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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一房多卖40户受害人被骗500万损失3000万,只判3年缓刑,阆中法院判决是否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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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9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充:一房多卖40户受害人被骗500万损失3000万,只判3年缓刑,阆中法院两份丑陋判决的背后是否存在腐败?
阆中市民张朝国非法售房,一房3卖或4卖,收钱自己用,且无偿还能力,阆中法院竟说不是诈骗。受害人多达40余户,阆中法院和阆中政府开会决定谁有能力替张朝国退赃,谁就开发鑫龙公司名下的商城路33号地块,等到鑫龙公司筹钱退赃后,法院一边向政府建议由鑫龙公司开发,但又判决由犯罪分子开发,典型“一地多判”,与张朝国一房多卖相同,出尔反尔,自己做出的决定还不如放屁,与张朝国有合谋之嫌。阆中法院的两份丑陋枉法判决骇人听闻。
   阆中法院第一份丑陋判决的背后连小孩都怀疑存在腐败:一房3卖或4卖,收钱自己用,阆中法院竟说不是诈骗。阆中市民张朝国在2004年至2007年间以鑫龙公司名义对外一房多卖,受害人达40多户,损失3000万,导致辛苦打工大半辈子的农民工不但终生买不起房,而且血本无归,如此恶劣的犯罪行为,被阆中经侦大队和检察院确认诈骗金额500万,建议量刑12年,面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犯罪事实,阆中法院竟睁眼说瞎话:只骗了两户人,共计13万多元,判出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好荒唐。(见:阆中市人民法院阆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面对阆中公安、检察机关确认的500万元在阆中法院看来算的什么?面对每天来鑫龙公司哭着要求退钱、要房的40多户受害人,他们拿着购房合同,收款收据、借条(见图一),谁都不忍心说这些受害人是假的。他们开始都不认识张朝国,更不会与张朝国发生借贷关系。阆中法院这种荒唐判决连不懂事的小孩都怀疑其中有腐败???奇怪的是阆中检察院明知道法院判的有问题,也不抗诉,这当中是否也有腐败问题呢???
阆中法院的第二份丑陋荒唐判决更加让市民怀疑其中的腐败:歪曲事实,不重视书证,单凭张朝国找来的几个别有用心的人口头证据就把本来属于鑫龙公司的土地硬判给张朝国。阆中法院的第一份荒唐判决严重包庇犯罪分子,已经惹得阆中天怒人怨,但随后又作出第二份与之相关的更加荒唐判决。起因是张朝国出狱后受到阆中地方律师的挑逗,要求对本属于鑫龙公司的阆中商城路33号地块确权,鑫龙公司觉得他很荒唐,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这块地是他的,又何况鑫龙公司还替张朝国退还了部分赃款、减轻罪责,便相信阆中法院会公正判决,并没在意,理由是:
一、土地转让合同是鑫龙公司的。(图二)
二、钱也是鑫龙公司出的。
三、转让方也证实是卖给鑫龙公司的。
四、无任何书面证据可以证明该地块与张朝国有关系。
五、更加重要的是阆中市政府和法院召开联席会议决定:谁愿出钱帮张朝国退赃,解决受害人的问题,谁就开发阆中商城路33号地块。鑫龙公司便在外四处借钱帮张朝国退赃,解决、安抚了受害人的问题,当时无人上访,法院还向政府建议由鑫龙公司开发该地块。(图三,阆中法院查明的由鑫龙公司开发33号地块)
鑫龙公司由于相信阆中法院是公正的,认为没有必要到阆中法院去“拉关系”“走后门”,但事与愿违,阆中法院单凭张朝国收买的几个证人的言证就荒唐的把商城路33号地块判给了张朝国。这种荒唐判决之后,鑫龙公司只得停止对最后一批受害人的退赃和安抚工作,当时引发受害人多次上访。
阆中法院答应将该地块由鑫龙公司开发,鑫龙公司出钱后,但法院随后又将该地判给张朝国,出尔反尔,形同“一地多判,”与张朝国一房多卖有什么区别?鑫龙公司上诉到南充中级法院,但中级法院却迟迟不下判,鑫龙公司非常害怕张朝国到南充中级法院去腐败法官,导致再次枉法判决??
以上两份判决,只要轻微一查就能看出,阆中法院是在千方百计保护张朝国的利益,阆中法院为什么要这样做?这其中难道真的没有腐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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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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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9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阆中判决书中显示:法院和政府开联席会议决定由鑫龙公司开发阆中商城路33号地块http://FILE0021.JPG
 楼主| 发表于 2012-12-9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受害人登记签名
FILE0018.jpg
 楼主| 发表于 2012-12-9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阆中法院判决书中显示:法院和政府同意由鑫龙公司开发阆中商城路33号地块
FILE0021.jpg
 楼主| 发表于 2012-12-9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让方与鑫龙公司的协议
FILE0019.jpg
 楼主| 发表于 2012-12-9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和法院开联席会议和法院文件决定鑫龙公司开发商城路33号地块
FILE0027.jpg
 楼主| 发表于 2012-12-9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阆中法院违背事实的判决书
FILE0025.jpg
 楼主| 发表于 2012-12-9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阆中市民伤不起,望南充中院尽快公正判决

