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民朋友:
你好!感谢你对盐亭广电的关心和支持!
第一,广电部门作为广播电视的行政主管部门,让群众看好电视,抓好安全播出,整治好视听环境是其职责所在,怎么会去干扰卫星电视信号呢?
第二,盐亭在工商机关注册登记销售安装“地面卫星接收设施的”只有省广电网络盐亭分公司,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这个资格。现在国家为了信息安全正在清流信号,有些不法商人将即将淘汰的山寨版“小锅盖”卖给销费者,谋取暴利,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前不久县委召开安全播出专题会议,将组织工商.公安和广电等相关部门进行执法,确保安全播出。
第三,不应该让“小锅盖”泛滥,现在城区的楼房本身就不好接收卫星信号,而且城里到处安起小锅盖,不但对信息不安全,而且,影响市容市貌。
第四,国家有法律明文规定,未经批准安装“小锅盖”是违法行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
第五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六条: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七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九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本规定发布前未经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电子工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商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广电部门代表政府在行使广播电视管理。广播电视既肩负着重要的宣传职能,又承担着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工作职责。从他管理的广播和电视只有一个(也只允许一个)声音,那就是党的声音。其他任何有杂念和为自己不可告人目的言行在这里都是行不通的,也不能满足这些人的需要的。从收费来看,必须通过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严格成本监审,其他任何一个部门都没有也没有必要这样做。
第六,无论你采取什么方式收看电视都是你的权力,但决不允许收看境外节目,决不允许收看和传播色情节目,决不允许收看和传播有关反动节目。否则,将从严查处有关违纪违法的人和事。
以上观点,你不知赞成与否,还望沟通。如你是真心的关心盐亭经济社会发展,关心盐亭广电事业,请你尊重起码事实,当面向我们表达你的诉求。
好了,就这样,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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