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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何定民

对有法可依而法院不主持公平正义的 但有错必纠为何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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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25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时间:2013-08-22 08:41:00作者:新闻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原标题:周强:民众对法院工作最不满的是法官不廉洁】
    2013年8月2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召开第二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要求,查摆问题要敢于揭短亮丑、敢于触及实质问题,防止似是而非、不着边际,对于作风方面存在问题的党员、干部,要对症下药,进行教育提醒,对问题严重的要及时进行查处。其中还指出:肯定成绩的多,指出问题的少;反映工作层面问题的多,反映‘四风’问题的少;反映领导班子问题的多,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的少;反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多,反映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的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坦言,教育实践活动中,特别是民主评议和征求意见环节存在着“四多四少”现象。对此,要高度重视,自始至终有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纪律,确保开展活动的质量和效果达到中央要求。

 楼主| 发表于 2014-6-19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年06月14日14:59 东方法眼
有位法律人王俊说,是否在既定法律规范之外新设定了权利义务关系是区分法官释法与造法的根本标志。在一定意义上,司法的过程就是法官释法的过程。法官释法,不仅关系到眼前案件的案结事了,而且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案例指导制度的深入推进和法官释法权的取得,法官释法更会关系到法律体系的构建和“法治中国”建设的大局。但是,法官造法的客观性和必要性又给法官的释法行为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然而,法官造法是存在很大风险的,不能任其发挥。那么,准确把握法官释法与造法的界限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从“五个是否”来把握法官释法与造法的界限,以期对法官的释法行为作出有益的规范,从而促进公正司法的实现。
  其中一、是否创设了权利义务关系。谈到是否在既定法律规范之外新设定了权利义务关系是区分法官释法与造法的根本标志。权利与义务是既定的法律规则所赋予的,是不可以被随意改动的,表现在法官释法的领域,就要求法官释法时要严格遵守既定法律文本对于权利义务关系的设定,并维持这种设定的稳定性,创设权利义务关系无疑就是摒弃了既有的法律规范而另立门户的造法行为。正确的路径选择应当是,当法律文本规则的适用不会与现实生活和人们的合理预期严重违背时,是不允许法官规避这种既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造法予以适用的,因为这种创设权利义务的行为是对立法权和法律权威的蔑视与挑战。

 楼主| 发表于 2014-6-19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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