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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背着牛皮认账包庇梓潼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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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8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2年12月11日绵阳市中院开庭二审宣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和《公安派出所执勤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关于“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处理案(事)件时,应当做到:(一)接到出警指令后,在城市5分种内到达现场,在农村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的规定,依法及时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被上诉人梓潼县公安局于2011年12月9日16:16分左右接到报警后,被上诉人梓潼县公安局干警出警于16:18分左右赶到案发现场,展开调查,追捕犯罪嫌疑人。被上诉人梓潼县公安局在接到报警后以最快的速度到达案发现场,已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履行了其法定职责。上诉人周芙蓉,黄波,王秀兰,陈仕兰认为被上诉人梓潼县公安局报警后拖延40分种才出警的理由没有相关的证据支持,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上诉人周芙蓉,黄波,王秀兰,陈仕兰请求确认被上诉人梓潼县公安局上班时间无人上班的行为违法,因该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周芙蓉,黄波,王秀兰,陈仕兰的其他上诉理由应围绕本案的诉讼请求提出。上诉人周芙蓉,黄波,王秀兰,陈仕兰的其他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
     而本起诉书起诉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不履行保护人生权法。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以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 绵阳市中院与法无据,明显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纵容梓潼县公安局渎职行为
被诉人梓潼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社会治安太差,观义中学放学等车回家学生第一次被歹徒抓取殴打没人执勤、巡逻民警,他人不敢管,歹徒又第二次到学生等车的观义镇中心三叉路口滋事伤害学生5人,社会青年一人仍然没有警察出现,受伤6人由群众拦车送县医院途中周劲死亡,5人住院,以上三个过程时间长达一个多小时,现场离观义派出所只有110米之距!案件事实清楚:
      一、而被诉人(梓潼县公安局)却在答辩中辩称:“2011年12月9日下午,梓潼县公安局观义派出所所长刘涛,指导员刘嘉伟、民警肖福民、赵杨、协警王晓东在派出所正常上班,办理户籍业务,处理日常工作。”对近在110米处学生等车回家的观义镇中心天网监控摄像头下,一次殴打学生,二次生发歹徒持刀伤害学生5人,社青1人,在网上清楚出门看得到为什么不去制止。
还有在答辩状中辩称:“接警后,所长刘涛通知肖福民、赵杨立即赶回观义镇协助处置,同时驾驶自己私家车与在派出所上班的刘嘉伟、协警王晓东在2分钟内赶到现场。”
以上辩状中两段答辩发现:
     1、既然所领导、民警、协警都在所内正常上班,近在110米处有警情,所内的监控为什么不知道?
     2、现场距离派出所110米,驾车两分钟赶到,显然不是从派出所驾车2分钟赶到现场!
     3、“所长刘涛通知肖福明、赵杨立即赶回观义镇协助处置,同时驾驶自己私家车与派出所上班的指导员刘嘉伟。协警王晓东2分钟内赶到现场”的答辩,矛盾百出,不能自圆其说。
      还有,在“12.9”案综合协调组《关于“梓信访【2012】观义字第2号函”的回复》这份证据中:“2011年12月9日下午,观义派出所刘涛(所长)、刘嘉伟(指导员)、民警肖福民、赵杨按惯例对观义镇辖区学生放假进行巡逻执勤。”为什么对观义中学周末学生放假到距派出所110米处的观义镇三叉路口学生等没有按惯例对学生放假进行巡逻执勤!
很明显是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学生周劲被害死亡,学生4名受伤,社青1人受伤住院的后果。
综上,一审判决出现错误,主要是没有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没有运用证据科学对本案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评判。因此审判明显包庇纵容被诉人(梓潼县公安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绵阳市中院明显纵容,包庇梓潼县公安局渎职违法行为。
      绵阳市中院对梓潼县公安局对上访人非法刑行逼供,陷害打击抱复一案:二审宣判认为:“本案认为询问,是办案人民警察为了调查和证实违法行为,依照法定程序,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被侵害人进行面对面查证的一种执法活动。上诉人周芙蓉,王秀兰,陈仕兰多次采取过激行为缠访,闹访,不听劝阻,扰乱了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被上诉人梓潼县公安局为了调查和证实违法行为有对上诉人周芙蓉,王秀兰,陈仕兰进行询问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规定,因上诉人周芙蓉,王秀兰,陈仕兰的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被上诉人梓潼县公安局依法传唤上诉人周芙蓉,王秀兰,陈仕兰后,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且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梓潼县公安局在询问查证的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故上诉人周芙蓉,王秀兰,陈仕兰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根据《宪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这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案件事实充分证明梓潼县公安局利用职权罗织陷害王秀兰携带枪支弹药的罪证,对王秀兰非法关押,刑讯逼供,不供就编造口供定罪,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款之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掳,管制刀具…。以此告知行政处罚,王秀兰63岁农村文盲妇女从2012年2月23日18:30分进标准审讯室到次日凌晨4点多出审讯室精神崩溃失常至今不愈。而该院却作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梓潼县公安局在询问查证的过程中有违法行为。1,所为查证是将上访人在标准审讯室进行轮班通夜审迅,开具行政处罚单,编造罚证。
2, 上访人持市公安局纪委信访拟办单去梓潼县公安局纪委解决问题,在梓潼县公安局眼中已成为犯罪嫌凝人。
3, 判决书中写到多次采取过激行为缠访,闹访,不听劝阻,扰乱了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下面有县市相关单位开具信访单。)