发表于 2012-12-9 15: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12-9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阆中正义市民 发表于 2012-12-9 12:5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阆中判决书中显示:法院和政府开联席会议决定由鑫龙公司开发阆中商城路33号地块

阆中法院将张朝国诈骗的500万,歪曲事实确定为13万余元的证据(见图)
FILE0022.jpg

发表于 2012-12-9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张朝国拿着阆中法院的判决书又到广元去收了好几十万元,现在别人正追着他要钱,不知是真是假?如果是真的,那么,阆中法院如此枉法判决,是变相充当他的帮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2-12-9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L我敢把阆中法院的丑陋公开,就不怕他们陷害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0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让全国懂法的老百姓来评理:关于阆中法院对阆中鑫龙公司土地确权案荒唐判决的几点看法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阆中市鑫龙房地产公司和被上诉人张朝国因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提起上诉,本案虽已开庭待判,但上诉人除《上诉状》和法庭上的陈述辩论所阐述的观点外,上诉人将一审法院柱法裁判的有关情况向二审法庭和有关领导作出强烈反应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6年5月27日本案第三人郑恩伟与上诉人签订了《阆中市商城路[2005]0033 号地块转让协议》上诉人按约履行了约定的全部义务后,2011年11月18日,与《协议》无任何关系的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定[2005]033 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归属”。2012年5月21日,阆中市人民法院以[2012]阆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与第三人所签《地块转让协议》的地块实际受人是被上诉人张朝国,其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对此上诉人不服该判决提出了上诉。
二、一审判定被上诉人是该宗讼争土地的实际受让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一审判称:从形式要件看,第三人郑恩伟将阆中市商城路[2005]0033号地块是转让给了四川省鑫龙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办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向阆中恒立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交纳代组织拆迁费,均是鑫龙公司的名义办理的。该判称只敢认定上诉人履行《协议》约定的部分义务,不敢认定上诉人在一审法庭上举出的阆中市人民法院阆法发[2011]36 号生效文件认定的上诉人为被上诉人退还诈骗受害人赃款2133420元。该法院文件才作出“依照联席会议决定,由上诉人鑫龙公司开发该讼争地块”等事实,事实上,上诉人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
2、一审判称:“认定上述事实有徐立新和苟祯伟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还堂而皇之地称:鑫龙公司两届法人代表均在张朝国刑拘期间没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下证实。公然否定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阆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公诉机关将徐立新、张朝国的上述行为均定为张朝国个人的合同诈骗行为。”张朝国以鑫龙公司的名义售房诈骗等行为均与法人代表有利害关系,两个法人代表在张朝国被刑拘期间惶惶不安,唯恐将责任说到自己头上,在为此种种情况下,认为土地转让的使用权说脱了,自己的责任也才说得脱,因此就说成地块转让的费用等是被上诉人张朝国给付的。就产生了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上的谎言。鑫龙公司两届法人代表均是张朝国刑案的利害关系人,根据《证据规定》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在没有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一审法院单凭两个有利害关系的两届法人代表的谎言,没有只字片言的书证支持,也无证据支持张朝国个人在鑫龙公司挂靠,个人购买土地缴纳管理费可以开发土地的任何书面合同和口头约定,就认定被上诉人是《协议》中的实际受让人。否定了上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地块转让协议》中的当事人即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
3、《地块转让协议》是本案中的关键证据,被上诉人不是《协议》中的当事人,《协议》和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被上诉人张朝国不是适格的原告。一审法院受理被上诉的案件,违反了《民事诉法》第108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上诉人与第三人所签《阆中市商城路[2005]033号地块协议》中被上诉人既不是甲方当事人也不是乙方当事人,《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与被上诉人无关。《协议》中更无被上诉人的签名盖章,《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上诉人以该《协议》为据主张土地使用权从何说起?一审法院硬是颠倒证据效力,否定同一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公然站在被上诉人一方作出罕见的荒唐判决。
