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安全法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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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个就是我们的法律。
2、这个条款前后不一致、逻辑混乱,因此在“措施”这个词前面加一个“临时性”定语比较合理。
3、这个法律主要是体现执法部门的意志。
4、因此,我不但反对恶法本身更反对立法主体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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