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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要求公正

成都个别法官为何一再违背一审庭审理笔录进行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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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8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发表于 2007-11-28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腐败的司法,是没有什么公正与尊严的,最终丢掉的是公信力与司法权!

发表于 2007-11-28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院院长肖扬说的最正确的一句话:

只有法律被公正适用 司法才能得到拥护!

发表于 2007-11-29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肖扬:公正高效,才能树立司法权威.

发表于 2007-11-29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严厉谴责用未经质证的复印件定案的金堂法官陈晓和成都法官姜琦!

发表于 2007-11-29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同枉法裁判的司法腐败分子斗争到底!!!

发表于 2007-11-29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新华网友在2007-11-28 13:10:00的发言:

最高法院院长肖扬说的最正确的一句话:

只有法律被公正适用 司法才能得到拥护!

只有法律被公正适用  法律才不是一张废纸...

发表于 2007-11-29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铁道游击队在2007-11-24 22:26:00的发言:

呼唤正义!声讨邪恶!同情弱者!支持受害者维权!坚决同枉法裁判的司法腐败分子斗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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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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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9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把维权进行到底!!

发表于 2007-11-29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和谐社会么?我看这个社会和谐不了,和谐就是和稀泥。所以更加腐败了,更加枉法了。

发表于 2007-11-30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发表于 2007-12-1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明明白白的错案,成都市中院的法官都要护着,真不知他们是怎么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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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综观楼主这个错案的起因,是一审法院的法官违反法律规定作出了错误判决。

   楼主不服进行上诉,还把一审法院的庭审笔录作为证明一审法院法官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向二审法院提供。

   按照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应该撤销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

   但二审法院为了保护一审法官,也就只有睁起眼睛说瞎话,偏要说一审是对第1份合同原件进行了质证,故维持一审判决。

   楼主坚持认为一审法院的庭审笔录中没有对第1份合同原件进行质证的内容,坚持进行申诉。

    二审法院负责复查申诉的法官,出于与二审审案法官相同的目的,也就只有再次睁起眼睛说瞎话,说楼主在一审中是对第1份合同原件进行了质证的,故驳回再审申请。

   事情基本上就是这样的:两级法院的法官不遵守法律规定,不尊重法庭审理中的事实,错案就这样铸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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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 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

(一)

  在规范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工作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很多具体详细的规定。只是一些基层法院在执行中出了偏差,有些出了很大的偏差,甚至是故意相悖。
  故在一段时间里,相当数量的法官或为了一己私利,或为了自己的私情,或为了满足自己贪婪的私欲而不顾法定程序,故意枉法裁判的司法丑闻屡见报端,引起国内百姓的强烈不满和愤慨!
  但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加强“司法公正与效率”,首席大法官肖扬前不久还专门畅谈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我当时看了很感动,现在也还是觉得他说得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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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

(二)

 

我没有专门学习过法律,不具有那些身穿黑色法袍的断案法官那么高的法律水平,但我以一个普通老百姓的直觉认为,司法公正的主要内容应该是:
  第一,就是程序公正。一个具有法官职业道德和法官业务素质的法官,如果他不是有意要作枉法裁判,他是不会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官审理案件所要遵守的程序,犹如小学生做算术题中有括号的加减法,必须先做括号里面的,后做括号外面的。这是祖人先人早就设定好了的,所有的后人必须遵守,不得违背。违背了就是犯错误,并且是低级错误和弱智错误。
  如果一个身穿黑色法袍、操国家法器,断人间是非曲直的法官,连上面所说的审理案件的基本程序都不遵守或不能遵守,那么,这个法官肯定就有问题,要么是不具备当法官的最基本的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要么是不具备法官应该具备的基本职业道德,不配当法官!
  如果这样的人当法官,就会坑害一方,祸害一方!就会让法律蒙羞,老百姓蒙难!
  一份根据神圣的法律和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而由审案法官制作的判决书,如果由诉讼当事人认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四处奔走呼号,到处呼吁,如果的确存在审理案件的法官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那简直是法律的莫大悲哀和当事人的莫大不幸啊!这个审理案件的法官身后说不准就有什么不能见光的猫腻或司法腐败存在。
  所以,我认为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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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脱去违法者的狗皮!

发表于 2007-12-1 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这样做,究竟是腐败行为,还是渎职行为呢? 

 

 

[em02]

发表于 2007-12-2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些部门和地方只要牢牢依靠各种关系,加上进贡贿赂等明暗手段基本上可以防范和抵御住---“大家都好”的(监督)

 

[em09]
发表于 2007-12-3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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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3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讲理,只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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