三、一审认定的事实与判决结果自相矛盾。
一审法院认定:第三人郑恩伟将阆中市商城路[2005]033号地块转让给鑫龙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办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向阆中市恒立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交纳代组织拆迁费均是鑫龙公司的名义办理和交纳的。一审又称:法院与各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决定由鑫龙公司开发。一审再称:2006年5月27日第三人郑恩伟与四川鑫龙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协议将取得地块进行转让行为合法有效。以上认定证明了以下事实:其一:认定了《地块转让协议》的当事人是郑恩伟与鑫龙房地产公司。与被上诉人没有法律关系。其二,认定了阆法发[2011]36号文件的决定和上诉人办理的该讼争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决定和批准了建设用地开发使用权人是上诉人。而不是被上诉人张朝国。可是一审法院把同一判决认定的事实抛在一边,在没有只字片言的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断然与认定事实自相矛盾作出判决,称:原告张朝国是2006年5月27日第三人郑恩伟与被告签订的《地块转让协议》中阆中市商城路33号地块的实际受让人,其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其判决自我否定了同一判决书认定的被上诉人不是讼争地块《转让协议书》中的当事人;自我否定同一判决认定的上诉人具有讼争地块的开发权、使用权。一审经办人决不是业务水平有限,决不愿自我扇面,而是恶意偏袒被上诉人,才导致认定的事实与判决结果自相矛盾,是导致错判的根本所在。
四、一审判决结果与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一致实属枉法裁判
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确定[2005]033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原告。但一审法院与此请求风马牛不相及的判决是: 原告张朝国是2006年5月27日第三人郑恩伟与被告四川省鑫龙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立新签订的《阆中市商城路[2005]033地块转让协议》中阆中市商城路33号地块的实际受让人,其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按照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其案由应是财产权属纠纷,然而一审法院判决是合同《地块转让协议》的效力,案由应是合同纠纷。本案一审被告与第三人在履行《地块转让协议》中未发生任何纠纷,一审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均无人请求法院审理《协议》效力争议的民事纠纷。原告请求的案由是财产权属纠纷,判决的案由是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审判决超越了诉讼请求,违反了《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恶意作出了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同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判决结果自相矛盾,超越原告诉讼请求的枉法判决。请求二审法院各领导及办案法庭秉公执法撤销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
此致
情况反应人:阆中市鑫龙房地产开发公司
2012年11月18日

发表于 2012-12-10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赤裸裸的渎职/腐败啊?如今反腐风暴之大,这些家伙还敢这么大胆

发表于 2012-12-10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聪明的卖房~2求的买方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0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12-10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胆大妄为,拉出去斩

:@:@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1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鑫龙公司才是这次诈骗事件最大的受害者,张朝国以鑫龙公司名义一房多卖,公司并不知道,阆中法院和政府要求用本属于鑫龙公司的阆中商城路33号地块折价500万,为张朝国退赃,当时没人愿意出钱,鑫龙公司考虑到毕竟张朝国是公司职工,便拿出500万,替他退赃,自己保住该地块自己开发,谁知公司出钱后。阆中法院却出尔反尔,不以事实,歪曲的判给张朝国,阆中法院自己说出的话不如放屁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2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个别法官,据可靠消息,也许是他们事先已经受贿,还想以手中公权力为不法之徒开拓,想再次枉法裁判,国法不容、天理不容,谁敢枉法,鑫龙公司将祈求全国同胞评理,让个别想乱来的法官晚节不保!!!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4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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