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7287|评论: 72

[讨论]青白江唐家寺大件路特大车祸的思考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2-20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章转载自:

六死六伤 07年的头号悲剧

六死六伤 07年的头号悲剧

六死六伤 07年的头号悲剧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距离除夕夜还有两个夜晚,然而就在这眼看着就要过平安过年夜晚,有几个家庭却沉浸在痛失亲人的悲痛之中。

         2007年2月15日凌晨零点,在青白江区唐家寺大件路附近,发生一起三部汽车相撞,当场死亡3人,另有3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具体情况如下,事故发生当时,司机康某驾驶一辆车牌为川GX4**小型轿车由青白江方向沿大件路向成都方向行使,行至祢牟镇路段,越中心绿化带与相对方向行使的由司机刘某驾驶的川AV9**微型客车发生相撞,后又与由叶某驾驶的川F03***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三车相撞,三人当场死亡,轿车司机与客车司机与另一名乘客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有六人重伤。

               此次事故,相信是四川07年头次发生如此重大事故了,眼看新年将近,期望各位回家心切人们能放缓一点脚步,安全第一啊。

讨论:

15日早上本人从事故发生地经过时,现场已经清理了,但是地上几大滩鲜血非常的刺眼,让人不禁感到心惊!

也是在同一路段,曾经在去年也发生过同样的惨祸,惨祸发生过程和现场情况简直是如出一辙!值得深思。据本人观察本次事故的发生应该有以下几个因素:

1、驾驶员存在酒后、超速、超载的情况;

2、从青白江到新都这段收费公路上没有路灯

3、青白江到新都路段路面上的大坑小坑不计其数

我每天都要从该路段经过,路面上的大小坑洞真的是让人防不胜防!别说晚上行车了,就是白天你都得小心翼翼!稍微不注意就会开到坑里,造成方向失控。如果是晚上那就更危险了,这段公路虽然还在无耻的收费,但是从青白江到新都段没有路灯,一到晚上该路段就成了魔鬼路段,对面来车由于看不清路面情况纷纷把远光灯开起,这样要是你开的小车可就惨了,眼前简直就一片黑暗!这个时候要是你再不幸落入坑洞的话,要是你又是酒后驾驶的话。。。。。。后果绝对严重了。就是在事故发生的地方,我专门到现场好好的看了一下,车辆失控路段路面上的几个大坑可能与事故的发生脱不了干系

据说事故发生以后在现场开了事故现场会的,不知道相关部门找到事故的真正原因没有?如果没有找到的话,我建议交管局长和这段道路的主管领导在晚上亲自驾车走一趟就什么都明白了。

前段时间道路维修人员倒是把有的路段路面修整了一哈,结果令人气愤!还不如不修!倒是把有的坑洞填补起来了,但是那些瓜娃子把修补的路面补得比原来的路面高一截!全部整成台阶一样,车跑在上面就像在跳舞!这样的路面不发生事故才怪!!!!

我敢说:如果青白江到新都这段收费道路再不安装路灯,如果路面缺陷再不整修,我坚信2.15特大交通事故这种惨祸还会再次重演!不信我们等着瞧!!!!!!!!

道路管理部门的责任心何在?你们该不该为由于道路缺陷引发的交通事故负责!!!!!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58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07-2-20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个罪名叫不作为,够条件了。

发表于 2007-2-20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1、驾驶员存在酒后、超速、超载的情况;

2、从青白江到新都这段收费公路上没有路灯

3、青白江到新都路段路面上的大坑小坑不计其数

[em16][em16][em16]

发表于 2007-2-20 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高速公路公司理应承担责任。

从中江表妹之死聚焦高速公路公司的法律责任
钻木 发表于 2006-10-17 10:53:00

10月16日,巴蜀笑星、中江表妹李永玲遭遇飞来横祸———在渝宜高速公路长寿段发生车祸,因抢救无效去世。据了解,事故的最初起因是司机突然发现高速路上的水坑,试图绕过时,汽车失控引发事故。

近来,四川高速公路上的事故真是触目惊心,先是四川电视台几位记者死在成绵路,再是新华发行集团老总王庆死在成渝路,接着又是几位勘查事故现场的交警以身殉职。在高度关注驾驶员自身原因的同时,我们应该把目光定位到“高速公路公司”身上。

作为司机,我们都有相同的经历,无论在成渝高速、成绵高速、成南高速、甚至新建不久的成雅高速,道路破损无处不在,甚至各个路段路面材料都不一样,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成渝高速龙泉段和成绵高速金山段,满路都是补的疤,到处是褶皱和破损坑。

作为一项工程,从设计到施工都有严格的国家标准,用多少沙、用多少水泥、用多少钢筋都是有全世界的标准可以“接轨”的,不可能仅仅使用几年,就要反复反复再反复地维修吧?公路建设并不是高科技,去年我在日本,仔细观察过他们的道路情况,事实上,日本的道路远不如中国宽敞,但是,从东京大都会到边远海边的农村,从高速公路到乡间小道,道路质量、标准和品质都是一个样,平平整整,干干净净,不要说路上有坑,连碎石都不容易找到,据当地人介绍,这些公路至少已经建好了40年以上。可试看我们身边的高速公路,除坚持中国特色高收费外,品质,服务,法律责任,哪一条与国际接了轨,哪一条承担了一个有限公司应该承担的中国法律框架下的责任和义务!?

