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南部县司法局知法犯法,违规解聘孕妇!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10-30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贴表示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2-10-30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九楼的网友说得很对。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南部县司法局与2011年8月份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即从2011年8月23日至2014年8月23日止,合同签订了,并通过岗前培训。在这之后,我曾多次要求履行合同,司法局一拖再拖,自今长达一年多,即不通知我上班,也不给我发放工资,给我造成较大的以济损失。并于2012年10月16日给我发一份关于终于我劳动合同的通知,此时,我已怀孕五个多月,根据《中国人民共合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因此,要求司法局履行劳动合同,并及时安排我上班,并赔偿因不履行合同给我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根据我咨询众多律师,司法局所依据的“劳动合同已经生效,没有建立用工关系”一理由并不成立。因为岗前培训也算上班。

发表于 2012-11-17 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P;P;P

发表于 2012-11-19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11-19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部怪亊多。司法局违反法律程序,无故终止已订立劳动合同的十五名不在编的工作人员,换了新局长后,局长称情形发生了变化,单方无故违法终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还有怀孕的妇女。还有人称合法,对法律断章取义,为我所需,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作为司法机关脸不发红吗???

发表于 2012-11-19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就是法律依据,局长怎么办???你不是说找不到法律规定吗???

发表于 2012-11-19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山城辣妹子不是求证南部司法局,而是本次亊件的始作踊者。把法律细统的看看,不要強词夺理。立法者的本意是保护劳动者的,因劳动者是弱势群体。

发表于 2012-11-19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须知:劳动法是单保不是双保。也就是只保护弱势群体。

发表于 2012-11-19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单位招的聘用工作,都是些关系户,又不做事,又想拿钱。
只签了合同,一直没有通知上班,在试用期内,双方随时都可以中止合同。

发表于 2012-11-19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囯家法律保护。合同法合同法,依法签订并经劳动局鉴证的合同就是法。终止或解除合同是有严格的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不得为所欲为。

发表于 2012-11-19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山高皇帝远。

发表于 2012-11-20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关系局长还敢终止合同吗???

发表于 2012-11-20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11-20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严肃的,不是儿戏,怎么能随意终止呢?

发表于 2012-11-21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事!

发表于 2012-11-21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11-22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部司法局没有超越法律的权力!

发表于 2012-11-22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11-22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八大报告中掐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发表于 2012-11-23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是莫关系莫钱惹的祸。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