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巴蜀笑星、中江表妹李永玲遭遇飞来横祸———在渝宜高速公路长寿段发生车祸,因抢救无效去世。据了解,事故的最初起因是司机突然发现高速路上的水坑,试图绕过时,汽车失控引发事故。
近来,四川高速公路上的事故真是触目惊心,先是四川电视台几位记者死在成绵路,再是新华发行集团老总王庆死在成渝路,接着又是几位勘查事故现场的交警以身殉职。在高度关注驾驶员自身原因的同时,我们应该把目光定位到“高速公路公司”身上。
作为司机,我们都有相同的经历,无论在成渝高速、成绵高速、成南高速、甚至新建不久的成雅高速,道路破损无处不在,甚至各个路段路面材料都不一样,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成渝高速龙泉段和成绵高速金山段,满路都是补的疤,到处是褶皱和破损坑。
作为一项工程,从设计到施工都有严格的国家标准,用多少沙、用多少水泥、用多少钢筋都是有全世界的标准可以“接轨”的,不可能仅仅使用几年,就要反复反复再反复地维修吧?公路建设并不是高科技,去年我在日本,仔细观察过他们的道路情况,事实上,日本的道路远不如中国宽敞,但是,从东京大都会到边远海边的农村,从高速公路到乡间小道,道路质量、标准和品质都是一个样,平平整整,干干净净,不要说路上有坑,连碎石都不容易找到,据当地人介绍,这些公路至少已经建好了40年以上。可试看我们身边的高速公路,除坚持中国特色高收费外,品质,服务,法律责任,哪一条与国际接了轨,哪一条承担了一个有限公司应该承担的中国法律框架下的责任和义务!?
一方面,高速公路公司收了全程通行过路费,该公司就有义务保证“路面平整”和“全路段通顺”,换句话说,如果你不能保障“路面平整级别达到高速公路标准”或者经常出现高速公路“单向通行”,无论你各种理由有多少条,你都不能收取全额过路费。包括事故车辆的拖车费,都必须由公路方免费提供。可我们看到的恰恰相反,成渝高速可以多处单向放行、龙泉路段管理不善人为造堵,很多次堵车5、6个小时,进路时无任何人告知,堵车路段无任何人管理,更看不到应急措施。而最后,过路费依然不会少收一分钱。
另一方面,车辆和人员进入了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公司收了过路费,双方在事实上形成了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叫它合同关系也好,叫它契约关系也好,总之,高速公路公司在法律上必须保障车辆的安全,出了事故,高速公路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规定免责的除外),这种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据《民法通则》)
一个事故发生了,涉及的不仅仅是驾驶员,交警,保险公司。作为提供道路服务,收取道路通行费的“公司”,应不应该承担责任?怎样承担责任?
为什么按国家标准修建的四川各条高速,建好时间不过几年,却都成为名副其实的豆腐渣公路?不知道四川有没有纪检、司法部门,建议你们到高速路上找找坑,发现一个坑,立一个案,发现一个破损,立一个案,顺藤摸瓜查下去,看看它的主管部门是谁?看看它的企业法人是谁?看看它的设计人是谁?查查它的施工方是谁?查查它的监理方是谁?如果检察机关太忙没空,审计署李金华同志的下级大人们也应该关注一下。不然,说不定下次倒霉的人就是漠然事外的自己。
钻木
200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