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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ogo345

安岳新闻:“钉子户”起诉规划局行政不作为一案3月26日9点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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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9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而原告代理人同样使用被告人的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中的“一个字”推翻被告人的理由和结论。从而证明被告人“以拆迁、建设中、封户为由,不予办理”的行政行为违法。(条例等法) 

下面从法律法规、事实、案例加以证明:  

  一、答辩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理解片面、错误。依据(证据6)——《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前款中有一个字对原告一字值“千金”,那就是拆迁范围确定“后”这个“后”字。拆迁范围确定“后”, 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但是,“后”字的反义词则是“前”字原告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对拆迁范

围确定“前”即这次(20066 25日)封户前已经住宅改非住宅七年至今的房屋进行确认(证据789、证、照、税单)。被告“不予确认”的行政行为显然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前款“拆迁范围确定‘后’‘前置条件’”之规定,这是被告错误的根源。也是被告所犯的第一个错误。为了证明原告代理人的这一观点是正确的,下面我将用法律法规通过逻辑推理方法继续证明被告的这一错误行为是不可辩驳的。也就是被告所犯的第二个错误。  

   二、依据(证据1)《城市规划房屋拆迁估价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12条的规定:“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同时该条还规定“对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解决。”根据这二条规定证明原告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理解是正确的。因为上述规定中的“被拆迁房屋”以及“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这一规定的二个强调,都是指“拆迁范围确定后”,都是指的封户后拆迁当事人双方对房屋性质有争议纠纷的房屋。难道不是吗?该规定二处指名道姓的命令:“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对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解决。”显然,被告“不予办理”的行政行为违反了2001年国务院《条例》305号令第十二条和(建住房[2003]234号)第12条的规定。根据逻辑推理,如果说被告“此户处于王家坝奥鑫锦城片区,该片区正在拆迁和实施建设中,且岳阳镇北坝村二组属封户范围,不予办理”的理由成立;如果说“答辩的依据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因此答辩人作出的答复合法。”的理由也成立的话,那么(建住房[2003121]234号)第12条的规定不就是对牛弹琴,多此一举了吗?。显然被告以“此户处于王家坝奥鑫锦城片区,该片区正在拆迁和实施建设中,且岳阳镇北坝村二组属封户范围,不予办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且违反了建设部的这一规定,这是被告所犯的第二个错误。即“不予办理”的行政行为与(建住房[2003]234号)第12条的规定有抵触。或者说拒不执行建设部的规定,也可以说拒不执行国务院国办发明电[2003919]42号紧急通知,从时间看,建设部的规定是贯彻执行国务院的紧急通知的表示,下面继续用法规逻辑推理出被告的第三个错误:

   三、依据(证据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请问被告,你们如何理解“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这一规定?如何执行这一规定?(反复讲解这一规定)作为一个国家行政机关,连国务院办公厅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电文通知”都不执行,被告所犯的第三个错误,难道还不算违法吗?还不算严重吗?  

   四、依据法规号:(证据11)川府发[200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建设中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的“(四)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地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底”.依据川委发[2005]12号紧急通知的第四条规定,"努力解决失地无业农民的就业问题”。这两个文件都是省委、省府为贯彻国办发明电[2003]42号而出台的,是在为杜绝20045月湖南嘉禾拆迁违法事件在四川重演而出台的,被告为什么不执行四川省委、省府的这些决策呢?这是被告所犯的第四个错误。 

   五、共产党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历史、尊重王家坝的客观事实。王家坝自1996年被征地被封户,村民们被上当受骗,不许变更房屋性质以达十年之久。(证据17政府征地批文)是地方基层政府的失策,王家坝人民的灾难,并非我当事人的过错,加之原告为了生存,从1999年经营废品业务至今,证照齐全,依法纳税(证据789),解决了全家五口人及多位雇佣人员的就业生活问题,没向国家伸手要救济吃低保,对社会作出了一定贡献,这就是历史,这就是不可否认的现实。为何父母官们视而不见,充耳不闻。该确认的不确认,这是甚么道理?这是被告所犯的第五个错误。违反了共产党人“实事求是的原则”。  

   六、关于"封户"法定期限的规定,以前老百姓不懂,有关部门也没有公告宣传,直到今天,被告还在以“封户”为理由麻老百姓的广广(外行不懂)。依据2001年国务院《条例》305号令第九条,拆迁期限最长只有一年。我"百度"了一下“拆迁封户”四个字,互联网上说的很清楚。依据(证据12200111实施的<<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满3个月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作废,拆迁封户自行解除。对被拆迁人所造成的损失,由拆迁人负责赔偿。”

从这一规定看出,王家坝自1996年以来开发公司换了一个又一个,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作废了多少次?拆迁封户自行解除了多少次?对几十户被拆迁人所造成的损失有多大,如按文件规定,由拆迁人负责赔偿.拆迁人赔得起吗?

