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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工人职业病中毒 公司赔偿十六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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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工人职业病中毒 公司赔偿十六万

http://www.newssc.org
        2007-01-17 03:15:29

  四川新闻网--德阳日报讯:
  

  家住旌阳区八角井镇的伍世高在一家有色金属公司上班仅两个多月,即出现职业病中毒症状,后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处罚公司。昨日,记者获悉,伍世高已与公司达成协议,公司一次性赔偿其医疗、伤残、护理、生活等费用共计16万元。

  上班两个多月发病

  2005年8月9日,30多岁的伍世高进入德阳市南邡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上班,担任电解锌渣处理副操作工。同年10月27日晚上7时许,开始出现头昏、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经市区某医院初步诊断为急性砷化氢中毒。后因病情危重,转入川大华西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极重度砷化氢中毒,并发多器官功能不全、急性肾功能衰竭、中毒性脑病等多种症状。经过住院治疗,2006年1月20日,伍世高好转出院,花去的22万余元医疗费由公司全部承担。

  书面反映公司违法

  伍世高委托其代理人就赔偿问题与公司进行协商,未果。2006年9月6日,市区一家职业病资质机构确认,伍世高为职业性急性重度砷化氢中毒和职业性急性重度砷化氢中毒恢复期。同年12月5日,伍世高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以公司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为由,要求对公司进行查处。旌阳区卫生执法监督所受理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取证。

  经查实,南邡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中毒;没有给职工建立岗前、岗中、岗后的职业病体检和卫生防护档案。

  就在旌阳区卫生执法监督所介入调查后,南邡公司与当事人伍世高达成一次赔偿其16万元的协议。鉴于南邡公司对病人抢救及时,态度端正,处理结果较好,旌阳区卫生执法监督所给予该公司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此案引起的思考

  2002年5月1日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然而,据记者了解到,伍世高发生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并未向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报告,更令人费解的是,诊断伍世高病情的医疗机构和职业病资质机构也未向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该法律已颁布实施近5年,难道这些相关单位不懂法?还是故意隐瞒?还是麻痹大意?看来,《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教育还有待于加强。

  本报记者 肖盛雄

  家住旌阳区八角井镇的伍世高在一家有色金属公司上班仅两个多月,即出现职业病中毒症状,后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处罚公司。昨日,记者获悉,伍世高已与公司达成协议,公司一次性赔偿其医疗、伤残、护理、生活等费用共计16万元。

  上班两个多月发病

  2005年8月9日,30多岁的伍世高进入德阳市南邡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上班,担任电解锌渣处理副操作工。同年10月27日晚上7时许,开始出现头昏、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经市区某医院初步诊断为急性砷化氢中毒。后因病情危重,转入川大华西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极重度砷化氢中毒,并发多器官功能不全、急性肾功能衰竭、中毒性脑病等多种症状。经过住院治疗,2006年1月20日,伍世高好转出院,花去的22万余元医疗费由公司全部承担。

  书面反映公司违法

  伍世高委托其代理人就赔偿问题与公司进行协商,未果。2006年9月6日,市区一家职业病资质机构确认,伍世高为职业性急性重度砷化氢中毒和职业性急性重度砷化氢中毒恢复期。同年12月5日,伍世高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以公司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为由,要求对公司进行查处。旌阳区卫生执法监督所受理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取证。

  经查实,南邡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中毒;没有给职工建立岗前、岗中、岗后的职业病体检和卫生防护档案。

  就在旌阳区卫生执法监督所介入调查后,南邡公司与当事人伍世高达成一次赔偿其16万元的协议。鉴于南邡公司对病人抢救及时,态度端正,处理结果较好,旌阳区卫生执法监督所给予该公司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此案引起的思考

  2002年5月1日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然而,据记者了解到,伍世高发生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并未向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报告,更令人费解的是,诊断伍世高病情的医疗机构和职业病资质机构也未向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该法律已颁布实施近5年,难道这些相关单位不懂法?还是故意隐瞒?还是麻痹大意?看来,《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教育还有待于加强。

  本报记者 肖盛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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