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文章来源:局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1-3-7 14: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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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机关效能建设的要求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局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投诉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针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的任何一个环节,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行为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反映的过程。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投诉具体受理范围为: (一)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活动。 (二) 对上述设备和活动的一系列安全监察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上述范围的举报投诉 , 对外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投诉受理机构电话(举报投诉中心电话:12365、特监股电话:15928380988)。涉及到检验检测的, 移交给市局特监科办理。
五、每一宗举报投诉均需详细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记录、反映受理、处理的经过及处理结果。
六、局12365举报投诉中心受理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投诉,由受理人填好“举报投诉登记表”后当日内移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处理。其他股室接到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举报投诉后,告诉举报投诉人到特监股举报投诉。
七、企业和群众对上述范围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进行举报投诉,可通过直接上门、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八、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投诉,受理人员应耐心向举报投诉人说明,告诉其到其他相关部门举报投诉。对无中生有或恶意的举报投诉,受理人员应理直气壮地向举报投诉人宣传有关法律规定,如仍继续纠缠的,认真记录后移送相应部门处理。
九、每宗举报投诉应在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明确处理方式、负责处理的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如涉及到检验检测或需立案查处的,依照有关程序规定顺延处理时间。
十、对举报案件经查属实的,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
十一、举报投诉的受理人、处理人应对举报投诉人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举报投诉人及举报投诉的相关情况泄露给举报投诉对象及其他相关人。
十二、举报投诉的处理应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实因客观条件和客观原因未能处理或未能及时处理的,应通过适当方式向举报投诉人予以解释和说明。
十三、举报投诉的受理人、处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热情接待举报投诉人,公平、公正、依法、实事求是地处理举报投诉。
十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每年应利用“3·15”、“安全生产宣传月”、“质量月”活动等有利时机,向企业和群众宣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接受举报投诉的途径和受理范围。
十五、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消极对待举报投诉并因此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追究责任。
十六、本制度自2011年3月1日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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