  七、对于这次封户通知书的真实性,王家坝村民纷纷证明不知道(证据13被拆迁户32人证明06625封户通知书不真实),因为没有一个人看见过公告,该封户通知书既没有张贴公告,也没有在闭路电视上公告,(在法庭上有几十人当庭质证)大概是为了这次官司搞出来的吧?也就是说封户通知书涉嫌搞假;不过这个“封户通知书”也救不了被告败诉的结局。反而帮了倒忙。

  八、被告提供的封户通知书对原告没有任何约束力,因为原告的房产证明书是2000年领取的,编号为05080(证据见房产证),依据(证据51516被拆迁户名单中没有王政荣的名字)在封户通知书中、在川奥司发[2006.6.20]11号《关于拟报安岳县岳阳镇王家坝新建商住房、道路和岳阳河护堤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请示》安置补偿方案的名单中以及安拆发[2006.6.25]关于《岳阳镇王家坝新建商住房、道路和岳阳河护堤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的安置补偿方案被拆迁户名单中都没有王政荣的名字,也就是说王政荣的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不在封户之列。以上六、七、八三点说明被告以真假封户为名骗被拆迁户不懂,正如《宰相刘罗锅》电视剧歌词:“说是也是,说不是也不是,”真假难分。封户前不听证,由开发商和官员们背地里说了算,一点不透明,不民主,置被拆迁户的利益而不顾,置党纪国法而不顾。这是被告所犯的第六个错误。

注意:从川建委房发[1998]1310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11.1]——《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9.19]42号——(建住房[2003.12.1]234号)——川府发[2004]3号——川委发[2005]12号紧急通知——2006625封户的政策变化说明什么?下文继续分析:

   九、根据以上文件出台的时间和文件的位阶关系说明:(1)后来的规定是对前面规定的补充和完善;(2)“下位法”应当服从“上位法”或要与“上位法”保持一致;(3)川建委房发[1998]1310号的相

关规定与国务院、建设部、四川省政府的相关规定相冲突,应该服从上述“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4)《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9.19]42号下发后,各级政府都在自觉、主动、积极、稳妥地执行中央的政策,唯独被告以拆迁、封户为由;以处与下位法且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9]42号、(建住房[2003]234号)规定有抵触的(川建委房发[1998]1310号)的相关规定为由,拒绝执行中央的政策,拒绝确认王政荣房屋性质。违反了全党服从中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这是被告拒不执行中央政策的第七个错误

   综上所述,被告违反了市场经济决定法治的新原则:(1)、法无禁止,便是权利(法律上并未规定禁止公民将住宅改为非住宅,也就是说,公民有权将住宅改为非住宅);(2)、法无授权,便为侵权;(3)、法已授权,不予行,便是不作为。本案中,被告以“此户处于王家坝奥鑫锦城片区,该片区正在拆迁和实施建设中,且

岳阳镇北坝村二组属"封户"范围,不予办理”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原告的房屋来说,"拆迁和实施建设中"也好,"属封户"也罢.对在“封户”前多年就已经由住宅变非住宅用途的原告没有任

何约束力.反之,正因为在"拆迁和实施建设中"封户,才有这一对矛盾纠纷,才请被告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地确认王政荣房屋性质。否则,我的当事人世世代代居住一万年,风可进,雨可进也不会找你们的麻烦。下面用案例进一步证明,被告以“此户处于王家坝奥鑫锦城片区,该片区正在拆迁和实施建设中,且岳阳镇北坝村二组属封户范围,不予办理”的理由不能成立。  

发表于 2007-3-29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肖扬:让民告官不再告状难 坚持公正司法
http://news.QQ.com  2007年03月29日03:25   人民网    评论0

肖扬:让民告官不再告状难坚持公正司法

  资料图片: 2006年5月12日,河南省最大规模的人民法院集中接访活动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厅前举行,等待接访的群众排起了数百米的长队。(辛文文摄)

  有的法院怕得罪政府或有关行政机关,不敢行使司法监督权;一些地方限制当事人诉权的“土政策”还没有彻底清除。要切实解决行政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及时受理,导致行政相对人“告状难”的问题

  正在北京点击查看北京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召开的第五次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谈及“民告官”的“告状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如是说:

  行政诉讼,让公民可以在法庭上与行政机关“对簿公堂”,反映了公民法律地位的提高,展示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在当前的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下,老百姓打行政官司压力大、难度大。不少群众既对法院是否“官官相护”、能否秉公执法心存疑虑,又对获得公正裁判充满期盼。

  这些年来,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领域不断拓宽,案件类型不断增加,司法能力不断增强,有力地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可以预见,人民群众通过“民告官”这一诉讼渠道解决行政争议的情况将会越来越多。

  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深刻认识到,当前行政审判工作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些法院的领导同志,对行政审判工作认识不够,导致少数法院行政审判机构不健全、审判力量不足、队伍不够稳定、审判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有的法院认为行政审判难度大、风险大,怕得罪政府或有关行政机关,不敢行使司法监督权;有的法院明知行政行为违法,却违心裁判,违法办案,矛盾上交;有些行政案件质量还不高,个别案件久拖不结;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非法干预行政审判的现象,限制当事人诉权的“土政策”还没有彻底清除等等。

