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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严格区分批评性言论和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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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2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要严格区分批评性言论和侮辱
被告二(戊):姓名 任
原告(丙):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 住址: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二段xx号
法定代表人:李元峰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50771756X 联系方式 028-8739xx41
原告(甲):陈学军,女,汉族,身份证号:5101021965041xxxxx 住址: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二段x号x栋x单元x号,
原告(乙):杨雁,女,汉族,身份证号:5113021977070xxxxx 住址: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二段xx号,
答辩请求:
1:要严格区分批评性言论和侮辱,
2:判令驳回原告杨雁(乙)和陈学军(甲)及原告(丙)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的诉讼请求。
3: 判令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言论和意见分为批评性和非批评性。批评性的言论这一点需要跟侮辱相区别来看,咱们国家对批评性文章也是规定,如果不造成侮辱的话,应当不构成侵权。
    批评性言论和侮辱如何区别?这一点有一点难度,侮辱和批评性言论都有一点相同点,首先批评是否定的,而不是肯定的。其次批评是贬义,而不是褒义。批评是令人不愉快,而不是愉悦。而且批评使人社会评价降低,这是批评的本质。侮辱是什么?发现对侮辱的定义,所谓侮辱是以言行辱弄羞辱别人,他的同义词凌辱、侮辱、羞辱。从这些词汇的解释里面,可以看出侮辱是一种比较严重的人格贬损性的措词。侮辱表现是非理性谩骂和丑化。谩骂是粗鄙或者下流的词语,通常是不讲道理,直接对人格尊严一种贬损。丑化一般通过夸张、歪曲文字和图象手段把特定人形象描写让人觉得这个人可憎可鄙。侮辱是一种比较严重的措词,我在网上据实发帖使用"庸医","砖家","无耻"等词语,不具有辱骂和丑化的性质,是正当的批评,恰当的描述,尽管批评是贬义、否定、令人不快,这种批评应该在允许范围内。最后总结对于批评性的文章,首先把批评和侮辱区别开,不要认为只要有贬损性贬义的、否定的、使人社会评价降低就一帮子打死,应该和谩骂丑化区别开来。第二要有标准,根据客观标准进行侮辱性判定,按当时的标准,普通理性人发出非常激烈的措词,甚至谩骂,一般理性人发生谩骂,也应当是公众允许的。第三个应该把公众利益引进进来,涉及到公众利益,如医院方有过错在先的医患纠纷,措词应该更宽松一些,即便有一些措词是偏激,甚至带有侮辱性,像德国一样涉及到公众利益,这种应当也是予以容忍的。
    具体到本案,虽然被告揭露、批评原告伪造病历的事实的一些措辞比较尖刻,但是,在揭露过程中,被告指出杨雁等的内容都是事实,并没有丝毫的不实之词。应该属于对杨雁和陈学军及省医院的客观评价,不存在“主要内容失实”的前提条件,且应该属于“内容基本属实”的范畴。
    接下来,我们需要解决描述客观事实的贬义形容词与侮辱内容的区别何在的问题。对于所批评、评论的内容引用贬义形容词,是不是都属于侮辱内容呢?被告认为不能仅仅根据某一个具体的“贬义词汇”本身的定义,不区分具体情况的回答这一问题。在很多情况下即使对某个人使用了贬义的形容词,并不一定就会构成侮辱。
