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严格区分批评性言论和侮辱
被告二(戊):姓名 任
原告(丙):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 住址: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二段xx号
法定代表人:李元峰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50771756X 联系方式 028-8739xx41
原告(甲):陈学军,女,汉族,身份证号:5101021965041xxxxx 住址: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二段x号x栋x单元x号,
原告(乙):杨雁,女,汉族,身份证号:5113021977070xxxxx 住址: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二段xx号,
答辩请求:
1:要严格区分批评性言论和侮辱,
2:判令驳回原告杨雁(乙)和陈学军(甲)及原告(丙)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的诉讼请求。
3: 判令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言论和意见分为批评性和非批评性。批评性的言论这一点需要跟侮辱相区别来看,咱们国家对批评性文章也是规定,如果不造成侮辱的话,应当不构成侵权。
批评性言论和侮辱如何区别?这一点有一点难度,侮辱和批评性言论都有一点相同点,首先批评是否定的,而不是肯定的。其次批评是贬义,而不是褒义。批评是令人不愉快,而不是愉悦。而且批评使人社会评价降低,这是批评的本质。侮辱是什么?发现对侮辱的定义,所谓侮辱是以言行辱弄羞辱别人,他的同义词凌辱、侮辱、羞辱。从这些词汇的解释里面,可以看出侮辱是一种比较严重的人格贬损性的措词。侮辱表现是非理性谩骂和丑化。谩骂是粗鄙或者下流的词语,通常是不讲道理,直接对人格尊严一种贬损。丑化一般通过夸张、歪曲文字和图象手段把特定人形象描写让人觉得这个人可憎可鄙。侮辱是一种比较严重的措词,我在网上据实发帖使用"庸医","砖家","无耻"等词语,不具有辱骂和丑化的性质,是正当的批评,恰当的描述,尽管批评是贬义、否定、令人不快,这种批评应该在允许范围内。最后总结对于批评性的文章,首先把批评和侮辱区别开,不要认为只要有贬损性贬义的、否定的、使人社会评价降低就一帮子打死,应该和谩骂丑化区别开来。第二要有标准,根据客观标准进行侮辱性判定,按当时的标准,普通理性人发出非常激烈的措词,甚至谩骂,一般理性人发生谩骂,也应当是公众允许的。第三个应该把公众利益引进进来,涉及到公众利益,如医院方有过错在先的医患纠纷,措词应该更宽松一些,即便有一些措词是偏激,甚至带有侮辱性,像德国一样涉及到公众利益,这种应当也是予以容忍的。
具体到本案,虽然被告揭露、批评原告伪造病历的事实的一些措辞比较尖刻,但是,在揭露过程中,被告指出杨雁等的内容都是事实,并没有丝毫的不实之词。应该属于对杨雁和陈学军及省医院的客观评价,不存在“主要内容失实”的前提条件,且应该属于“内容基本属实”的范畴。
接下来,我们需要解决描述客观事实的贬义形容词与侮辱内容的区别何在的问题。对于所批评、评论的内容引用贬义形容词,是不是都属于侮辱内容呢?被告认为不能仅仅根据某一个具体的“贬义词汇”本身的定义,不区分具体情况的回答这一问题。在很多情况下即使对某个人使用了贬义的形容词,并不一定就会构成侮辱。
首先,我们必须看到,一个国家、民族的语言文字的组成中,必然会包含贬义形容词。它们是干什么用的呢?当然是用来批评、评论人和事物的。我们能不能说只要应用了这些词汇的文章,就一定是具有侮辱内容呢?被告认为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在一般情况下,贬义形容词使用的后果,必然是对描述对象的否定评价,客观上一定会对被描述对象不利影响(也可以称为名誉权受损)。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得把这种不利影响都认为是一种“侮辱”,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只有这种否定的评价恰恰才是对被批评的人或者事物的准确、客观的描述。应该承认,必须包括贬义的的形容词正确使用,才能构成一个民族语言文化的全部内涵。
在现实当中恰当应用贬义形容词的现象也是非常普遍的,例如,2008年3月11日,有人在人民网的首页上发现一个醒目的题目,我国外交部的发言人(秦刚)斥责有人患有偏视、弱视。进一步再看,发言具体内容当中也还有“阴险”等各种贬义词出现。对此,我们能不能认为我国外交部的发言人是在公开的侮辱别人呢。被告觉得不能这样认为。2008年4月,人民网的中国政府网页上,同样也有这样一篇大副标题的文章《CNN主持人毒言辱华,无知还是无耻?》,我们能不能说中国政府侮辱了CNN的主持人呢?当然不能吧?
我们必须要承认,在某些情况下一些贬义的形容词恰恰是对我们所评论的人物的最简练的描述。例如,我们形容某个抢劫杀人犯恶毒、凶残能说是侮辱了他吗?同样,我在评论中批评一个医生在病人好意提醒后仍违反药品说明书开药,造成患者病情加重住院,还死不认帐,蛮不讲理,谎话连篇,欺骗患者,伪造病历,逃避责任的行为。“庸医、砖家、无耻”,也不过是一种在评论中最简化的客观描述方式,而绝不应该认为是侮辱。因为,侮辱这个词决不是一个中性的词汇,符合正义的揭露、指责甚至痛斥,虽然都会给被评判者带来负面的影响,但是这些正义的批评、揭露、痛斥都不能属于侮辱的范畴。要知道正是因为侮辱这一词汇的定义,中已经排除了正义的批评、揭露和痛斥情况的存在,法律才会把是否有侮辱内容作为判别民事侵权的标准。否则,这样的法律的规定就会和法律的最根本价值“正义”发生冲突。
我相信一个称职的法官在判别“侮辱内容”的时候,决不会背离法律公平正义的最高价值。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肖传国诉方舟子名誉侵权》一案中,就应用了这种价值位阶的原则。患者的健康权大于医生和医院的名誉权。这说明使用贬义的形容词,并非就是一定会构成侮辱。
同时,我在博客和论坛上的言论不同于报纸和正式的刊物,不仅其影响是有限的,而且,由于博客文章的作者并不具有公共媒体文章作者那种特殊的地位和话语权。所以,博客文章自然会受到社会道德较为严格的约束和调整,权力机关对于博客作者应该更注重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所谓博客,不过就是一本可以公开的个人日记,博主不过就是通过网络让网友了解自己的思想与感受。我们为什么就不能用自己认为恰当的语言、词汇来描述自己的心情和感觉呢?论坛也是一部分网友对某一感兴趣的话题进行交流探讨的场所,其性质与博客有相似之处,不应用传统新闻媒体文章的标准严格要求。所以,一般来说,网络论坛、博客文章都会比正式发表的媒体文章用词更随便。使用一些口语化的贬义形容词,不仅可以使得文章的表述简练,而且还更容易吸引公众的注意力,这也是博客的魅力所在。因此,贬义形容词在论坛和博客中的使用,更是司空见惯。
综上所述,
1:原告要求赔偿损失,于法无据。至少原告应该先举证说明被告的文章所造成的损失,体现在何处?法律诉讼应该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一种方式,而不应该成为个别人诈骗钱财的一种手段。为诈骗钱财目的所支付的费用,理应由责任人自己承担。
2:被告认为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
总之,答辩人的言论,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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