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受害人的哥哥,如此铁证如山的故意杀人案,居然被宜宾市检查院先以过失杀人为由退回长宁县法院一次,在我年迈的父母力争下,重新由宜宾中院审理,可是还要以过失杀人罪宣判,天理何在?
我的父母既要承受老年丧子之痛,还要为此奔波劳累,而我又远在千里之外,我能做什么?
我弟弟是以执法者的身份被故意撞死的,我们仅仅要求一个公平的判决!
请问:我们还能怎么办才能讨回公道?
附一:长宁县公安局
起 诉 意 见 书
长公刑诉字[2006]29号
(加盖有长宁县公安局公章)
犯罪嫌疑人宋学华,男,生于1967 年10 月15日,出生地四川省长宁县,身份证号:512530196710150332 ,汉族,小学文化,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粮农,拖拉机驾驶员,住址:四川省长宁县长宁镇大平村2 组,政治面貌:群众。
犯罪嫌疑人宋学华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6 年6 月26 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 年7 月10 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逮捕。
犯罪嫌疑人宋学华因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由被害人同事孔融于2006年6月26日报案至我局,我局经审查,于当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宋学华于2006年6月26 日被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宋学华涉嫌故意杀人案,现己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宋学华2006 年6 月26 日上午9 时左右,驾驶装载有9 . 56 吨河沙的川路牌川QO83O8 号农用运输车,从宜宾行至长宁县长宁镇东山路政检查点被长宁县交通局临聘路政检查员孔融拦下检查时,因宋学华所驾载重货车未办理通行证而被孔融按规定拦下,不准通行,宋学华与孔融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宋学华对孔融声称“你有脾气挡倒我就敢压死你”,随后宋学华将其所驾载重货车调头欲返回走宜长路老公路,与此同时,另一名临聘路政检查员黄保川(男,30 岁,系本案受害人)从检查点值班亭出来拦在宋学华所驾载重货车前面,要宋学华停车下来说清楚,宋学华在看见其所驾车辆前方有着装的路政检查员阻拦的情况下,竟驾驶其曾经停下的川QO83O8 号车慢速开向黄保川,随即将黄保川撞倒在地并致黄保川被宋学华所驾载重货车左前后轮碾压受伤。后黄保川被送往长宁县中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上午11 时许死亡,2006 年6 月28 日,经法医鉴定,黄保川系被汽车轮胎挤压致肺裂伤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记录、证人证言、物证、现场勘察资料、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宋学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宋学华故意杀人,其行为己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敬礼
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局长:***(签名)
二〇〇六年八月七日
注:1 、本案卷宗 卷 页。
2 、犯罪嫌疑人宋学华现羁押于长宁县看守所。
3 、随案移交物品 件。
附二: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06 ) 77 号
被告人宋学华,男,38 岁,生于1967 年10 月15 日,身份证号码:5125301996710150332 ,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长宁县人,拖拉机驾驶员,住长宁县长宁镇大坪村二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6 年6 月26 日被刑事拘留,经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06 年7 月10 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学华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收到案件材料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照案件管辖的规定报送我院审查起诉。受案后,经依法讯问被告人,复核主要证人,审阅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现查明:
被告人宋学华于2006 年6 月26 日9 时许,驾驶准载1 . 49 吨(实载9 . 56 吨河沙)的川Q08308 号川路牌低速自卸货车行至长宁县长宁镇东山路政检查点时,被路政执勤人员孔融拦下,要求其出示宜长路通行证,因该车无通行证而不准其通过,双方就此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宋学华骂孔“你有脾气在那里站到,我就敢压死你”。之后,宋学华见无法通过即驾驶该车调头准备原路返回,此时,另一名路政执勤人员黄保川(本案被害人)从值班亭走出拦在己掉头的货车前,要宋停车。宋学华在此情况下靠边停车并叫车主将黄抱开,在车主陈文华劝说黄保川过程中,宋驾车慢速驶向黄,将面向车头的黄保川撞倒在地,导致黄保川被该车左前、后轮碾压,经长宁县中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上午11 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黄保川系被汽车轮胎挤压致肺裂伤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报案、立案材料,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学华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 书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维护社会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