    首先,我们必须看到,一个国家、民族的语言文字的组成中,必然会包含贬义形容词。它们是干什么用的呢?当然是用来批评、评论人和事物的。我们能不能说只要应用了这些词汇的文章,就一定是具有侮辱内容呢?被告认为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在一般情况下,贬义形容词使用的后果,必然是对描述对象的否定评价,客观上一定会对被描述对象不利影响(也可以称为名誉权受损)。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得把这种不利影响都认为是一种“侮辱”,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只有这种否定的评价恰恰才是对被批评的人或者事物的准确、客观的描述。应该承认,必须包括贬义的的形容词正确使用,才能构成一个民族语言文化的全部内涵。
    在现实当中恰当应用贬义形容词的现象也是非常普遍的,例如,2008年3月11日,有人在人民网的首页上发现一个醒目的题目,我国外交部的发言人(秦刚)斥责有人患有偏视、弱视。进一步再看,发言具体内容当中也还有“阴险”等各种贬义词出现。对此,我们能不能认为我国外交部的发言人是在公开的侮辱别人呢。被告觉得不能这样认为。2008年4月,人民网的中国政府网页上,同样也有这样一篇大副标题的文章《CNN主持人毒言辱华,无知还是无耻?》,我们能不能说中国政府侮辱了CNN的主持人呢?当然不能吧?
    我们必须要承认,在某些情况下一些贬义的形容词恰恰是对我们所评论的人物的最简练的描述。例如,我们形容某个抢劫杀人犯恶毒、凶残能说是侮辱了他吗?同样,我在评论中批评一个医生在病人好意提醒后仍违反药品说明书开药,造成患者病情加重住院,还死不认帐,蛮不讲理,谎话连篇,欺骗患者,伪造病历,逃避责任的行为。“庸医、砖家、无耻”,也不过是一种在评论中最简化的客观描述方式,而绝不应该认为是侮辱。因为,侮辱这个词决不是一个中性的词汇,符合正义的揭露、指责甚至痛斥,虽然都会给被评判者带来负面的影响,但是这些正义的批评、揭露、痛斥都不能属于侮辱的范畴。要知道正是因为侮辱这一词汇的定义,中已经排除了正义的批评、揭露和痛斥情况的存在,法律才会把是否有侮辱内容作为判别民事侵权的标准。否则,这样的法律的规定就会和法律的最根本价值“正义”发生冲突。
    我相信一个称职的法官在判别“侮辱内容”的时候,决不会背离法律公平正义的最高价值。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肖传国诉方舟子名誉侵权》一案中,就应用了这种价值位阶的原则。患者的健康权大于医生和医院的名誉权。这说明使用贬义的形容词,并非就是一定会构成侮辱。
    同时,我在博客和论坛上的言论不同于报纸和正式的刊物,不仅其影响是有限的,而且,由于博客文章的作者并不具有公共媒体文章作者那种特殊的地位和话语权。所以,博客文章自然会受到社会道德较为严格的约束和调整,权力机关对于博客作者应该更注重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所谓博客,不过就是一本可以公开的个人日记,博主不过就是通过网络让网友了解自己的思想与感受。我们为什么就不能用自己认为恰当的语言、词汇来描述自己的心情和感觉呢?论坛也是一部分网友对某一感兴趣的话题进行交流探讨的场所,其性质与博客有相似之处,不应用传统新闻媒体文章的标准严格要求。所以,一般来说,网络论坛、博客文章都会比正式发表的媒体文章用词更随便。使用一些口语化的贬义形容词,不仅可以使得文章的表述简练,而且还更容易吸引公众的注意力,这也是博客的魅力所在。因此,贬义形容词在论坛和博客中的使用,更是司空见惯。
    综上所述,
    1:原告要求赔偿损失,于法无据。至少原告应该先举证说明被告的文章所造成的损失,体现在何处?法律诉讼应该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一种方式,而不应该成为个别人诈骗钱财的一种手段。为诈骗钱财目的所支付的费用,理应由责任人自己承担。
    2:被告认为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
    总之,答辩人的言论,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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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3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公开他人的私人信息。

