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四川缘之梦商贸有限公司与百度公司的官司凝点。
官司是围绕在百度网页与知道页面上的一句话 “四川缘之梦商贸有限公司是一伙加盟代理骗子?大家快报警吗?”引起的此场官司。以下是官司的凝点问题,供各位元芳们讨论。
根据法院认定事实本公司有以下五点凝问
凝问一:
原告投诉时采用方式不当并且未采取其他投诉方式。导致未投诉成功,使被告百度公司不能删除原告要求信息。
原告是在百度投诉中心
-百度网页快照上投诉。法院说原告公司应该在百度知道投诉,不应该在网页快照投诉。原告公司确认投诉方式正确以百度网页快照的说明上面更加确认是正确的投诉方式(网页快照投诉说明是:本页面是处理网页搜索相关问题的唯一入口,免费受理来自百度网页搜索快照的删除,更新等问题。)有下图为证:
1、 原告公司经绵阳市众信公证处公证书证实,被告百度公司在百度网页和百度知道都有侵犯原告公司声誉的涉案文字。有关下图为证:
上图证明,原告公司不论是在百度网页快照投诉或者是百度知道投诉都是合情合理的,为什么法官判定必须在知道页面投诉。
2、 原告在百度网页快照三次投诉后,被告百度的处理页面都显示为:“你的反馈正在处理中!”等字样。这也就证明原告缘之梦公司的投诉渠道是正确的,也表明被告百度正在处理中。如果投诉渠道不正确百度快照应给予错误提示或审核不通过的信息反馈是吧!有下图为证:
根据以上文字信息与图片证明,本案法官为了帮百度解脱侵权责任,在判决书上以搜索引擎和百度快照的功能为理由,判决原告公司败诉。本案法官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执行。
凝问二:本案法官认定网络用户在百度网页与百度知道提出“四川缘之梦商贸有限公司是一伙加盟代理骗子?大家快报警吗?”的问题属于凝问句。
原告认为这句不论是凝问句还是肯定句都影响到原告公司的声誉急速下降。而原告的公司又是初建的网络平台公司且遭到如此大的毁谤和污蔑从而导致了本次诉讼。用百度推广的一句话:“如果你是百年企业,对负面影响不加以重视,你在一年之内大厦将倾”
假如,有人在百度上发布“某某代理审判员是个贪赃枉法的家伙?大家快报警吗?”元芳你怎么看?
凝问三:本案法官认为原告在运营下属网站Usere.bg68.com时没有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电信增值业务许可,属于非法经营。
本案法官纯属恶意捏造事实。原告缘之梦公司从成立以来从未经营过以下网站(Usere.bg68.com)。况且原告、被告都没有出示上属网站(Usere.bg68.com)的相关信息与证据,法官不知从哪里找来一个点不开的网站。而原告缘之梦公司网站是(零点购物网)是经过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电信增值业务许可的网站。证件都是齐全的。下图为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证。
凝点四:本案法官在判决书上说:现有证据均无法表明百度公司在接到原告的投诉后,仍未删除或断开具体的涉案文字。
本案法官歪曲事实,原告缘之梦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足以能够证明被告百度公司在接到原告的投诉后并未删除或断开具体的涉案文字。有下图为证:
下图为第一次投诉时的截图:投诉时间是
2012年3月21日
下图是第二次投诉时的截图:投诉时间是
2012年3月30日
下图是第三次投诉时的截图:投诉时间是
2012年4月6日
本案法官在本判决书上说:现有证据无法表明被告百度公司在接到原告的投诉后并未删除或断开具体的涉案文字。如按法官的说法那么公证书也不能作为证据、也无法律依据吗?
凝点五:在本案原告和代理律师均未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前,当地晚报以在提前一天发布了我公司的败诉信息。判决书下达时间为2012年9月20日,在2012年11月19日相隔近两个月后(这期间原告根本不知判决书已经下达了,直到2012年12月11日当地晚报刊登以后,下午公司代理律师在问我们公司接到法院的判决书没有我公司告知他不知道。)2012年12月12日上午我们到法院询问,法院才告知我们判决书的事情。2012年11月19日法院代理审判员还与我公司协商是否愿意与被告百度公司协商解决,如果同意,被告百度愿意承担20000元的赔偿和一切诉讼费用。不懂的是为什么判决书都下来了,还来与我们协商?难道法官不以证据与事实早已内定我们败诉了吗?如果我们不同意协商,那么判决书就是败诉?如果我们愿意协商,那就是和解了吗?那判决书的时间该落几月几号呢?还是给大家呈上以下证据吧!
根据以上所有种种证据表明本案法官恶意捏造事实偏袒百度未依法公证、公平的办案。混淆是非导致原告败诉。我们相信国家的法律。但如果以本案法官颠倒黑白所做所为的判决,我们虽败犹荣。如果上诉;再遇上这样的法官都只有以败诉告终。
四川缘之梦商贸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