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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云海蓝

沈丘教育界的败类—原教育局长范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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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2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善恶终有报,相信坏人们一定会受到应有的惩罚的~

发表于 2012-10-12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民们给你顶上去公道自在人心,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深表同情。

发表于 2012-10-12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关部门什么时候能给个解释啊.我相信事情一定会得到圆满的解决的

发表于 2012-10-12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悲剧的社会之间,无奈之余.关注此事发展?

发表于 2012-10-12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范亮从此要遭到人们的唾弃了

发表于 2012-10-12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定要严查这个事情,要是都是真的,就应该依法处置

发表于 2012-10-12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应该已经犯法了吧?

发表于 2012-10-12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胆子还真大,这种事情都能做出来
发表于 2012-10-12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什么事都是为了填自己腰包~~腰包现在一定很鼓了吧

发表于 2012-10-21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天朝都一样,说你有罪你就有罪,说你没罪你就没罪,失望也没有办法

发表于 2012-10-21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近日有网帖称,河南沈丘县教育局局长范亮,家中被盗存折存款一千余万元,但发生这样的事情以后,居然无人问津,该局长也并没有追究被盗财物。针对此事,范亮回应称,网帖纯属人身攻击,无稽之谈。(10月10日中国新闻网)
  
  不经意就想起“杭州名妓若小安”那档子事儿:“某女”,标以“纪实”,在微博上连续发布“卖淫日记”,引起围观;杭州公安迅速跟进,查明事实真相:“某女”系男,杜撰故事,“谣言”惑众,最后行政警告并罚款500元了事。我本以为,若仅涉造谣诽谤,公安是本不宜理会的,因诽谤属自诉案件——何况因系“虚拟”这还是个并无“苦主”的事,并不在公安管辖范围之内;但也有网友认为,这是公安职责所在,因若果为真事,则至少已涉及违法,而说不定挖下去还回牵出诸如组织卖淫之类刑事案件,岂能放过线索?
  
  而与之比较起来,《贫困县周口沈丘县教育局局长范亮城家里被盗,惊现财产数千万》的帖子曝出后,沈丘公安部门、纪检部门居然都置之不理,并不介入,实在是大异其趣。因为这帖子既然出来了,也就不外两个可能。一是实有其事,那么须知:盗窃案本系公诉类刑事案件,属于公安管辖范围,何况帖中所涉金额还是一千余万元,早就达到立案标准。再者,正所谓无风不起浪,小偷偷出个什么贪官来也并非什么新鲜事,此事也确实疑点诸多。沈丘县委一工作人员说:“此帖子很早就有了,一年前就有类似的帖子”,但并不能证明就“纯属谣传”,而也十分可能是有公民在反复匿名举报呢!举报内容既然出来了,公安部门、纪检部门难道不该迅速积极介入调查吗?第二个可能,自然也就是子虚乌有,确属“谣言”,但这“谣言”又绝非“局长可能在工作中得罪人了,被人发帖子恶意攻击”说得这么简单,而是涉及诬告陷害,同是公诉类刑事案件,还是在公安管辖范围内。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2、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虽不是直接向国家机关告发,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说白了,不管最终属于哪种情况,范亮局长的“清白”,还就必须通过沈丘公安的迅速介入查明事实真相来给;——而若不闻不问,不是明显的在失职渎职吗?
  
  范亮局长回应称:“网帖纯属人身攻击,无稽之谈”,不予理会,不去追究,看似“大度”,但是一则却由不得他“大度”——如前所述,这怎么着都是公安管辖范围内的公诉类刑事案件,二来,“大度”也并不是这么给的,因为假如确系“家中被盗存折存款一千余万元”,范亮局长就可能涉嫌经济犯罪,不予理会、追究,遮盖隐瞒过去以求“避祸”,这也合于人的趋利避害本能啊!这只能是叫人疑窦丛生。真正的“大度”其实也简单,一是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纪检部门的侦破、调查;二是既然有人发帖称“范亮,家中被盗存折存款一千余万,光现金丢失就30多万,古玩字画,金项链等还未计算在内。该局长还在其他城市均购置有房产,大城市的房产价值大家可想而知了。”,那么公示财产,以事实来回应也就是了。官员的财产公示,本就是个理所应当的事。
[稿源:红网]
[作者:于立生]
[编辑:司马清]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8-29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用去抱怨,更多的是关注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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