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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 “两高”司法解释:行贿一万元即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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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gd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2-12-31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月31日对外公布。解释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解释分别对“情节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作出具体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解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也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解释规定,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解释,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此外,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但具有以下情形的,也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解释还规定,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中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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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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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2-12-31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苍蝇不盯无缝的蛋!对受贿的更要处理!

  

发表于 2012-12-31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P
发表于 2012-12-31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你再也没有什么可以失去的时候,就是你开始得到的时候。

发表于 2013-1-1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13-1-1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发表于 2013-1-1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165140x15qg87jkx1t11kz.jpg 我靠!!咋个受贿有没有罪呀!靠!靠!靠!靠!靠!靠!

发表于 2013-1-1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受贿没有罪吗?从源头堵截:lol

发表于 2013-1-1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不错不错

发表于 2013-1-1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1-1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顶一下

发表于 2013-1-1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9999算吗

发表于 2013-1-1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

发表于 2013-1-1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宽以待己!

发表于 2013-1-1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

发表于 2013-1-1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执行,规定的再好也没用

发表于 2013-1-2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行贿者,打死你不要说。

发表于 2013-1-2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情妇是行贿吗??法律怎么没说???

发表于 2013-1-2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看看  说了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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