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跪求仪陇县公安局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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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米椒
立案申请201220.doc立案申请201220.doc
致:仪陇县检察院、仪 陇县公安局
致:仪陇县检察院、仪 陇县公安局
关于拐卖妇女(吴琼芳)案的立案申请
关于拐卖妇女(吴琼芳)案的立案申请
尊敬的仪陇县检察院、仪陇县公安局 领导: 本人投诉、举报和控告的《1993 年孕妇吴琼芳被拐卖案》,自2012年 10月22日向仪陇县公安局报案即将满 三十日。 2012年11月16日,在本人向仪陇 县公安局和马安派出所询问时案件进 展时,被告知不予立案。仪陇县公安 局和马安派出所给出的不予立案的理 由主要有二点:一,受害人吴琼芳本 人没承认被拐卖的事实;二、报案人 周清泉本人未亲自到公安机关作笔录 。 现本人提出的复议理由有如下几 点: 、对本人举报的犯罪嫌疑人有没有犯罪事实,仪陇县公安局和马 安派出所回答说:“因受害人吴琼芳本人没有承认被拐卖的事实,我 们哪门去查哎?”马安派出所于所长说,报案人周清泉本人未亲自到 公安机关作笔录,现无法立案。经本人多次反复向吴琼芳本人核实, 她本人说没有向马安派出所调查人员否认过她被拐卖的历史和事实。 、仪陇县公安局和马安派出所对本人举报的1993年和1997年两次报 案无果没有作任何解释。而1993年——1997年间吴琼芳失踪和传言 被拐卖,如果公安机关无记录,那么应向广泛地向群众调查了解案件 的真实情况,弄清有无“吴琼芳被拐卖”的历史和事实。 、马安派出所对吴玉芳的调查取证方式欠妥。(1)过分张扬和公开 对受害人的调查取证,对受害人缺少必要的案情保护;(2)过多地 让案件不知情人出现在调查现场,不注意保护妇女的隐私:(3)事 前未预约,受害人因发生的事件时间间隔久远,仓促的调查难以保证 受害人回忆清楚;(4)公安机关和政府多年对此案莫名其妙的不受 理和不处理,使受害人感觉没有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因此缺乏对 调查人的信任。(5)受害人文化水平低,人老实,缺乏语言表达、 文字书写、识读能力,调查缺少女性和女性之间的沟通。因此,记录 很难保证是受害人的真实控诉,无法认定该记录的正确性和准确性。 、仪陇县公安局对本报案人要求有必要对吴琼芳本人,应再多次进 行反复的认真的和仔细的核实调查不予理睬。坚持说已经形成“她否 认被拐卖的事实”的笔录为依据,拒绝核实该调查取证的正确性和准 确性。本人认为这无法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 公安部1991年10月5日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通知“......对《决定 》公布以后发生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都要作为重大案件立案侦察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等于 2010年3月15日《关于 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 也明确指出: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 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确保有案必立 、有案必查。 对此,本人认为仪陇县公安局和马 安派出所不立案的理由缺少法律依据 ,也未执行2007年10月25日 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公安机 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 中的第一百六十二条“......认为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 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 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 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 人批准,不予立案。”第一百六十三 条 “......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 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 《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 达控告人。” 综上所述,本人再次要求仪陇县 检察院,仪陇县公安局对该案进行 立案侦察。 申请人(报案人):周清泉 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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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2 20: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11-22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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