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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新闻] 南江县林业局在2012年8月27日报道2012年11月份的事,真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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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3 11:56 | |阅读模式
南江县法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特大案件

近日,南江县人民法院对南江县森林公安局办理的姜××滥伐林木112.669立方米案公开审理,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00元。
犯罪嫌疑人:姜××,男,现年26岁,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南江县黑潭乡景坪村3社,农民。
     2012年11,姜××为改变家庭困境,购买带锯安装在黑潭乡景坪村2社从事木材加工经营。后,姜××购买了景坪村村民谭××、徐××、谭××、赵××四户自留山上的马尾松树276株,同时约定由买方姜××自行办理林木采伐手续。之后,姜××以谭××的名义提出采伐林木申请。2011年12月16日,南江县林业局批准谭××采伐自留山马尾松计蓄积7.1立方米。姜××为达到少交育林费的目的,采取批少砍多的方式组织人员对谭××、徐××、谭××、赵××四家自留山上的马尾松进行采伐,共计采伐马尾松276株计蓄积119.769立方米,其中滥伐林木计蓄积112.669立方米。
    犯罪嫌疑人姜××无视森林保护法规,在明知采伐林木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不得超越许可证范围的情况下,为谋取私利,超越林木采伐证批准数量,滥伐林木计蓄积112.669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据此,2012年8月14日,南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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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3 12:14 |
案子今年才判决的嘛,没什么奇怪的样.....

 楼主| 发表于 2012-9-3 12:31 |
问题是今天才2012年9月3日   不是2012年11月份嘛 2012年11月,姜××为改变家庭困境,购买带锯安装在黑潭乡景坪村2社从事木材加工经营。

 楼主| 发表于 2012-9-3 14:06 |

 楼主| 发表于 2012-9-3 14:06 |

发表于 2012-9-3 14:57 |
应该是录入错误了,在法律上,判决书也会发生录入错误的问题,比如错别字,时间数字,这些都可以改正,只要不是实质性的错误。

发表于 2012-9-3 15:00 |
超越时间

发表于 2012-9-3 19:53 |
这个是工作失误,写错误了年号

发表于 2012-9-3 20:57 |
:lol:lol:lol:lol:lol:lol

发表于 2012-9-3 21:34 |
...............

发表于 2012-9-3 21:41 |
已经改过来了


1.jpg

发表于 2012-9-9 15:50 |
ZY2012 发表于 2012-9-3 14:0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亲    你看看这篇报道吧《http://www.njxlyj.gov.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652》

人家的门户网站,已经改过来了!

发表于 2012-11-12 21:35 |
说的就是我哟,亏安逸了,给我整得有点重是不

发表于 2012-11-12 22:03 |
操它妈的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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