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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新闻] 请省委、政府为我们做主,平民该怎么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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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只用漂亮的言词来掩饰自已真正的目的,迟早会被揭穿、而且得到个丢失人民的结果.

发表于 2013-1-11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情况,谁人不知?

发表于 2013-1-11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语中  伤心

发表于 2013-1-11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绝对不能容忍这样的事情发生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县工商局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首先,理解法规错误。
根据《通知》中撤销宏升建材厂2000年变更法定代表人张安学、2002年变更法定代表人张琦昇所引用的规章,是依据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年6月10日颁发的《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17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对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17条第1款、并结合第3项的规定可知,该条款项所谓的“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是指设立时段的拟申请设立登记主体——企业本身;因此,该条款项中的“…申请人”的含义,是指拟设立的企业设立主体;不是指已经依法设立的企业进行的变更行为;更不是指已经依法设立的企业提交的变更申请中可能涉及到的某个人。而安岳工商局在《通知》中并没有认为宏升建材厂的初始设立登记主体是错误的。因此,安岳工商局将该条款项所谓的“申请人”,错误的理解为是已经依法设立的宏升建材厂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张安学、张琦昇个人,是混淆了《企业登记程序规定》规定的基本概念和前提条件;故其做出撤销《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对工商登记法规的理解错误。
其次,违反法不既往原则。
宏升建材厂始于1993年4月30日由龙台镇政府企业办组建,安岳工商局给其颁发了“编号为:512021 00000 264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它登记的经济性质为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不是公司制企业。因此,涉及对宏升建材厂的设立、变更登记的合法性、时效性的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应该适用设立、变更之时合法、有效的工商登记法规、规章。查阅《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可知,它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年6月10日颁发的行政规章,若用2004年6月10日的才颁发的规章去审查之前已经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请求贵府依法确认安岳工商局做出的《通知》违法,并予以撤销。
第三,适用法规错误,越权违法行政。
如前所述,宏升建材厂现今都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而非公司制企业。因此,调整其设立、登记行为的法规、规章,应该分别是:1)、国务院分别于1990年6月3日、1988年6月3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8年11月3日颁发、1996年12月25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于1990年7月20日联合颁发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对照这些登记法规、规章可知,它们均没有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集体所有制企业有权直接做出撤销其法定代表人、强制进行变更登记的权利;查阅工商登记法规的规定,只有公司制企业的工商登记中,有强制变更登记的规定。由此可见,安岳工商局针对宏升建材厂做出的《通知》,适用法规错误,是超越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因此,请求贵府依法对其予以撤销。
第四、撤销理由不当。
《通知》中撤销宏升建材厂2000年、2002年变更法定代表人张安学、张琦昇所引用的基本事实,是引用了资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资阳市法制办”)分别于2011年11月17日、2012年6月15日做出的“资监决字(2011)1号”《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资府法函(2012)3号”《答复》这两份文书。纵观两份文书撤销龙台镇政府的2次任命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一是认定龙台镇政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17条2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干预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撤换企业负责人;…。”没有事实依据。安岳工商局的登记资料中载明:张安学、张琦昇的任命,是宏升建材厂投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24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依法选举、龙台镇政府同意并任命的。因此,认定龙台镇政府干预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撤换企业负责人,没有基本的事实依据。
二是做出“资监决字(2011)1号”《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是非常草率、不负责的行为,市法制办根本没有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10年修正案)》第18条的规定,通知龙台镇政府答复;没有通知利害关系人宏升建材厂参与座谈;更没有走访、调查、了解相关知情人;没有展开论证,没有公开听证。在初始登记与申请撤销时隔近20年的时间里,市法制办完全应该预见到宏升建材厂的经营情况和财产权属可能发生的变化,而懈怠过问;对宏升建材厂从安岳工商局知悉该情况后于2012年8月22日递交的《安岳县宏升建材厂关于撤销企业法人代表的回函》截止今日止,不给予答复。市法制办草率出台的“资监决字(2011)1号”《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有悖公平、公正原则,严重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三是“资监决字(2011)1号”《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撤销龙台镇政府对张安学、张琦昇任命文件的法律依据,是《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10年修正案)》第28条第5款和第33条,而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10年修正案)》第33条的规定,若撤销《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10年修正案)》第28条第5款规定的事项,必须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而“资监决字(2011)1号”《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中没有记载,市法制办的撤销龙台镇政府对张安学、张琦昇的任命行为,有资阳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内容。因此,“资监决字(2011)1号”《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是无效的法律文书。
第五、现状令人堪忧。
本次谢德生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在他名下的目的是直奔宏升建材厂尚存的1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龙台镇政府、以及包括安岳工商局在内的职能部门的多数领导,都是知道他这份不可告人的目的的。接到安岳工商局的《通知》指后,我们本希望经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能够化解矛盾,现在反倒是安岳工商局在本《通知》给予的救济途经尚未结束前,就迫不及待的已于2012年10月24日再次做出了《关于限期交回安岳县宏升建材厂营业执照和公章的通知(资工商安函[2012]21号)》,要求宏升建材厂在接到《关于限期交回安岳县宏升建材厂营业执照和公章的通知(资工商安函[2012]21号)》3日内交回企业公章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否则,将登报宣告企业公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作废,强制将宏升建材厂法定代表人变更到谢德生名下。期间,安岳工商局不顾宏升建材厂的变迁事实、不听取宏升建材厂各占50%份额的实际两方投资人——安岳县龙台镇和麻村1组全体村民、张安学为代表的投资人的意见、均不同意谢德生再担任宏升建材厂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请求,片面认为宏升建材厂的经营管理权与财产权已经分离,变更登记在谢德生名下不影响任何方权益。继续一意孤行,违法行政,现已于2012年11月16日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完成企业公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作废的公告程序,现在重新变更登记到原宏升建材厂初始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谢德生名下。
可耻、可恨、可怜!

发表于 2013-1-11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德生这些无视法律玩弄的法律的人,

发表于 2013-1-11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532282207 发表于 2012-12-29 10: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是不是可以找哪个部门啥子的申诉哈哦?!

老百姓需要的是真心实意为老百姓致富带头人

发表于 2013-1-11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你不给别人生路的时候,
发表于 2013-1-11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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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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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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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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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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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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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权利就搞出这么离谱的事情。

发表于 2013-1-11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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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下乌鸦一般黑,贪污腐败者比比皆是。

发表于 2013-1-11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让人很无奈,怎么弄也没用??

发表于 2013-1-11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他们在钱面前,没有法这个概念了。

发表于 2013-1-11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很痛心啊,怎么能这样子,他的心真的是黑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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