  行政审判中,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一方处于弱势,另一方行政机关则处于相对强势地位,人民群众对于公正的期待尤为迫切。如果行政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不高,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行政争议得不到及时解决,增加民怨,加剧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且会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甚至使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丧失信心,对社会的公平正义产生怀疑。

  对处于弱势的行政相对人,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加大对其诉权的保护力度。切实解决行政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及时受理,导致行政诉讼“告状难”的问题;切实解决应当撤销违法行政行为而违心迁就、违法办案,或者审判效率不高、久拖不结等问题。上级法院要加大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力度,坚决依法纠正不履行行政审判职责和违法办案的行为,对于造成恶劣影响的典型案件要给予通报和严肃处理。

  人民法院是人民的法院,要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以及时的司法救济保护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判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的问题,为人民群众提供公正及时的司法保护。

人民网记者 吴兢

 楼主| 发表于 2007-3-29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胡代国的电子邮箱:hudaiguo888888@163.com,

,电话 0832--4540125

 

发表于 2007-3-30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宰相刘罗锅》电视剧歌词:“说是也是,说不是也不是,”真假难分

发表于 2007-3-30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告违反了市场经济决定法治的新原则:(1)、法无禁止,便是权利(法律上并未规定禁止公民将住宅改为非住宅,也就是说,公民有权将住宅改为非住宅);(2)、法无授权,便为侵权;(3)、法已授权,不予行,便是不作为

 楼主| 发表于 2007-3-31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9.19]42号下发后,各级政府都在自觉、主动、积极、稳妥地执行中央的政策,唯独被告以拆迁、封户为由;以处与下位法且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9]42号、(建住房[2003]234号)规定有抵触的(川建委房发[1998]1310号)的相关规定为由,拒绝执行中央的政策,拒绝确认王政荣房屋性质。违反了全党服从中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这是被告拒不执行中央政策的第七个错误

 楼主| 发表于 2007-3-31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em06][em02][em03][em05]

发表于 2007-3-31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7-4-1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前款中有一个字对原告一字值“千金”,那就是拆迁范围确定“后”这个“后”字,“后”字的反义词则是“前”字原告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对拆迁范

围确定“前”即这次(20066 25日)封户前已经住宅改非住宅七年至今的房屋进行确认

围确定“前”即这次(20066 25日)封户前已经住宅改非住宅七年至今的房屋进行确认

发表于 2007-4-1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封户通知书涉嫌搞假;不过这个“封户通知书”也救不了被告败诉的结局。反而帮了倒忙。

 楼主| 发表于 2007-4-2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条例》第十二条前款中有一个字对原告一字值“千金”,那就是拆迁范围确定“后”这个“后”字,“后”字的反义词则是“前”字原告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对拆迁范 围确定“前”即这次封户前已经住宅改非住宅七年至今的房屋进行确认

 楼主| 发表于 2007-4-2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庆“钉子户”事件今天和解 杨武走出“孤岛”



 
  华龙网讯(记者 徐庶)“钉子户”事件尘埃落定,拆迁双方今天和解。2日晚7点,华龙网记者从九龙坡区政府得到确切消息,当事双方今天已签定异地安置协议,杨武走出“孤岛”。

  九龙坡区一名负责人向华龙网记者独家披露,拆迁口头协议1日已达成,今天双方正式签字。

  九龙坡区法院一名张院长称,法院已组织6次调解,有时1天就有2次调解。3月28日下午,九龙坡区委书记郑洪还专门接待吴苹3小时。1日,在法院组织下,拆迁双方基本达成口头协议,今天下午,双方签字生效。按协议,吴苹选择了异地实物安置方案,开发商将其在沙坪坝开发的一处门面房,按同样面积交付吴苹,吴同意此方案。

  今天下午4:30,在“孤岛”困守多天的杨武自己走出来,并已拆除挂在房顶的国旗和2幅标语。

  今晚,开发商已正式接管“孤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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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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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胡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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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代国“ 维权大侠  铁面无

私”;依法讲法推动法治。

    

共产党员,共青团员,革命干

部,向胡代国同志

学习!!!向胡代国同志敬!!!

发表于 2007-4-3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网吧委托代理人、法律顾问:胡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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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代国“   维权大侠  铁面无私” ;依法讲法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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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产党员,共青团员,革命干部,向胡代国同志学习!!!向胡代国同志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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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是多事之秋。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经常出问题!到底是啷个的嘛??????????????????

发表于 2007-4-3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法院大接访 图    四川也应学习搞大接访

发表于 2007-4-3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7-4-4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代理人利用一个字打官司,真妙_______后的反义词则是“前”字。创下天下奇迹.

<<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前款中有一个字对原告一字值“千金”,那就是拆迁范围确定“后”这个“后”字,“后”字的反义词则是“前”字

发表于 2007-4-6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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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8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就业和生存。1999年王政荣的住宅改非住宅,经销废品至今,证

照齐全,依法纳税,去年为房屋使用


     性质与开发商发生纠纷,被拆迁办裁决为住房,于是王政荣向规划局

申请确认房屋性质但被拒绝,因而向

     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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