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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关于鼎山“9.26”交通肇事逃逸案侦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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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1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支持  公安机关已经将事情的经过都说得这么清楚了 作为老百姓来说我觉得现在共产党的天下,而且这个事情又闹得这么大,根本巴中政府没有这么大的胆子敢整假的吧  不然谁敢担这么大的责任?楼下对不?

发表于 2012-10-21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RE: 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关于鼎山“9.26”交通肇事逃逸案侦查情况的通报

大罗123 发表于 2012-10-21 12:4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人命关天,何为儿戏?  ?   ?    法在何处,理在何方? ?  ?
    儿子的惨死,为人父母,无不痛心、哀嚎! ...

内容死者不会找代理律师吗?巴中不行,报中央来调查,现在不是开十八大了吗?

发表于 2012-10-21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RE: 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关于鼎山“9.26”交通肇事逃逸案侦查情况的通报

大罗123 发表于 2012-10-21 12:4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人命关天,何为儿戏?  ?   ?    法在何处,理在何方? ?  ?
    儿子的惨死,为人父母,无不痛心、哀嚎! ...

内容死者不会找代理律师吗?巴中不行,报中央来调查。

发表于 2012-10-21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RE: 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关于鼎山“9.26”交通肇事逃逸案侦查情况的通报

顶山居民 发表于 2012-10-21 15: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支持支持  公安机关已经将事情的经过都说得这么清楚了 作为老百姓来说我觉得现在共产党的天下,而且这个事情 ...

内容关于你信不信,反正我信啦!

发表于 2012-10-21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经进一步调查:谯某未达到该罪名所要求的法定年龄(16周岁),且又不构成交通肇事案中涉及的“间接故意杀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因此,不应追究谯某的刑事法律责任,但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毕竟是一条活生生的生命啊!家长的责任何在!

发表于 2012-10-21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需要审核,请等待通过!烦!

发表于 2012-10-21 20: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区分局的帖子我迷茫了,我不知道还该不该回帖,我可不想被请去喝免费茶。

发表于 2012-10-21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你说我 发表于 2012-10-21 19: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经进一步调查:谯某未达到该罪名所要求的法定年龄(16周岁),且又不构成交通肇事案中涉及的“间接故意杀人 ...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L

发表于 2012-10-21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拿出确凿证据,不要在上面乱吼!  你一口咬定,自己判断,那还要公安、法院····干什么?

发表于 2012-10-21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公安局

发表于 2012-10-22 0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死者亲属简直就是蛮不讲理,明明是交通事故,硬要说是杀人案,你不是冤枉别人吧?简直是搔顶山人的皮。大罗123请你注意,紧防被法律处理。

发表于 2012-10-22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问一个问题。 就是不知道没有年满16岁的。 按照现在的法律,  好像故意杀人和交通事故间接杀人的结果好像是一样的, 就是不需要付刑事责任, 是不是这样的。 谢谢回复。

发表于 2012-10-22 20: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那肇事者怎么量刑呢?是不是该先送进少管所,等年满十八岁时再承担刑事责任呢?

发表于 2012-10-22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男人别哭 发表于 2012-10-21 16: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内容死者不会找代理律师吗?巴中不行,报中央来调查,现在不是开十八大了吗?

你好像在煽风点火,扩大事态吧

发表于 2012-10-22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zizhong 发表于 2012-10-21 20:2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看了区分局的帖子我迷茫了,我不知道还该不该回帖,我可不想被请去喝免费茶。

有啥迷茫呢,说得那么清楚。

发表于 2012-10-23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情闹这么大,想作假可能吗?!这件事应该没什么值得关注的了吧。

发表于 2012-10-23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funk::funk::funk::funk::dizzy::dizzy::dizzy::dizzy::dizzy:

发表于 2012-10-23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加大对造谣传谣的惩罚力度
个人认为传谣更应该严惩

发表于 2012-10-23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录音笔, 针孔摄像机 ,这些 武器去 暗访。 收集证据 。  在发出来人我们让我们看看是什么情况吧。 一个人,二个人,三个人,我们才知道真相。。。。

发表于 2012-10-24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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