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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2866|评论: 38

[群众呼声] 关于公交车票价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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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9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平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提 醒 告 诫 书
平昌县平安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近日,根据乘客反映和我局执法人员上路检查发现部分城市公交车以成本增加、经营亏损为由,未经许可擅自涨价,由1元每人次上涨到2元每人次,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为保持物价基本稳定,安定民心,现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的规定》的规定,郑重提醒和告诫你公司:
一、各公交车经营者立即停止擅自涨价行为,票价恢复到政府制定的1元每人次。
二、公交车经营者如果不听告诫,继续涨价,我局将联合交运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予以从重处罚,并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对于经营者自定的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拒付,并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58。
我们重申公交车资源属公共产品,具有公益性,公交车票价属国家定价,公交车经营业主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价格执行,为维护全县正常的客运市场价格秩序和广大乘客切身利益作出自己应有的社会责任。
特此提醒!
二○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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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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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9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这个回复是真的,坚决拥护发改局代表政府作出的提醒告诫书。

发表于 2012-12-9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才得民心啊

 楼主| 发表于 2012-12-9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广大群众、网友、乘客共同监督!按政府规定的1元每人次票价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12-12-9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共同监督,按政府规定的1元每人次执行。
lbz

发表于 2012-12-9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发改局在各公交站台贴一公告,以示监督。

发表于 2012-12-9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是向其他城市那样,在每个公交车站公布每路公交车票价,那就更人性化了。

发表于 2012-12-9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的好,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坏。

发表于 2012-12-9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谢谢政府的回复!
恭请平昌县物价局为普通老百姓做主!
抵制公交车乱涨价行为----吾愿签名!
监督
非法营运者公民应当义不容辞!!!

发表于 2012-12-9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lbz 发表于 2012-12-9 11:4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希望发改局在各公交站台贴一公告,以示监督。

说得好!!!

发表于 2012-12-9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改局次消息一出,我今天中午就去坐公交车,上车主动投1元钱,没说什么。但其他一些不知道的人问多少钱时,居然还是说的2元,而且还跟了一句:新车,都是2元。期待实在的效果啊,跟其他公交票价在每个站点公开明示。

发表于 2012-12-9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改局此消息一出,我今天中午就去坐公交车,上车主动投1元钱,没说什么。但其他一些不知道的人问多少钱时,居然还是说的2元,而且还跟了一句:新车,都是2元。期待实在的效果啊,更期待公交票价在每个站点公开明示。
发表于 2012-12-9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上周末坐地3路公交就还是收地2元一个人,暑假时说开地空调,想想2元也还算合理,冬天也没见公交上开空调都还2元,路程不远地话就和打的没二样了,

发表于 2012-12-9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年公交车补那么多,是一个车是八万多还是九万多,还涨价,是不叫话哦!!!
:@:@:@:@:@:@:@:@:@:@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2-12-9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政府部门及时回复,支持政府依法管理!

发表于 2012-12-9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群众监督,公交是公共资源,不能擅自涨价

发表于 2012-12-9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
200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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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贯彻《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价格和收费法律规定,防止发生价格或者收费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尚未构成价格、收费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时,可以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措施。
  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具体工作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实施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措施:
  (一)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
  (二) 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
  (三) 价格举报问题集中或者呈上升趋势时;
  (四) 出现社会集中反映强烈的价格、收费问题时;
  (五) 价格、收费政策出台或者变动时;
  (六) 季节性、周期性价格或者收费行为发生时;
  (七) 节假日或者重大活动期间;
  (八)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醒告诫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提醒告诫措施,可以包含以下内容:
  (一) 提醒告诫的对象;
  (二) 国家的价格、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 提醒告诫对象应当履行的价格、收费义务;
  (四) 不规范的价格、收费行为表现形式;
  (五) 对提醒告诫对象规范价格、收费行为的意见、要求、期限等;
  (六) 提醒告诫对象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提醒告诫措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 公告提醒告诫;
  (二) 会议提醒告诫;
  (三) 书面提醒告诫;
  (四) 约谈提醒告诫;
  (五) 提醒告诫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公告提醒告诫,可以公告有关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或者查处的相关价格、收费典型违法案例。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召开提醒告诫会议,应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和要求等提前通知提醒告诫对象,并制作提醒告诫对象签名表和会议记录;提醒告诫对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在案,并进行书面提醒告诫。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书面提醒告诫可以采用上门、信件、传真等送达方式。
  实施书面提醒告诫,可以不明确提醒告诫对象的名称,但提醒告诫对象明确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送达。
  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约谈提醒告诫,应将约见谈话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提醒告诫对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如实记录约谈提醒告诫内容。谈话结束时,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提醒告诫对象应在谈话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  实施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措施,须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会同监察、商务、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或者新闻单位等社会各界实施提醒告诫措施。
  第十二条 对经提醒告诫仍未规范价格、收费行为,并违反价格、收费法律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从严查处。
  第十三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表于 2012-12-9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就那么点能耐,还有招式没有,早些使出来
lbz

发表于 2012-12-9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各位网友向不上网的乘客大力宣传,特别要向老年朋友和农民工做好宣传。
lbz

发表于 2012-12-9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发改局在各公交站台贴一公告,以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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