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造良好营运环境,规范城区交通秩序,帮扶城镇困难群众,和终止三轮车营运资格其实没有必然联系。如果该轮营运合同到期,政府拿出当初的拍卖合同,合理合法地直接收回就行了,不需要拿城镇困难群众来做幌子。况且,就算乐至三轮营运现状广遭诟病,但谁能保证回收以后,交给另外一群人营运,不会出现更糟糕的情况?
二,如果像通告所说,该轮营运资格本应在2009年终止,政府既然没有提出终止,那就等于延长该合同的执行期限,至于延长多久,那不能单方面由你政府说了算,就算你政府可能没有从延长合同中得到相应的好处。也就是说,政府现在想哪个时候收回去,就马上收回去,应该是说不通的,必须协商。
三,三轮车营运权倒卖现象应该不少。如果政府当初对此没有明确限定,那么就是合理的,受法律保护的。即使由此带来了管理方面的难度,过错也不在三轮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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