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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巴中烟草局 别躲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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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8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从事烟草零售行业十余年了,和烟草专卖局合作一贯良好,可近一年来,烟草专卖局的作为很让人费解,望领导回帖。
    ①.现在烟草专卖局的体制是按市场经济指导还是计划经济指导?
    ②.近一年来,到处无证经营,你们不闻不问。
    ③.该办证的不办,不符合办证的、你们又给予办了,希望你们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和不符合办证条件的。
    ④.请注重职业道德,我们每次进烟的票据和数量是我们和你签定的供销合同,合同就具有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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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8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跑到通江来开店卖假烟假酒的江浙佬!执法部门应该严厉打击!

发表于 2012-8-18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2-8-19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点子 发表于 2012-8-18 13:3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还有跑到通江来开店卖假烟假酒的江浙佬!执法部门应该严厉打击!

没有关系   别人敢开么?  别人是关系户哦.

发表于 2012-8-20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特别是通江更乱哦!诺江中路、红星路到处是烟摊子,“金帝酒店”到“三碗茶”这么四、五十米远,就有七、八个烟草门市哟!!!是不是烟草公司的人在批发烟草证,好吃票子吗?

发表于 2012-8-23 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史上最拽国企
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杂交的怪胎

发表于 2012-8-23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史上最拽国企-----“阉操”

发表于 2012-8-24 08: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AGZ

发表于 2012-8-24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烟草是当局用来谋财害命的毒品,是不义之财,人人可取。

发表于 2012-8-30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8-30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L:L:L:L:L:L:funk:

发表于 2012-8-30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违规设点、无证经营的“兄弟烟酒”店怎么开起来的!?烟草局没收了的几十条烟最后又退回了他们,它的身后是烟草局的人在撑腰哦!!!!!!!!!!!!!!!!!!!!

发表于 2012-8-30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市、县烟草局、工商局严肃查处通江无证经营的烟草门市

通江现在烟草门市泛滥,烟草专卖局和工行政管理商局查处不力,有时甚至是主动介入支招、给方便。我家住在红星路的,这条街就有十多个烟草门市部,因为我也抽烟,对烟草门市也就比较留意。现在给我的感觉是:通江的烟草门市泛滥成灾,市场秩序监管严重缺失,无证经销烟草者此起彼伏,消费者极容易买到歪烟。就以我住的红星路举例来说:不到一个月前,红星路新开的“兄弟烟酒”门市部,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堂而皇之地在仅相隔其他几家烟草门市不到五、六米的地方违法经营起了香烟生意;紧接着,金帝酒店相邻的一个经营烟酒的门市马上也要开业了,只是还没有挂店招名称罢了!前不久还听说县烟草局曾于8月21日查封过那家已开业的门市,但第二天就把原本没收了的三十多条中华烟(这简直比正儿八经的烟草门市拥有的中华烟还多得多)退还给了违法店主,任由其继续卖烟!
我所了解,国家有规定,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就不能卖烟,烟草局、工商局就应当严格依法办事进行查处。而颁发烟草证,则需要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以及其他条件。经查询,通江县曾于2007年7月27日在县政府、法制办、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的参与下,召开了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听证会,制定了《通江县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化布局方案》和《通江县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化布局实施办法》,并通过新闻媒体、电视台、公告栏对社会进行了公告。听证会根据通江县城区及重点场镇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主要对通江县零售户总数量及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化布局距离进行了规划。通江烟草局一直宣传的是街道左右相距20米内不重复设置烟草门市(巴州区于2010年9月 7日规定的是30米,全国其他县市规定均在25米以上不等)。按理,近期新开的门市都不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设置原则,不免让人怀疑:现在烟草专卖局怕引起公愤不敢给它们办证,伙同工商行政管理局采取的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由其乱来的拖延战术!
以上情况,希望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否则就真的让我们老百姓感觉到:难道现在的“党员干部都是些胀饭的”!!!?我不信,我们的党、我们的干部还不至于这样腐败。


附:有关烟草法规(节选)于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六十一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发表于 2012-8-30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8-30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mp,通江的假烟太多了,这才是关键

发表于 2012-8-31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

发表于 2012-8-31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

发表于 2012-8-31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下雨

发表于 2012-8-31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下雨

发表于 2012-8-31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雨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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