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绵行终字第29-32号四个行政裁定书认定,“本四案因案情复杂,有案件事实尚待查证,需要中止审理。据此裁定中止诉讼。2012年9月26日申请人收到中止诉讼裁定书,现已申请恢复诉讼。
恢复诉讼理由:
第一部分: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王秀兰等控告人,案件事实清楚。
一、在一、二审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中,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是被上述人:梓潼县公安局提供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十分清楚:
1、梓潼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证明陷害王秀兰非法携带枪支弹药;
2、控告书
证明黄波、周芙蓉对梓潼县公安局观义派出所,在学生放学途中,等汽车中应执勤、巡逻,而不履行法定义务,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公安部八条措施,发生歹徒两次殴打学生,致学生五人受伤,初三学生周劲死亡的后果。为此向市县和市公安局书面控告,而遭到梓潼县公安局报复;
3、绵阳市公安纪委信访拟办单
用以证明:凭此信访单于2012年2月23日上午,找梓潼县公安局纪委查处观义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学生周劲死亡问题,是合法行为,不是缠访闹访县公安局纪委的事实,还有视频证明。
4、梓潼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
用以证明:记载:“2012年2月23日上午9时许,王秀兰、周芙蓉、陈世兰等人以周芙蓉儿子被人杀害赔偿不够为由”的简要案情,请二审法庭查看该公安局提供的2012年2月23日视频证据,根本没有2012年2月23日受案登记表证明上诉人王秀兰等违法行为,简要案件的案情事实清楚。
公安局纪委是办理内部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视频证据证明“案情2012年2月23日上午9时许,王秀兰、周芙蓉、陈世兰等人以周芙蓉儿子被人杀害赔偿不够为由”是该公安局捏造事实,陷害报复控告人,持市公安局纪委信访拟办单,指定找梓潼县公安局纪委王书记,怎么成了缠访闹访。
5、2012年2月23日19时01分至2012年2月23日22时38分询问笔录。
用以证明:a、梓潼县公安局对王秀兰等控告人于2012年2月23日持市公安局纪委信访拟单,“请梓潼县公安局纪委王书记接待,认真处理渎职问题”,而是进行审询,是打击报复控告人的行为。b、该询问笔录记载写到王秀兰沉默不语,而民警在询问中指明问供的行为明显违法。c、把该询问笔录第二页民警自己编造的案情内容,写入2012年2月24日01时40分至2012年2月24日04时05分询问笔录,明显是伪造被询问人口供的违法行为。d、深夜审讯63岁的上访人王秀兰。e、视频显示:刑讯逼供王秀兰。
6、2012年2月24日01时40分至2012年2月24日04时05分询问笔录
证明:a、将头天晚上民警编造的王秀兰口供写入此询问笔录;b、从这笔录记载的王秀兰口供写到:“反映情况寻求解决办法”,“周劲的遗像等物品”,“阻挡行人和行人正常出入”,“其中一个亲戚手举周劲生前和受伤的照片向过路行人诉说此事”,“围观”,“阻挡大门”,“积极妥善的处理善后工作”,“协助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积极的安排善后事宜”,“当时处警未有渎职的情况”,这些案情表述用词、句技巧水平高,不是经过通宵审讯,刑讯逼供倒地数小时,精神已经崩溃的63岁,文盲人(连口供姓名都是由人代签)不可能有这样的用词、句和表达技术的专业用语的口供,非法取证违法行为明显突出。
7、照片
用以证明:a、非法审讯事实;b、刑讯逼供事实。
8、视频
a、在一审庭由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
b、视频证明:对上访人王秀兰、周芙蓉进行报复,动用高科技手段。
c、刑讯逼供,倒地两次医生到场不施救。
d、刑讯逼供受伤倒地后编造口供,强行拉去盖手印。
e、视频显示,进审讯室前是健康人,出审讯室送到交泰场王秀兰疯了。
9、王秀兰的入院证,出院证及住院病历
证明:精神分离(转换)性障碍等是梓潼县公安局报复陷害控告人,刑讯逼供造成王秀兰疯了。
二、该局羊衍霖、王治贵(县公安局纪委书记)等5人书面《情况说明》证明王秀兰等2012年2月23日找县公安局纪委王书记的情况,证明公安局报复王秀兰的行为。
三、2012年2月23日王秀兰等控告梓潼县公安局渎职,持绵阳市公安局纪委信访拟办单,按上面记载:“领导批示:请梓潼县公安局纪委王书记认真接待处理
”。王秀兰等控告人持市公安局纪委领导批示前去梓潼县公安局纪委,遭到该局利用手中权力于2012年2月23日该局倾巢出动,进行报复:
a、2月23日15点33分至17点09分该局警官窦红(法制科主任)谢*二人向范刚取证
b、2月23日15点40分至17点10分该局警官王槐山贾朝国二人向张*军(县委保安)取证
c、2月23日20点15分至21时35分该局警官梁亚述王*华二人向杨兴国(县政法委)取证
d、2月23日15时至17时06分该局警官李子明李刚二人向邓海燕(县信访室)取证
e、2月23日15时11分至16时29分该局警官向林和杨**二人向喻琳洁(县信访室)取证
f、2月23日19时09分至21时35分该局警官伍晓林刘继飞二人向刘继安(县教育局局长)取证
g、2月23日16时33分至17时12分该局警官梁亚述马春晖二人向余明(安全股股长)取证
h、2月23日14时48分至16时该局警官梁亚述马春晖二人向陈丽蓉(县教育局)取证
i、2月23日20时42分至21时该局警官黄运勇常海坤二人向刘光友(县教育局门卫)取证
j、2月23日19时至20时58分该局警官杨杰将彬二人向张伍取证。
