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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司法局关于“南部司法局违法行政”一贴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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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1 20:43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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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1 20:48 |
二个回复,哪个是真,哪个是假?

发表于 2012-10-31 21:09 |
司法局,更应该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解决问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发表于 2012-10-31 21:19 |
敢于面对,还要勇于依法解决。

发表于 2012-10-31 21:36 |
敢于正视问题,是好的一面。关键还是要解决问题。

发表于 2012-10-31 22:09 |
劳动合同的是否有效无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发表于 2012-10-31 22:17 |
说一千道一万,关键现在是要啷个解决。

发表于 2012-10-31 23:05 |
光回复是不够的,事实没说清。处理意见莫得。

发表于 2012-11-1 07:54 |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发表于 2012-11-1 07:58 |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发表于 2012-11-1 08:14 |
回帖仅作者可见
发表于 2012-11-1 08:34 |
有人冒你局之名发了同样的帖子哦

发表于 2012-11-1 08:47 |
网上怎么了?不正常样哈!

发表于 2012-11-1 08:53 |
     虽然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建立,但因此而发生争议,适用的法律就是民法而不是劳动法。民法的诉讼时效期为二年,标准也不一样。天底下没有违约不承担责任的道理!

发表于 2012-11-1 09:06 |
     法律在你之上,你不可逾越!

发表于 2012-11-1 09:08 |
      德高能润物,法治可兴邦!

发表于 2012-11-1 19:01 |
      劳动法第28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26.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发表于 2012-11-1 19:14 |
     劳动法第29条;劳动者有下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第27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昀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侓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表于 2012-11-1 19:21 |
为什么沒有上班???劳动者不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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