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取袁彪包养情人和偷情的纪委调查结论和举报光盘的申请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于2012年9月10日向一审法庭提出调取南充市政法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留存的举报袁彪包养情人光盘、南充市政法委记录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包养情人调查结论书的《书面申请》,但是一审法庭认为“你申请调取的证据与本案无关,不符合调取证据的条件,本院不予调取。” 对于一审法庭的回复,我表示不服,提出了复议,但仍然被以“与本案无关”驳回。 上诉人认为: 被告引用了纪委的调查结论来指控上诉人捏造事实侮辱了袁彪并据此处罚了上诉人,所以,此案与纪委的调查结论相关。 纪委的调查结论显示,袁彪偷情的事实成立,是袁彪有明显过错,被告反而处罚了上诉人,被告对上诉人的处罚决定没有依据。 申请调取的证据可以证明的事实: 上诉人所转网帖与调查结论相关; 袁彪1月13日报案资料存在撒谎事实; 袁彪、杨蓓有偷情行为; 袁彪是否有包养情妇的行为? 为此,上诉人申请贵院调取: 1. 举报袁彪包养情人的举报光盘; 2. 南充市政法委纪检委对举报袁彪包养情人的调查处理结论; 上述资料在南充市政法委纪检委。 如果贵院不同意调取上述证据资料,请按照规定说明不同意的原因。 申请人:李友谋 201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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