此致
敬礼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查员:蔡晓东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四日
(加盖有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公章)
附:1 、被告人宋学华现押长宁县看守所;
2 、证据目录及主要证据复印件。
附三:律师代理意见
宜宾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宋学华故意杀人一案受害人黄正刚、肖元秀的委托,指派张静、黎小平作为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同委托人进行了必要的谈话及了解相关事实经过。认为宋学华有致他人死亡的故意。
一、基本事实
2006 年6 月26 日上午9 时左右,宋学华驾驶装载有9 . 86 吨河沙的川路牌川Q08308 号货车,从宜宾行至长宁县长宁镇东山路政检查点被长宁县交通局临聘路政检查员孔融拦下检查,宋学华与孔融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宋学华对孔融声称“你有脾气挡住我就敢压死你”, 随后宋学华将车调头欲返回走宜长老公路并停在公路边,此时另一路政检查员黄保川(男,30 岁,系本案受害人)发现宋学华有多次冲杆记录,也走出值班亭,挡在宋学华所驾己停下的车辆前面,宋学华所驾车辆驾驶室副座上的人(车主)下车劝解,宋学华在车上继续骂“你们只要敢站在我车子面前,我就敢撞死你”并将己停下的车起动,开向路政执法的黄保川,将黄保川撞倒后,车子左前轮从黄保川身上碾过,左后轮压住腰部,并向前拖了数米后停下。后黄保川被送往长宁县中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上午11 时左右死亡。2006 年6 月28 日经法医鉴定,黄保川系被汽车轮胎挤压致肺裂伤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宋学华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
1、宋学华明知宜长路系管制路段,但没有办理通行证,仍然行驶通过该路。
2、宋学华有严重超载行为,所驾驶的川Q08308 货车核准载重为1.5吨,实际载重近10 吨。
3、宋学华所持驾驶证不符合所驾川QO8308 货车,换句话说,宋学华系无证驾驶。
4、宋学华所驾川Q08308 货车购买近一月,在黄保川当班中竟有3次冲杆。
三、宋学华行为有致黄保川死亡的故意
对于本案的上述基本事实是完全能够予以认定的,争议焦点是宋学华主观上是否有杀人的故意。仔细分析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以看出宋
学华完全是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对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有有意放任的态度,从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凭借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因素,轻信他人死亡的结果不会发生,以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最终发生了。虽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都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二者都有显著区别:间接故意杀人对他人死亡结果明知,而过于自信过失对他人死亡结果己预见,就本案而言,宋学华对黄保川死亡系明知;第二,二者虽然都是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使他人死亡,但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是一致的,而过于自信过失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是不一致的,就本案而言,行为人宋学华主观上已明知其行为可致执法人员黄保川死亡,客观上已造成了黄保川死亡,因宋学华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一致;第三,在意志因素中,宋学华对黄保川的死亡采取听之任之态度故意放任的态度。宋学华在车主下车劝拖开黄保川时,宋学华明知黄保川在车前,反而将已经停下的车重新起动,开向黄保川,当车将黄保川撞倒地后,宋学华并没有停车意向,在前轮压伤黄保川后,继续向前行车后轮将黄保川推了6.5米。换句话说,宋学华有三次停止犯罪行为的机会,若在车主劝阻时即停车等待接受处理或在车接触黄保川时宋学华停车,再或者在撞倒后立即停车,不继续前行,都不会造成黄保川死亡。但宋学华始终没有在这三次机会存在的前提下停止他的故意杀人行为,因此其意志明显是对黄保川的死亡采取放任态度;第四,宋学华在有执法人员挡在车前时,其多次叫嚣“谁敢挡在前面,就撞死谁”,说明了宋学华己明知自己行为可能致黄保川死亡,主观上也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并实施该行为,因此有致人死亡的故意。
综上,宋学华无证驾驶严重超载的川Q08308 车辆冲杆,将执法人员黄保川撞倒并碾压致死的行为具有致他人死亡的故意,望检察员在审查起诉时充分考虑我方意见,谢谢!
诉讼代理人: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
张 静律师
黎小平律师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