4、梓潼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
用以证明:记载:“2012223日上午9时许,王秀兰、周芙蓉、陈世兰等人以周芙蓉儿子被人杀害赔偿不够为由”的简要案情,请二审法庭查看该公安局提供的2012223日视频证据,根本没有2012223日受案登记表证明上诉人王秀兰等违法行为,简要案件的案情事实清楚。
公安局纪委是办理内部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视频证据证明“案情2012223日上午9时许,王秀兰、周芙蓉、陈世兰等人以周芙蓉儿子被人杀害赔偿不够为由”是该公安局捏造事实,陷害报复控告人,持市公安局纪委信访拟办单,指定找梓潼县公安局纪委王书记,怎么成了缠访闹访。
520122231901分至20122232238分询问笔录。
用以证明:a、梓潼县公安局对王秀兰等控告人于2012223日持市公安局纪委信访拟单,“请梓潼县公安局纪委王书记接待,认真处理渎职问题”,而是进行审询,是打击报复控告人的行为。b、该询问笔录记载写到王秀兰沉默不语,而民警在询问中指明问供的行为明显违法。c、把该询问笔录第二页民警自己编造的案情内容,写入20122240140分至20122240405分询问笔录,明显是伪造被询问人口供的违法行为。d、深夜审讯63岁的上访人王秀兰。e、视频显示:刑讯逼供王秀兰。
620122240140分至20122240405分询问笔录
证明:a、将头天晚上民警编造的王秀兰口供写入此询问笔录;b、从这笔录记载的王秀兰口供写到:“反映情况寻求解决办法”,“周劲的遗像等物品”,“阻挡行人和行人正常出入”,“其中一个亲戚手举周劲生前和受伤的照片向过路行人诉说此事”,“围观”,“阻挡大门”,“积极妥善的处理善后工作”,“协助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积极的安排善后事宜”,“当时处警未有渎职的情况”,这些案情表述用词、句技巧水平高,不是经过通宵审讯,刑讯逼供倒地数小时,精神已经崩溃的63岁,文盲人(连口供姓名都是由人代签)不可能有这样的用词、句和表达技术的专业用语的口供,非法取证违法行为明显突出。
7、照片
用以证明:a、非法审讯事实;b、刑讯逼供事实。
8、视频
a、在一审庭由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
b、视频证明:对上访人王秀兰、周芙蓉进行报复,动用高科技手段。
c、刑讯逼供,倒地两次医生到场不施救。
d、刑讯逼供受伤倒地后编造口供,强行拉去盖手印。
e、视频显示,进审讯室前是健康人,出审讯室送到交泰场王秀兰疯了。
9、王秀兰的入院证,出院证及住院病历
证明:精神分离(转换)性障碍等是梓潼县公安局报复陷害控告人,刑讯逼供造成王秀兰疯了。
二、该局羊衍霖、王治贵(县公安局纪委书记)等5人书面《情况说明》证明王秀兰等2012223日找县公安局纪委王书记的情况,证明公安局报复王秀兰的行为。
三、2012223日王秀兰等控告梓潼县公安局渎职,持绵阳市公安局纪委信访拟办单,按上面记载:“领导批示:请梓潼县公安局纪委王书记认真接待处理
”。王秀兰等控告人持市公安局纪委领导批示前去梓潼县公安局纪委,遭到该局利用手中权力于2012223日该局倾巢出动,进行报复:
a2231533分至1709分该局警官窦红(法制科主任)谢*二人向范刚取证
b2231540分至1710分该局警官王槐山贾朝国二人向张*军(县委保安)取证
c2232015分至2135分该局警官梁亚述王*华二人向杨兴国(县政法委)取证
d22315时至1706分该局警官李子明李刚二人向邓海燕(县信访室)取证
e2231511分至1629分该局警官向林和杨**二人向喻琳洁(县信访室)取证
f2231909分至2135分该局警官伍晓林刘继飞二人向刘继安(县教育局局长)取证
g2231633分至1712分该局警官梁亚述马春晖二人向余明(安全股股长)取证
h2231448分至16时该局警官梁亚述马春晖二人向陈丽蓉(县教育局)取证
i2232042分至21时该局警官黄运勇常海坤二人向刘光友(县教育局门卫)取证
j22319时至2058分该局警官杨杰将彬二人向张伍取证。
四、2012223日受案,24日凌晨405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之后,违反《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自行收集的已有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行政诉讼证据:
12012516日向杨世茹(分管教育的副县长)收集的证据;
22012510日法制科主任窦红向赵星树收集的证据;
32012511日法制科主任窦红向何珍健收集的证据;
42012511日警官李山明向史新元收集的证据。
而一审对不具有合法性的以上证据作为判决证据。
五、情况说明和说明在一审案卷内很多,不是法定证据不能作为判决依据。
六、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而本案被诉方在一审出示:110案件信息二。接案时间;2011122611:22,警情类型:治安纠纷,事发地址:梓潼县委门口,没有处理结果的记载。
这一天内向证人陈丽蓉、邓海燕、喻琳洁、刘光友、余明、刘继安、杨兴国、张发军取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规定,其行政行为违法,而一审判决对被诉讼人行政违法行为不作裁判,还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的行为所收集的以上证据作为一审判决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依据错误。明显包庇被诉人(梓潼县公安局)。
以上行政具体行为,是对控告他的控告人打击报复,已经构成滥用行政职权。
所谓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具备了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利,并且其行为形式上也合法,行政机关行使权利的目的违反法律,法规赋予该机关权利的目的,滥用职权实质上属于权利的不正当行使。梓潼县公安局构成滥用职权已经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行政机关实施的职权属于其权限范围内的职权。
第二、行政机关已经实施了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宗旨和目的,而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了控告人王秀兰等人的行为。
第三、行政机关行使权利的目的违反了法律法规赋予其该项权利的目的。从根本上上说,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行政目的,是为了保证其完成行政管理的任务。总体目的,真正将权利用于维护国家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而不能出于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自己的利益未行使权利。被诉人梓潼县公安局出于违反法律宗旨的主观上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符合其职责范围的权力,就构成了滥用职权。梓潼县公安局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的问题。案卷已经行成证据链证据证明梓潼县公安局行政违法属实。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梓潼县公安局的所有行政行为和法律法规都合法了。反之《宪法》和百姓的切身利益以及公民的上访控告的权力均属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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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8 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围观一下,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应改名为绵阳市中级公安局法院而不是人民法院,望板主不要移动帖子,