一方面,高速公路公司收了全程通行过路费,该公司就有义务保证“路面平整”和“全路段通顺”,换句话说,如果你不能保障“路面平整级别达到高速公路标准”或者经常出现高速公路“单向通行”,无论你各种理由有多少条,你都不能收取全额过路费。包括事故车辆的拖车费,都必须由公路方免费提供。可我们看到的恰恰相反,成渝高速可以多处单向放行、龙泉路段管理不善人为造堵,很多次堵车5、6个小时,进路时无任何人告知,堵车路段无任何人管理,更看不到应急措施。而最后,过路费依然不会少收一分钱。

另一方面,车辆和人员进入了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公司收了过路费,双方在事实上形成了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叫它合同关系也好,叫它契约关系也好,总之,高速公路公司在法律上必须保障车辆的安全,出了事故,高速公路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规定免责的除外),这种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据《民法通则》)

一个事故发生了,涉及的不仅仅是驾驶员,交警,保险公司。作为提供道路服务,收取道路通行费的“公司”,应不应该承担责任?怎样承担责任?

为什么按国家标准修建的四川各条高速,建好时间不过几年,却都成为名副其实的豆腐渣公路?不知道四川有没有纪检、司法部门,建议你们到高速路上找找坑,发现一个坑,立一个案,发现一个破损,立一个案,顺藤摸瓜查下去,看看它的主管部门是谁?看看它的企业法人是谁?看看它的设计人是谁?查查它的施工方是谁?查查它的监理方是谁?如果检察机关太忙没空,审计署李金华同志的下级大人们也应该关注一下。不然,说不定下次倒霉的人就是漠然事外的自己。

                                                                                 钻木

                                                                         2006.10.17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07-2-20 23:41

说得太好了.这些修修补补的高速路是高速路吗有的地方和机耕道差不多.这些路符合国家标准???

 楼主| 发表于 2007-2-21 00:30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em02][em02][em02][em02]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07-2-21 10:12
[em02][em02][em02][em02][em03][em03][em02]

发表于 2007-2-21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文章!支持!向政府呼吁!

发表于 2007-2-21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道路管理部门的责任心何在?你们该不该为由于道路缺陷引发的交通事故负责!!!!!

 

[em02][em02][em02][em02]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07-2-21 12:42

补充一点:

4、此路段中间隔离带仅尺把高,无任何绿化,夜间行车,两路道灯光相映成趣,根据看不清楚路面情况。这点可能与公路建设的相关规范不一致。相信走这条路的朋友没有不清楚的。

我认为:“2.15”交通安全事故,除了驾乘人员自己承担责任外,路权单位四川省成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发表于 2007-2-21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客人(221.237.*.*)在2007-2-21 12:42:00的发言:

补充一点:

4、此路段中间隔离带仅尺把高,无任何绿化,夜间行车,两路道灯光相映成趣,根据看不清楚路面情况。这点可能与公路建设的相关规范不一致。相信走这条路的朋友没有不清楚的。

我认为:“2.15”交通安全事故,除了驾乘人员自己承担责任外,路权单位四川省成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这位兄台虽然说得对,但《道法》规定夜间对面来车在一定距离内应改用近光灯,但有几个是在执行的?[em03][em03]

发表于 2007-2-21 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据我长期观察: 从城市到乡村, 走路的不守规矩, 骑车的不守规矩, 开车的还是不守规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出车祸,那才真是老天无眼睛。男女老少们,是该吸取沉痛教训的时候了![em03][em03]

 楼主| 发表于 2007-2-21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客人(221.237.*.*)在2007-2-21 12:42:00的发言:

补充一点:

4、此路段中间隔离带仅尺把高,无任何绿化,夜间行车,两路道灯光相映成趣,根据看不清楚路面情况。这点可能与公路建设的相关规范不一致。相信走这条路的朋友没有不清楚的。

我认为:“2.15”交通安全事故,除了驾乘人员自己承担责任外,路权单位四川省成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深有同感!

 楼主| 发表于 2007-2-22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UP

 楼主| 发表于 2007-2-23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UP!

发表于 2007-2-23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叫不作为呢?要收钱却不修路,路还没修好又不给警示标志,修好了还不好不修.....

[em04][em04][em04]

发表于 2007-2-23 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车辆和人员进入了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公司收了过路费,双方在事实上形成了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叫它合同关系也好,叫它契约关系也好,总之,高速公路公司在法律上必须保障车辆的安全,出了事故,高速公路必须承担法律责任.[em03][em03][em03]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07-2-25 09:43

大坏蛋!!!

 

[em03][em03][em03]

 楼主| 发表于 2007-2-25 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UP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