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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命丧车轮案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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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4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学生命丧车轮案尘埃落定
死者父母获赔20余万元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中学生命丧车轮的四川省资中县"6.10"重大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经资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于尘埃落定,法院判决由被告钟勇、重庆恒华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华汽车公司)、吕绍中、张玉清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资中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资中支公司)及陈建文、钟开仙、曾雷成共同赔偿死者父母陈宗友、范菊华物质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余万元。在法院判决后15日内的11月12日法定上诉期内,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2006年6月10日10时50分许,吕绍中驾驶川KA2611号两轮摩托车,搭乘陈宗友、范菊华之女陈虹及蔡颜颖从球溪镇高级中学驶往资中县球溪镇场镇,行至国道321线198km+300m处,在超越钟勇驾驶的渝B26182号中型货车后驶回原车道途中因超速行驶及操作不规范致摩托车倒地,驾驶员吕绍中、乘坐人陈虹、蔡颜颖三人同时倒地受伤,尾随其后的由钟勇驾驶的渝B26182号川江中型自卸货车,因制动系统不符合安全要求,延长了制动距离,将川KA2261号两轮摩托车向前推移,货车在停驶时右后轮碾压倒在公路上的陈虹的胸部,致使陈虹当场死亡。2006年7月10日,资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现场勘验调查结果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钟勇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吕绍中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陈虹、蔡颜颖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

随后,交警大队依法对此事故进行调解,由于赔偿数额发生分歧,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6年8月1日,死者父母一纸诉状将肇事车车主、驾驶员和肇事车挂靠的恒华汽车公司以及投保的中保资中支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陈虹死亡赔偿金167720元、丧葬费7910元,范菊华的赡养费68910元、误工费3515.4元、交通费2100元、住宿费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赔偿金30000元,合计281355.40元。

资中县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吕绍中、钟勇在驾车行驶过程中,忽视交通安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二人行为的直接结合,导致原告之女陈虹死亡,二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吕绍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员"之规定,在行驶过程中,造成摩托车上乘坐人陈虹倒地受伤,且使其后由吕绍中驾驶的车辆将陈虹碾压致死,对二原告的损失,吕绍中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确定20%)。川K2261号两轮摩托车"车上人员乘坐险"保险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应赔偿原告的物质损失应由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同一事故中作者蔡颜颖于2006年8月2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吕绍中、张玉清及中保资中支公司赔偿其损失。基于此原因,不宜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将保险款赔偿给其中某一受害人,法院认定将该保险款由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人。

被告钟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因制动系统不符合安全要求,延长制动距离,将倒在公路上的陈虹碾压致死,是造成陈虹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对二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确定80%)。钟勇系曾雷成、钟开仙、陈建文雇请的驾驶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钟勇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其雇主曾雷成、钟开仙、陈建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渝B26182号川江中型自卸货车挂靠于恒华汽车公司,因此恒华汽车公司对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再由于恒华汽车公司及曾雷成与中保资中支公司签订了渝B26182号川江中型自卸货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因该合同特别约定"本保险人扩展承保《机动车车辆保险附加新赔偿标准保险条款》"根据该保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应赔偿二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中保资中支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二原告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的80%。

对二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167720元、丧葬费791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范菊华主张的赡养费,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丧失劳动能力,因此法院不予支持。二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住宿费,根据相关规定,法院支持误工费937.49元、住宿费400元。二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可800元。二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并考虑陈虹的死亡给二原告精神上造成的严重损害,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二原告的物质损失177767.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207767.44元由中保资中支公司赔偿原告80%即166213.95元,由吕绍中、张玉清连带赔偿原告20%即41553.49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中保资中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宗友、范菊华损失166213.95元,并支付被告吕绍中、张玉清保险理赔款3000元;被告吕绍中、张玉清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宗友、范菊华损失41553.49元,被告曾雷成、钟开仙、陈建文、恒华汽车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诉讼费8730元,由原告负担2196.20元(预交300元,尚欠1896.20元,由原告吕绍中、张玉清负担1288.16元,由被告中保资中支公司负担5245.64元。

罗凯君
通联:四川省资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邮编:641200 电话:0832-5600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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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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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悲剧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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