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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德阳一"红顶商人"工作失职 致国家损失7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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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12 17:27 | |阅读模式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然气公司原总经理谢吾我,不服四川中江县法院一审认定他犯有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提起上诉。昨日,德阳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检察机关指控他给国家造成750万元巨额损失。事发时,谢还有两个头衔:旌阳区政协副主席和旌阳区计委党组书记。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根据检察机关指控,1997年7月,时任旌阳区天然气公司总经理的谢以下属物资经营公司名义,同四川恒升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合作经营石化产品,天然气物资经营公司提供资金,得30%的利润。合同签订当天,恒升实业老板李玉民为向谢表示感谢,遂以公司的名义同谢的兄弟签订合同,无论盈亏,都按进货总额的1%付给感谢费。随后,天然气物资经营公司将500万元现金转入恒升实业。后来,眼看500万元合作资金回收无望,双方约定,500万元转为借款,限定2002年6月还清。

一审查明,2001年9月,谢以天然气公司的名义与李玉民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出资550万元取得恒升实业下属食品公司60%的股权,谢任恒升食品公司董事长,恒升实业从收到的550万元中,归还了天然气物资经营公司300万“借款”。

  经司法鉴定,天然气公司在恒升实业公司应收的200万元借款和550万元再投资共计750万元已全部损失。谢辩称,再投资是为回收“借款”,并请了专业机构对恒升实业进行审计,而且还请投资机构出具重组方案,作为一个公司老总,自己已尽到职责。

  检察机关出示的会议记录表明,在重组恒升食品公司前,时任旌阳区计委党组书记的谢吾我,在给本单位领导班子汇报时,隐瞒恒升实业有500万元欠款的重大事实。检察机关认为,谢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误导主管机关,让重组顺利进行,尽管谢以双重身份出现,但他是行使公司老总职权时造成了750万元损失,所以应追究其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2002年7月,旌阳区政府将旌阳区天然气公司以总价5800万整体转让给绵阳一家公司。谢称,天然气公司已整体转让,区政府收到了全部转让款,国家没有任何损失。检察机关称,旌阳区天然气公司整体转让前,谢已经造成了国家损失,才导致天然气公司以超低价“出手”。

  10日下午1时庭审调查结束,法庭宣布择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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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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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0 19:05 |

这人可能不是德阳的。

发表于 2004-10-11 17:39 |

工作失职?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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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2 1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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