四、2012年2月23日受案,24日凌晨4点05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之后,违反《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自行收集的已有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行政诉讼证据:
1、2012年5月16日向杨世茹(分管教育的副县长)收集的证据;
2、2012年5月10日法制科主任窦红向赵星树收集的证据;
3、2012年5月11日法制科主任窦红向何珍健收集的证据;
4、2012年5月11日警官李山明向史新元收集的证据。
而一审对不具有合法性的以上证据作为判决证据。
五、情况说明和说明在一审案卷内很多,不是法定证据不能作为判决依据。
六、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而本案被诉方在一审出示:110案件信息二。接案时间;2011年12月26日11:22,警情类型:治安纠纷,事发地址:梓潼县委门口,没有处理结果的记载。
这一天内向证人陈丽蓉、邓海燕、喻琳洁、刘光友、余明、刘继安、杨兴国、张发军取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规定,其行政行为违法,而一审判决对被诉讼人行政违法行为不作裁判,还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的行为所收集的以上证据作为一审判决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依据错误。明显包庇被诉人(梓潼县公安局)。
以上行政具体行为,是对控告他的控告人打击报复,已经构成滥用行政职权。
所谓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具备了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利,并且其行为形式上也合法,行政机关行使权利的目的违反法律,法规赋予该机关权利的目的,滥用职权实质上属于权利的不正当行使。梓潼县公安局构成滥用职权已经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行政机关实施的职权属于其权限范围内的职权。
第二、行政机关已经实施了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宗旨和目的,而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了控告人王秀兰等人的行为。
第三、行政机关行使权利的目的违反了法律法规赋予其该项权利的目的。从根本上上说,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行政目的,是为了保证其完成行政管理的任务。总体目的,真正将权利用于维护国家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而不能出于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自己的利益未行使权利。被诉人梓潼县公安局出于违反法律宗旨的主观上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符合其职责范围的权力,就构成了滥用职权。请二审庭予以应有重视,被上诉人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的问题。
第二部分:被诉人梓潼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社会治安太差,观义中学放学等车回家学生第一次被歹徒抓取殴打没人执勤、巡逻民警,他人不敢管,歹徒又第二次到学生等车的观义镇中心三叉路口滋事伤害学生5人,社会青年一人仍然没有警察出现,受伤6人由群众拦车送县医院途中周劲死亡,5人住院,以上三个过程时间长达一个多小时,现场离观义派出所只有110米之距!案件事实清楚:
一、而被诉人(梓潼县公安局)却在答辩中辩称:“2011年12月9日下午,梓潼县公安局观义派出所所长刘涛,指导员刘嘉伟、民警肖福民、赵杨、协警王晓东在派出所正常上班,办理户籍业务,处理日常工作。”对近在110米处学生等车回家的观义镇中心天网监控摄像头下,一次殴打学生,二次生发歹徒持刀伤害学生5人,社青1人,在网上清楚出门看得到为什么不去制止。
还有在答辩状中辩称:“接警后,所长刘涛通知肖福民、赵杨立即赶回观义镇协助处置,同时驾驶自己私家车与在派出所上班的刘嘉伟、协警王晓东在2分钟内赶到现场。”
以上辩状中两段答辩发现:
1、既然所领导、民警、协警都在所内正常上班,近在110米处有警情,所内的监控为什么不知道?
2、现场距离派出所110米,驾车两分钟赶到,显然不是从派出所驾车2分钟赶到现场!
3、“所长刘涛通知肖福明、赵杨立即赶回观义镇协助处置,同时驾驶自己私家车与派出所上班的指导员刘嘉伟。协警王晓东2分钟内赶到现场”的答辩,矛盾百出,不能自圆其说。
还有,在“12.9”案综合协调组《关于“梓信访【2012】观义字第2号函”的回复》这份证据中:“2011年12月9日下午,观义派出所刘涛(所长)、刘嘉伟(指导员)、民警肖福民、赵杨按惯例对观义镇辖区学生放假进行巡逻执勤。”为什么对观义中学周末学生放假到距派出所110米处的观义镇三叉路口学生等没有按惯例对学生放假进行巡逻执勤!
很明显是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学生周劲被害死亡,学生4名受伤,社青1人受伤住院的后果。
综上,一审判决出现错误,主要是没有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没有运用证据科学对本案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评判。因此一审判决出现错误。明显包庇纵容被诉人(梓潼县公安局)。现在四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庭中止诉讼的原因和目的是什么?
上诉人:王秀兰 周芙蓉
陈世兰 黄波
2012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