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568|评论: 6

“社保养老补偿”乡镇企业职工不要再被“农民、工人”词语忽悠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12-13 07:41 | |阅读模式
            “社保养老补偿”乡镇企业职工不要再被“农民、工人”词语忽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包
括乡镇企业)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实用本法之规定来认可,按28条职工在按近退休年龄时
,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如未达到退休年龄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或第七十条未参
加保险而停产多年可纳入城镇企保。按七十三条企业实施破产拍卖时,按照国家企业破产的规定,
从其财产清产或土地转让所得中按实际需要划拔出社会保险和职工再就业安置费。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已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劳动
法》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适用范围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
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
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
动,适用《劳动法》。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
劳动合同制度的工数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
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
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分工、经商的农民除外)
、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
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
》执行。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3 07:44 |
【乡镇企业 养老保险】农业部《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1992年12月14日颁布)第六条规定:(乡镇)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应贯彻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3 07:45 |
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者投诉用人单位,要求单位依法缴纳社保费。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3 07:45 |
要老有所养,解决社保、退回集资款等问题,请原晋新乡(现晋城镇)城郊贸易公司以及丝绸厂员工请迅速报到!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3 09:53 |
针对部分工人反应的问题,经走访,有不属实部分,但也有属实部分。
不属实部分:部分工人反应企业厂区已拍卖,得到答复是——是造谣,目前破产但还没拍卖!职工花名册档案已保存!专门成立了“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地址设在——库楼坝社区居委会。(诺丁汉郡红路灯处)
属实部分:相当一部分工作人员以“农民”和“工人”身份盲目答复,说:“你是乡镇企业农民,有什么资格要社会养老保险。。。。。。。”。这是不利于社会稳定的!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3 11:58 |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企业破产财产收入,以法定的顺序清偿债务时,应按法律、法规的 规定优先支付所欠

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加收滞纳金。

发表于 2012-12-13 20:05 |
:handshake:handshake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