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养老补偿”乡镇企业职工不要再被“农民、工人”词语忽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包
括乡镇企业)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实用本法之规定来认可,按28条职工在按近退休年龄时
,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如未达到退休年龄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或第七十条未参
加保险而停产多年可纳入城镇企保。按七十三条企业实施破产拍卖时,按照国家企业破产的规定,
从其财产清产或土地转让所得中按实际需要划拔出社会保险和职工再就业安置费。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已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劳动
法》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适用范围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
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
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
动,适用《劳动法》。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
劳动合同制度的工数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
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
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分工、经商的农民除外)
、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
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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