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下载
四川手机报读者讨论区
请
[登录]
或
[注册]
[去市州]
阿坝
巴中
成都
重庆
达州
德阳
甘孜
广安
广元
乐山
凉山
泸州
眉山
绵阳
南充
内江
攀枝花
遂宁
雅安
宜宾
资阳
自贡
搜索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首页
Portal
论坛
教育观察
问政
5G
网红四川
版务
四川手机报
本版
用户
管理日志
社区银行
版务
最新主题
最新回复
管理日志
最新图片
社区银行
积分商城
问卷调查
活动中心
群众呼声
麻辣杂谈
新 时 代
生态环保
律师在线
舆情监测
成都
绵阳
德阳
巴中
南充
乐山
内江
达州
广安
广元
遂宁
泸州
宜宾
凉山
资阳
眉山
雅安
自贡
营山
南江
新都
南部
摄影
楼市
旅游
川剧
汽车
桌游
招聘
教育
航拍
彩铃
健康
装修
美食
租房
论坛
›
大话四川论坛
›
南部论坛
›
存档 2
›
南部县司法局关于“南部司法局违法行政”一贴的回复
麻辣社区小程序
麻辣社区APP
相机扫一扫 下载APP
麻辣社区微博号
微博扫一扫 关注微博号
群众呼声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 发布留言帖
1
2
3
4
/ 4 页
下一页
返回列表
阅读:
6362
|
评论:
61
南部县司法局关于“南部司法局违法行政”一贴的回复
南部县司法局关于“南部司法局违法行政”一贴的回复
[复制链接]
南部县司法局
南部县司法局
当前离线
积分
2
发表于 2012-10-31 20:43
|
|
阅读模式
赞
打赏
下载APP打赏
打赏列表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5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全部评论
按赞排序
大不过国家法律
大不过国家法律
当前离线
积分
32
发表于 2012-10-31 20:48
|
二个回复,哪个是真,哪个是假?
矿泉水瓶盖
矿泉水瓶盖
当前离线
积分
16
发表于 2012-10-31 21:09
|
司法局,更应该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解决问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尼玛敢贪污
尼玛敢贪污
当前离线
积分
15
发表于 2012-10-31 21:19
|
敢于面对,还要勇于依法解决。
夜有所日
夜有所日
当前离线
积分
1151
发表于 2012-10-31 21:36
|
敢于正视问题,是好的一面。关键还是要解决问题。
宫心计
宫心计
当前离线
积分
10
发表于 2012-10-31 22:09
|
劳动合同的是否有效无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天下二品
天下二品
当前离线
积分
15
发表于 2012-10-31 22:17
|
说一千道一万,关键现在是要啷个解决。
泱泱天朝
泱泱天朝
当前离线
积分
3
发表于 2012-10-31 23:05
|
光回复是不够的,事实没说清。处理意见莫得。
老孺子牛
老孺子牛
当前离线
积分
15757
发表于 2012-11-1 07:54
|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老孺子牛
老孺子牛
当前离线
积分
15757
发表于 2012-11-1 07:58
|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天生我才没有用
天生我才没有用
当前离线
积分
4
发表于 2012-11-1 08:14
|
回帖仅作者可见
南充人的心声
南充人的心声
当前离线
积分
6
发表于 2012-11-1 08:34
|
有人冒你局之名发了同样的帖子哦
老孺子牛
老孺子牛
当前离线
积分
15757
发表于 2012-11-1 08:47
|
网上怎么了?不正常样哈!
老孺子牛
老孺子牛
当前离线
积分
15757
发表于 2012-11-1 08:53
|
虽然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建立,但因此而发生争议,适用的法律就是民法而不是劳动法。民法的诉讼时效期为二年,标准也不一样。天底下没有违约不承担责任的道理!
老孺子牛
老孺子牛
当前离线
积分
15757
发表于 2012-11-1 09:06
|
法律在你之上,你不可逾越!
老孺子牛
老孺子牛
当前离线
积分
15757
发表于 2012-11-1 09:08
|
德高能润物,法治可兴邦!
老孺子牛
老孺子牛
当前离线
积分
15757
发表于 2012-11-1 19:01
|
劳动法第28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26.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老孺子牛
老孺子牛
当前离线
积分
15757
发表于 2012-11-1 19:14
|
劳动法第29条;劳动者有下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第27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昀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侓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老孺子牛
老孺子牛
当前离线
积分
15757
发表于 2012-11-1 19:21
|
为什么沒有上班???劳动者不来吗???
下一页 »
1
2
3
4
/ 4 页
下一页
返回列表
浏览过的版块
邛崃论坛
四川教育新观察
蓬安论坛
稻城论坛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