发表于 2012-8-13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理论上说,这个很简单。但是,在实践中,这个很难处理的。

发表于 2012-8-13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某些人而言,这是最佳的运作空间。

发表于 2012-8-14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人身攻击啊

 楼主| 发表于 2012-8-14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任对四川省人民医院等起诉名誉权纠纷的民事答辩状
被告二(戊):姓名 任
原告(丙):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 住址: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二段32号
法定代表人:李元峰
原告(甲):陈学军,女,汉族,
原告(乙):杨雁,女,汉族,答辩请求:
1:判令驳回原告(丙)的诉讼请求。
2:判令驳回原告杨雁(乙)和陈学军(甲)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事情起因是我妻子于2011年08月15日上午,因2011年8月14日(星期天)起的脚趾表面急性发起十多个小水泡,皮肤破损大量渗液,前往四川省人民医院皮研所(即皮肤科)杨雁处就诊。杨雁诊断为湿疹(确切讲应是急性湿疹),她违规使用应在湿疹亚急性期使用的药硫松糊,造成患者病情加重,引发医患纠纷。其后,省医院方及当事医生杨雁和皮研所负责人陈学军死不认帐,狡辩,还伪造病历,态度恶劣。最终,李于2012年01月17日起诉四川省人民医院,我作为李的代理人在网上据实发贴维权。
    1:原告(丙)对被告二(戊)进行了诬告和诽谤,
    原告(丙)在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http://315sc.ccn.com.cn/show_page.asp?id=119593)回复发帖,帖上说反诉人“敲诈”,“恐吓”,“诽谤”,因为反诉人发贴有事实依据,而被反诉人无事实依据,这些用语均是对戊的诽谤,构成侵犯戊的名誉权。我方还有人证。
    同时,原告(甲,乙,丙)起诉书中诬告戊在医院“大吵大闹”等,其实都是戊正当交涉和维权。
    2:我认为本名誉侵权案应在审结完《李诉四川省人民医院医疗纠纷案》后,才应开庭审理,因为后者的判决对本案够成重大影响。我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四川省人民医院及杨雁伪造病历,对方应负全责。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3:我国《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和“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公民发表评论,对他人作负面评价致其名誉受损,并不当然构成侵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8月31日)
    九,“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我是《李诉四川省人民医院医疗纠纷案》的原告代理人,作为消费者,发帖内容均有事实依据。我绝不是借机诽谤、诋毁,即使情绪激动,言词偏激,说了一些过头话,或者批评、评论依据的事实不够真实,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3-8)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虽然我发帖中使用了评价词语,但因有事实依据,青羊区人民法院原本就应不予受理法人四川省人民医院的名誉侵权案。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8)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正是因为杨雁违规用药,加重我妻子李病情,才引发医患纠纷和名誉权纠纷,医院及杨雁和负责人陈学军拒不认错,伪造病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的欺骗行为给我妻子及家庭带来重大身体,经济和精神伤害,每一次与医院方交涉,对我方都是又一次煎熬和折磨。
    戊对原告(甲)的所谓侵权,起因是因原告(乙)的过错引发,同时,甲自身作为负责人,负有管理责任,因而应免除戊的责任。另外,对方所交证据,有部分不是我本人发的贴子,可能是第三人转贴。
    同时,原告伪造病历,使鉴定没有基础。另外,我没有工作,没有赔偿能力。
    7:公平,公正与公共利益
    四川省人民医院向患者提供医疗公共服务,其医生杨雁和负责人陈学军是公职人员,对涉及公共利益及影响的批评应有一定承受力,其言行要接受群众和媒体的监督,对可能的轻微伤害应予以容忍和理解。何况医院及医生侵权在先,患者的健康权应优先于其名誉权。我在网上发贴,都是有凭有据的事实,有感而发。不使用这些评价字眼,不足以准确描述医院和医生的行径。难道我要为其唱赞歌吗?这些都属于正常的舆论监督。我揭露事情真相,让更多的患者免受其害,其中,一半是为维护自身权益,一半为公益。我将我通过正当途径艰辛维权的过程和方法公诸于世,让更多的人受到教益,让官方看到患者维权的难度,促进社会进步,符合公共利益,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我觉得这是好事。
    我作为被告二,是个人,与原告(丙):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相比处于弱势,并且不具有从事舆论监督工作的专业知识。我在发贴中使用的评价字眼,仍然属于针对一定事实所发表的意见,符合“公正评论”的规则。我方使用网上发贴的手段属于私力救济,以对抗对方的强势,符合公平原则,实属无奈之举。先有医赖,才有医闹。何况我方一直以理性和合法的手段解决问题。
    在《李诉四川省人民医院医疗纠纷案》中,我方对四川省人民医院提出了赔偿要求,在该案审理中,医院和医生却向我方提出大额的名誉权赔偿要求。医院方违规用药,死不认帐,伪造病历,有错在先。我方发贴有事实依据,仅因有几个评价字眼,我方就赔偿医院和医生,将违背公正原则。
    最后,被告二(戊)任向贵法院提出上述请求,请求法院主持公道,支持我方所请,以维护戊的合法权益。

    此致
    青羊区人民法院                                          
                                                  被告二(戊)
                                                        2012年 月  日

    副本份

 楼主| 发表于 2012-8-14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人身攻击啊",我使用"庸医","砖家","无耻"等词语,是客观而准确的描述。

 楼主| 发表于 2012-8-14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0cb6b0100wpzq.html中有详情。

 楼主| 发表于 2012-8-15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是人身攻击,而使用"庸医","砖家","无耻"等词语,是客观而准确的描述。

发表于 2012-8-18 01:39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

 楼主| 发表于 2012-8-18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8-18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CNN主持人毒言辱华,无知还是无耻?

 楼主| 发表于 2012-8-19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9-15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9-15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2-11-8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硫松糊的说明书错了,就应改正。

发表于 2012-11-8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批评要批评

发表于 2012-11-8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6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庸医杨雁伪造病历,违法乱纪,应当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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