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言 轰动全国的“情色六月天”案主犯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引起舆论嘘声一片。与大多数人认为此判决过重不同,笔者赞成对案犯施以重刑。在规则阙如、或形同虚设的当代,只有严刑峻法才能澄清混沌、勾勒乾坤。但是,请你们对贪官污吏也一视同仁好不好!
从危害性而言,传播淫秽物品不过影响部分人价值观念,而不受制约的权力却能夺去许多人的财产乃至危及其生命。例如河南省某地官员由县委书记、县长带队,集体到当地中学找女中学生“买处”。从性质而论,利用公权力犯罪不但比传播淫秽物品更恶劣,由此得来的钱财也比其它犯罪手段所得更肮脏。但是,现行法律判决对权力犯罪何其宽厚乃尔!“情色六月天”案的主犯传播淫秽物品不过获利20万元,即被判处无期徒刑;而同一级次的量刑,如果是运用在权力犯罪上,却需要达到数百万元乃至千万元的级别。例如2002年,深圳海关关长赵玉存收贿900万元被判无期;2003年,山东省政协副主席潘广田收贿153万余元被判无期;2004年,贵州省省委书记刘方仁单独收贿177万余元、伙同他人共同收贿500万元,被判无期;2005年,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受贿400万元被判无期;2006年,财政部金融司司长徐放鸣受贿214万余元被判无期——法律关于惩处贪官的规定并未更改,仍然是“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但在实际操作中,贪官性命越来越值钱,动辄贪渎上千万似乎已够不上“情节特别严重”。人们不能不怀疑:在这种对职位犯罪越来越手软的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样的利益关联?
众所周知,相对其他人而言,贪官在中国拥有极大的资源优势。他们不但有足够的金钱、关系能够影响法院判决,更能影响判决的执行。由死缓而无期,由无期而有期,最后象征性地在牢房享受几年高干病房般的待遇,然后重获逍遥,这对某些手眼通天的贪官来说并非天方夜谭,而是人们时有所闻的现实。对贪官中一些人来说,除“立即执行”的死刑外,其它刑罚已不具威慑力。但就是在这种司法现状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江必新、《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明高等人却提出“废除腐败官员死刑的建议”。某些官员热衷于这种提议可以理解,因为在理论上他们自己完全可能成为这项建议的受益者,关乎自己的切身利益。但奇怪的是,司法界、学术界的一些人也跟着起哄。
理论界对重典肃贪的主要质疑是:强调执法“从重从严”是传统社会的人治,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迈向法治无疑是中国社会的前进标杆之一,但同样确凿无疑的是,在党权、法权未能清晰排序之前,真正的法治十分脆弱。在普遍性的法治还无法预期的情况下,如果在惩腐问题上片面强调法治原则,从善意理解这是理想主义泛滥,但在客观上却为惩治贪腐设置了障碍,极大降低了贪腐行为的风险预期。
古人云:“罪重刑轻,刑至事生”。如果取消死刑,对贪官来说,贪得越多,越有能力寻求保护伞、结交关系网、打点司法,自身处境越安全;纵然出事,将来刑满后还可出来享受,这远比从现在起就洁身自好划算得多。由于死刑因其无可逃避惩罚的特征已成为当下对贪官最具威慑力、甚至对某些贪官而言是唯一具威慑力的武器,因此在贪渎横行的情况下,绝不应该废除死刑,反而应该主动运用死刑判决这一司法武器,震慑犯罪。
但是,现状永远不会因大多数人的主观愿望而改变,它只会服从少数强势群体的利益需要。此次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再一次体现了在中国权、钱、学结合而成的强势。据说,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是因为立法、司法界已“达成共识”,要认真贯彻“少杀慎杀”的“立法原则”,“在现有的刑事法律框架之内尽可能严格适用死刑”,“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充分运用”缓期执行;而首当其冲的,就是“着重规范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谁都知道,这种司法改革对谁最有利。在现行体制与力量对比下,贪官无疑是最有能力享受此一“保障人权”优待的群体;其次是奸商。由此亦可见,贪官、奸商及其背后的利益集团,不但有能力操纵法律及政策的执行,而且已可在相当程度上左右法律及政策的修改与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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