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法院胡乱作为,贪赃枉法折腾老百姓(转载) 峨眉山市法院在其受理的红华苑集团诉讼案一审超期之际(事实上本案已经交换证据、全部开庭审理结束,只是等待法院判决),法院勾结被告峨眉山市华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所属的四川红华实业有限公司,经过9、10月两个月的威胁逼迫原告撤诉未达到其罪恶目的之后。一计不成又使一计,在未通知本案诉讼代理人和律师的情况下,突然于月10月25日,让原告所属公司一名与本案毫无关系的人员,同时给每一位原告发放法院的《通知书》和《传票》,并欺骗毫不知情的善良的百姓在只列了一个姓名的签收表上签名。 《通知书》说:“我院在审理你参加诉讼的(2011)峨眉民初字第×××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经审查认为,该案不属必要的共同诉讼案件,并已分案审理。”立案时是按照法院集团诉讼案的要求立的案,案件审理也是按照集团诉讼案件审理完成的,现在该下判决书了,却又要分案重新审理,否则就按撤诉处理,这分明是耍花招强迫原告撤诉! 本案原告人数众多,状告同一被告,同一法律事实,同一诉讼请求,完全符合集团诉讼案件要素,峨眉山法院分拆本案是为了保护腐败分子的既得利益,峨眉山法院与腐败分子沆瀣一气,充当腐败分子的保护伞,峨眉山法院的做法完全丧失了人民法院的宗旨,践踏了公平正义的司法尊严,这不是胡乱作为贪赃枉法折腾老百姓是什么? 人们不禁要问:立案错误的责任由谁来负?这一年多的诉讼成本由谁来承担?分案审理的目的何在?全体诉讼业主恳请上级部门和有关领导能够过问本案,能够重视峨眉山市红华苑住房工程建设中严重违法腐败问题(关于数亿元之巨的峨眉山市红华苑住房工程建设中严重违法腐败问题另有专题举报材料)。 说明:峨眉山市法院受理的红华苑集团诉讼案,于2011年6月15日起诉,立案庭2011年7月27日才受理,原告480多户业主全部为四川红华实业有限公司职工,状告峨眉山市华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被告承担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延期交房违约责任。案号为:(2011)峨眉民初字第990、991、992、993、1001号,承办法官民一庭赵忠庭长。 全体诉讼业主 原告代理人: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 二○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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