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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司法局,你是根据哪一条款终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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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0 13:41 |
电话里的秘密 发表于 2012-10-30 10:2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的律师费是司法局私人掏腰包还是财政拔款?财政局预算的时候可没有预算你的律师费哟!几大千,这个钱谁 ...

楼主你也太没见识了,告诉你公务员才是财政拨款,而律师是自收自支。

发表于 2012-10-30 13:51 |
山城辣妹子 发表于 2012-10-30 09: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经求证南部县司法局,楼主与该局2011年8月签订劳动合同后,该局因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 ...

培训算不算用工?还缴了500元培训费呢!谁通知我们在司法局会议室培训的?县长签字,劳动局,编委盖章是不是真实的?合同上司法局的章是不是真实有效的?

发表于 2012-10-30 20:12 |
法律是不讲客观条件的?司法局有什麽不可告人的密秘?公章难道是偷出来盖的?只能说官场上真是勾心斗脚,耳语我诈!奉劝当官的作人要善良,正直,坦荡,当官不能当一辈子,已防后人被唾液俺死。

发表于 2012-10-30 20:24 |
1、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双方的先合同义务:(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A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B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C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双方的后合同义务:A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B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C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D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劳动者也要遵守。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发表于 2012-10-30 20: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请问司法局解聘的15人是哪一条不符合?
发表于 2012-10-30 21:43 |
我也是其中一位,我也来声讨来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10-31 19:50 |
楼上的,你好!欢迎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表于 2012-10-31 21:08 |
县编委给你们几不像,岗位都不明确,怎么进行了培训?培训了什么?你到司法所干什么工作呢?

发表于 2012-10-31 21:15 |
这种情况应该可以申请什么仲裁或者诉讼吧~!

发表于 2012-12-20 20:04 |
想怎样办就怎样办,我有权!

发表于 2012-12-21 08:50 |
:@:@:@:@:@:@:@:@:@:@

发表于 2012-12-21 10: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违法解聘的,需要支付赔偿金。上年12个月工资的平均值。满一年或半年以上的赔一个月。

发表于 2012-12-21 10: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发表于 2012-12-21 14:20 |
不赔不说,招呼也不打一个。

发表于 2012-12-22 05:41 |
:lol

发表于 2012-12-26 15:40 |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2-12-21 14: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赔不说,招呼也不打一个。

压根南部县司法局局长就是知法犯法!!

发表于 2012-12-27 17:11 |
                     

                         想赔莫钱。

发表于 2013-1-31 20:16 |
原说赔沒有法律规定,现又说愿补偿不知又是适用的那一条法律规定???

发表于 2013-3-9 10:45 |
:@:@:@:@:@:@:@:@

发表于 2013-3-9 19:53 |
何必在一棵树上吊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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