发表于 2012-12-19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黑暗了!

发表于 2012-12-19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LZ好象把案件中的证据拿到网上来了,有些证据还涉及到不相关第三人的隐私呢,应该是不能公开的吧,个人感觉不厚道!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9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蓝心123 发表于 2012-12-19 11:3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LZ好象把案件中的证据拿到网上来了,有些证据还涉及到不相关第三人的隐私呢,应该是不能公开的吧,个人感觉 ...

这些证据是梓潼县公安局开庭出示的证据,涉及隐私的问题,我不这么认为,为什么如此多的证据法院不公平判决,雷政富的“艳照门”涉及隐私,就不应公开。本案涉及梓潼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学生死亡和,家人控告,赁《信访拟办单》到梓潼县公安局纪违,而梓潼县公安局赁手中权力对家人动用几十个警察当日中午开始加班加点罗织编造罪证,进行陷害。这些涉及到群众的权力。我不厚道,总比有些人不要良心强万倍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9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蓝心123 发表于 2012-12-19 11:3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LZ好象把案件中的证据拿到网上来了,有些证据还涉及到不相关第三人的隐私呢,应该是不能公开的吧,个人感觉 ...

这些证据是梓潼县公安局开庭出示的证据,涉及隐私的问题,我不这么认为,为什么如此多的证据法院不公平判决,雷政富的“艳照门”涉及隐私,就不应公开。本案涉及梓潼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学生死亡和,家人控告,赁《信访拟办单》到梓潼县公安局纪违,而梓潼县公安局赁手中权力对家人动用几十个警察当日中午开始加班加点罗织编造罪证,进行陷害。这些涉及到群众的权力。我不厚道,总比有些人不要良心强万倍

发表于 2012-12-19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2012年12月11日绵阳市中院开庭二审宣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和《公安派出所执勤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支持

发表于 2012-12-19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赁《信访拟办单》到梓潼县公安局纪违,而梓潼县公安局赁手中权力对家人动用几十个警察当日中午开始加班加点罗织编造罪证,进行陷害。这些涉及到群众的权力。我不厚道,总比有些人不要良心强万倍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9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姓还有没有权益保障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9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反腐之风已吹过。风平浪静照样贪,谁来举报也无用,走走过程就了事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0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逼着上访
发表于 2012-12-20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下乌鸦一般黑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1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姓还有没有讲法说理的地方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1 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大精神那里去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3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依宪维权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5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阳光,公平公正在何处?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6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信看不到阳光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8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守正义

发表于 2012-12-28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不到希望啊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8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是人走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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