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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大罗123

四川省巴中市鼎山镇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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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9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吃烟的男人 发表于 2012-10-2 17: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是谁啊?你说这些是什么意思嘛?
我也在鼎山,我晓得的是有人看见当晚有个学生骑摩托撞了人,派出所才 ...

仁兄观点够客观,值得信赖

发表于 2012-10-10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机关只要未确定“马家湾”是肇事第一现场,就欢迎举报,以正视听。

发表于 2012-10-10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利不起早,估计楼主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心思!
发表于 2012-10-10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微笑路过,只为出名。。。

发表于 2012-10-10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o:o:o:o:o:o:o:o

发表于 2012-10-11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昨晚有个叫羊哇子和超哇子的人在顶山茧庄附近大声叫嚣:给老子往死里打!

发表于 2012-10-12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此事,楼主不但是福尔摩斯,更是一个超级赛亚人。我想弱弱地问一句:楼主你到底动用了多少人员和设备进行此事的调查?我也住在鼎山,事情发生后,鼎山派出所赶到现场并拉起了警戒线,不久后,法医以及刑警队,包括巴州区公安分局的主要领导也亲临现场,当时,有许多鼎山居民围观,我相信只要是鼎山的人都知道,上面来了很多人来调查此事。中国有句俗话:人命关天,我是不相信派出所、镇政府、中学敢去包庇什么、隐瞒什么,何况此事已经引起了上面一级的各个部门的高度重视。请问,谁敢去包庇,谁有能力去包庇?楼主你是超级超级超级大侦探,政府动用那么多设备和人力资源,那么多部门协调合作调查的结论,你一个人的所谓调查就能一下子马上推翻?请问,你询问了哪些证人?你又掌握了哪些证据说此事是杀人案?如果有,你能否公开?如果你觉得不方便公开?你也可以去相关部门去反应?请问,你什么都是私底下调查,什么都是你说的为准,你究竟想干些什么?我只想提醒大家,人人都有个头脑,不是随便写些文字就能否定一切,改变一切?如果什么都如你所说?一个人的私下调查就能破一个杀人案的话,我觉得你非常非常厉害,强烈建议你去刑警队,不,去,国际刑警那,因为你已经超越一切,你已经是警察之王了?

发表于 2012-10-13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鼎山人、希望哪个学生能死得名目吧!现在这个年轻还是应该做正事,不要搞成什么小混混了!黑社会是吃不通的!

发表于 2012-10-20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于10月1日凌晨1点左右发表了《四川省巴中市鼎山杀人案》该帖。内容是在街上听说、我们大家要相信政府、相信警察会公平公正的对此案好好解决。

发表于 2012-10-20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于10月1日凌晨1点左右发表了《四川省巴中市鼎山杀人案》该帖。内容是在街上听说、我们大家要相信政府、相信警察会公平公正的对此案好好解决。

发表于 2012-10-20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于10月1日凌晨1点左右,发表了《四川省巴中市鼎山镇杀人案》该帖。内容是在街上听说,大家要相信政府,相信警察会公平公正的好好解决此案.

发表于 2012-10-20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于10月1日凌晨1点左右,发表了《四川省巴中市鼎山镇杀人案》该帖。内容是在街上听说,大家要相信政府,相信警察会公平公正的好好解决此案.

发表于 2012-10-20 21: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愿意塔 发表于 2012-10-3 21:18
相信政府,相信公安机关,我国是法治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应严惩肇事者,那才是 ...

严惩犯罪分子,将之绳之以法!

发表于 2012-10-21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
关于鼎山“9.26”交通肇事逃逸案侦查情况的通报
各位网友:
    现将鼎山“9.26”交通肇事逃逸案侦查情况通报如下:
2012年9月26日6时许,我局鼎山派出所接群众报警:“巴州区鼎山镇至巴州、大罗三岔路口(小地名马家湾)有人死亡,请出警”。接警后,我局高度重视,庚即启动命案侦破机制,迅速破获该案,经依法侦查查明:谯某(男,生于1997年1月,鼎山某学校在校生,无驾驶证)于9月25日下晚自习后,驾驶其父所有的无号牌“大运”两轮摩托车,从其住处出发,经鼎山中学后校门驶往果敢方向,在行驶至鼎山镇明月街道三岔路口马家湾处时,将下晚自习回家同向行走的王某(男,鼎山某学校在校生,本案死者)撞伤后驾车逃离案发现场。2012年9月26日6时许,王某被群众发现死亡后报警。经公安机关依法调查认定:本案系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事故责任由谯某全部承担,死者王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并已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经进一步调查:谯某未达到该罪名所要求的法定年龄(16周岁),且又不构成交通肇事案中涉及的“间接故意杀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因此,不应追究谯某的刑事法律责任,但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另,鼎山某学校一学生于10月2日在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巴中论坛发表了题为《四川省巴中市鼎山镇杀人案》的帖子,后经我局调查查明:该发帖人承认系自己道听途说及随意编撰的,故与该案件事实严重不符,我局已对该发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了处罚。
社会治安秩序要大家共同维护和遵守,社会和谐要靠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构建。公安机关作为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护者,坚决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依法公平公正处理每一起案事件,坚决依法打击各类不法行为。
我们真诚欢迎各位网友和广大人民群众,如实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同时,请不要信谣传谣,不将未经查实的情况上传于网络,否则引发严重后果,将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感谢各位网友和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关注和对公安工作的支持。
特此通报
                 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
                   2012年10月21日

发表于 2012-10-21 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究竟是何方面神圣?元芳,你去给我查一下!速速来报!!!!

回大人,此乃一妖言惑众之人。故意扰乱民心!!!

速将此人打入死牢,永不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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