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四区两县统一采用大病统筹补偿(即住院补偿)和门诊统筹补偿相结合的基金分配及费用补偿模式。统筹基金分为大病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住院补偿、特殊病种和慢性非住院疾病大额门诊补偿及正常住院分娩补助等。门诊统筹补偿原则上应限于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补偿不设置起付线,补偿比例一般以设定在村级60%、乡级50%,全年封顶额为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家庭成员可共用。
2013年住院起付线为:乡镇级医疗机构不高于200元;区县级医疗机构30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省级及省外定点医疗机构700元;统筹地外非定点医疗机构800元。
住院报销比例提高为:乡镇级医疗机构85-90%;区县级医疗机构75-80%;市级定点医疗机构60-65%;省级及省外定点医疗机构50-55%;统筹地外非定点医疗机构40-45%。
在全面执行以上补偿政策,保障农民基本医疗受益基础上,我市关注重大疾病,切实解决农民因病致病、因病返贫的问题。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儿童先心病、白血病及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恶性肿瘤、耐多药肺结核等20种大病补偿的基础上,扩大范围,延伸到所有重大疾病,实施全市新农合大病统筹补充补偿,一是住院补充补偿,对参合年度内单次住院费用自付部分超过0.5-1万(含1万)的,自付部分补偿比例为20%;超过1-2万(含2万)的,自付部分补偿比例为30%;超过2万元以上的,自付部分补偿比例为40%。住院补充补偿封顶线为20万元。单次住院自费部分未达到补充补偿标准,但年内多次住院自付费用累计达到补充补偿标准的,按相应比例可在年底结算补偿。二是门诊补充补偿:肾功能不全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6种重大疾病年度内累计费用自付部分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补偿比例为70%,封顶线为10万元。
加强对特殊人群的保障,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参合农民住院免起付线。百岁以上老人,住院实行零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实行100%比例报销;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肾功能不全透析住院病人一个参合年度内只收取一次住院起付线;孕产妇住院分娩,正常产实行450元定额补助,合并其它疾病按住院补偿执行,并提高5%的补偿标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补助资金为500元 /人,合计补助时不能超过实际住院总费用);0至7岁儿童在全市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线为300元,同时各级机构补偿均提高5%的补偿标准;精神病人住院补偿提高5%的补偿标准;住院用药中药补偿提高5%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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