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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莽娃儿

——禁摩听证会亲历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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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5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怪不得你以前如此哟。。。你要自由发言的权利但听不得人家说。不懂法律还装专家,你说“三、强调这方案是违法的。因为根据这方案,将对区内所有合法摩托车进行处罚,而这种处罚根据相关法律,需要立法才能够进行,南充不具备这种立法资格。”,那我告诉你,看看道路安全法39条
:@
发表于 2012-9-25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得不说明你无知  无耻  无聊
发表于 2012-9-25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本赞成反对限摩  但不想是这样的人
道路安全法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发表于 2012-9-25 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那是不是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哪天看到街上走的人多了造成堵塞,也可以禁止行人上街哟?公安部门的权力就不应该受到制约?

发表于 2012-9-25 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2-9-25 13:4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发言主要讲了四条:

一、代表场外朋友,申请主持人驱逐场内的本地媒体。因为他们在电视、报纸上一向歪 ...

莽哥的发言纲要不摆了!!!:victory::handshake

发表于 2012-9-25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求的砖家!!;P

发表于 2012-9-25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在想,这要是真禁摩了,我那舅子、舅佬爷些去做事时咋办哦。有时差不多等半小时车,两头两尾加起再走半小时,公车上再摇个半小时,几小时一除,恐怕一天要做事,晚上加了班,公车收了,还只能打的回家,一家人不活算了。
发表于 2012-9-25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听证会老百姓居然能发出自己的声音  还是很不错了  赞一个

发表于 2012-9-26 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感觉这次的听证会还是基本做到了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只是希望政府不担听,而且也真正的做到尊重民意。希望这次的听证会没有白开。别让那种既不了解情况还敢到处乱发言的所谓砖家所左右。中国就是像这样的砖家太多了,所以才把国家搞得这样乱。
发表于 2012-9-26 0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有幸参加了此次听证会的旁听,总的来说这次听证会是公开公平公正的,没有所谓的暗箱操作,二十三名听证代表中,五人持支持态度(其中有两位人大代表,两位政协代表),其余的十八名代表反对禁摩限电。此次听证会真实的反映出广大市民的心声,再次证明了禁摩限电——不得民心!!:victory:

热心会员

发表于 2012-9-26 01:39 | 显示全部楼层
;P;P;P;P;P

发表于 2012-9-26 06:2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

发表了我们的意见!!!

发表于 2012-9-26 0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参加第一次禁限摩听证会的人数是23人,18人反对禁限摩,5人支持禁限摩。
   18:5——看来地方政府就要认真考虑绝大多数的意见,不要违背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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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2-9-26 0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大的进步,巨大的收获,特大的喜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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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2-9-26 06:22 | 显示全部楼层
3岁娃 发表于 2012-9-25 15:3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你真正代表了民意!

+111111.

发表于 2012-9-26 06: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到底到底是谁 发表于 2012-9-25 22: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莽娃儿  怪不得你以前如此哟。。。你要自由发言的权利但听不得人家说。不懂法律还装专家,你说“三、强调这 ...

莽娃儿  怪不得你以前如此哟。。。你要自由发言的权利但听不得人家说。不懂法律还装专家,你说“三、强调这方案是违法的。因为根据这方案,将对区内所有合法摩托车进行处罚,而这种处罚根据相关法律,需要立法才能够进行,南充不具备这种立法资格。”,那我告诉你,看看道路安全法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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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对莽娃儿老师质疑!

期待莽娃儿老师对质疑进行解释!!!

发表于 2012-9-26 0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道路安全法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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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个就是我们的法律。
2、这个条款前后不一致、逻辑混乱,因此在“措施”这个词前面加一个“临时性”定语比较合理。
3、这个法律主要是体现执法部门的意志。
4、因此,我不但反对恶法本身更反对立法主体的缺失。

发表于 2012-9-26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到底到底是谁 发表于 2012-9-25 22: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莽娃儿  怪不得你以前如此哟。。。你要自由发言的权利但听不得人家说。不懂法律还装专家,你说“三、强调这 ...

莽娃儿  怪不得你以前如此哟。。。你要自由发言的权利但听不得人家说。不懂法律还装专家,你说“三、强调这方案是违法的。因为根据这方案,将对区内所有合法摩托车进行处罚,而这种处罚根据相关法律,需要立法才能够进行,南充不具备这种立法资格。”,那我告诉你,看看道路安全法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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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对莽娃儿老师质疑!

期待莽老师进行相关解释!!!

发表于 2012-9-26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到底到底是谁 发表于 2012-9-25 22:5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本赞成反对限摩  但不想是这样的人
道路安全法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 ...

道路安全法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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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个确实就是我们的法律。

2、这个条文前后不一致、逻辑混乱,因此在措施前面加一个“临时性”的定语比较合理。

3、这个法律其实就是对应的执法部门起草的,也主要是体现他们自己的意志。

4、所以我不但反对恶法,更加反对立法主体的缺失!

发表于 2012-9-26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博士哟?太笑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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