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原告代理人同样使用被告人的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中的“一个字”推翻被告人的理由和结论。从而证明被告人“以拆迁、建设中、封户为由,不予办理”的行政行为违法。(条例等法)
下面从法律法规、事实、案例加以证明:
一、答辩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理解片面、错误。依据(证据6)——《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前款中有一个字对原告一字值“千金”,那就是拆迁范围确定“后”这个“后”字。拆迁范围确定“后”,
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但是,“后”字的反义词则是“前”字。原告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对拆迁范
围确定“前”即这次(2006年6月 25日)封户前已经住宅改非住宅七年至今的房屋进行确认(证据7、8、9、证、照、税单)。被告“不予确认”的行政行为显然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前款“拆迁范围确定‘后’‘前置条件’”之规定,这是被告错误的根源。也是被告所犯的第一个错误。为了证明原告代理人的这一观点是正确的,下面我将用法律法规通过逻辑推理方法继续证明被告的这一错误行为是不可辩驳的。也就是被告所犯的第二个错误。
二、依据(证据1)《城市规划房屋拆迁估价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第12条的规定:“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同时该条还规定“对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解决。”根据这二条规定证明原告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理解是正确的。因为上述规定中的“被拆迁房屋”以及“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这一规定的二个强调,都是指“拆迁范围确定后”,都是指的封户后拆迁当事人双方对房屋性质有争议纠纷的房屋。难道不是吗?该规定二处指名道姓的命令:“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对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解决。”显然,被告“不予办理”的行政行为违反了2001年国务院《条例》305号令第十二条和(建住房[2003]234号)第12条的规定。根据逻辑推理,如果说被告“此户处于王家坝奥鑫锦城片区,该片区正在拆迁和实施建设中,且岳阳镇北坝村二组属封户范围,不予办理”的理由成立;如果说“答辩的依据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因此答辩人作出的答复合法。”的理由也成立的话,那么(建住房[2003年12月1日]234号)第12条的规定不就是对牛弹琴,多此一举了吗?。显然被告以“此户处于王家坝奥鑫锦城片区,该片区正在拆迁和实施建设中,且岳阳镇北坝村二组属封户范围,不予办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且违反了建设部的这一规定,这是被告所犯的第二个错误。即“不予办理”的行政行为与(建住房[2003]234号)第12条的规定有抵触。或者说拒不执行建设部的规定,也可以说拒不执行国务院国办发明电[2003年9月19日]42号紧急通知,从时间看,建设部的规定是贯彻执行国务院的紧急通知的表示,下面继续用法规逻辑推理出被告的第三个错误:
三、依据(证据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请问被告,你们如何理解“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这一规定?如何执行这一规定?(反复讲解这一规定)作为一个国家行政机关,连国务院办公厅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电文通知”都不执行,被告所犯的第三个错误,难道还不算违法吗?还不算严重吗?
四、依据法规号:(证据11)川府发[200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建设中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的“(四)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地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底”.依据川委发[2005]12号紧急通知的第四条规定,"努力解决失地无业农民的就业问题”。这两个文件都是省委、省府为贯彻国办发明电[2003]42号而出台的,是在为杜绝2004年5月湖南嘉禾拆迁违法事件在四川重演而出台的,被告为什么不执行四川省委、省府的这些决策呢?这是被告所犯的第四个错误。
五、共产党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历史、尊重王家坝的客观事实。王家坝自1996年被征地被封户,村民们被上当受骗,不许变更房屋性质以达十年之久。(证据17政府征地批文)是地方基层政府的失策,王家坝人民的灾难,并非我当事人的过错,加之原告为了生存,从1999年经营废品业务至今,证照齐全,依法纳税(证据7、8、9),解决了全家五口人及多位雇佣人员的就业生活问题,没向国家伸手要救济吃低保,对社会作出了一定贡献,这就是历史,这就是不可否认的现实。为何父母官们视而不见,充耳不闻。该确认的不确认,这是甚么道理?这是被告所犯的第五个错误。违反了共产党人“实事求是的原则”。
六、关于"封户"法定期限的规定,以前老百姓不懂,有关部门也没有公告宣传,直到今天,被告还在以“封户”为理由麻老百姓的广广(外行不懂)。依据2001年国务院《条例》305号令第九条,拆迁期限最长只有一年。我"百度"了一下“拆迁封户”四个字,互联网上说的很清楚。依据(证据12)2001年1月1日实施的<<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满3个月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作废,拆迁封户自行解除。对被拆迁人所造成的损失,由拆迁人负责赔偿。”
从这一规定看出,王家坝自1996年以来开发公司换了一个又一个,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作废了多少次?拆迁封户自行解除了多少次?对几十户被拆迁人所造成的损失有多大,如按文件规定,由拆迁人负责赔偿.拆迁人赔得起吗?
七、对于这次封户通知书的真实性,王家坝村民纷纷证明不知道(证据13被拆迁户32人证明06。6。25封户通知书不真实),因为没有一个人看见过公告,该封户通知书既没有张贴公告,也没有在闭路电视上公告,(在法庭上有几十人当庭质证)大概是为了这次官司搞出来的吧?也就是说封户通知书涉嫌搞假;不过这个“封户通知书”也救不了被告败诉的结局。反而帮了倒忙。
八、被告提供的封户通知书对原告没有任何约束力,因为原告的房产证明书是2000年领取的,编号为05080(证据见房产证),依据(证据5、15、16被拆迁户名单中没有王政荣的名字)在封户通知书中、在川奥司发[2006.6.20]11号《关于拟报安岳县岳阳镇王家坝新建商住房、道路和岳阳河护堤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请示》安置补偿方案的名单中以及安拆发[2006.6.25]关于《岳阳镇王家坝新建商住房、道路和岳阳河护堤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的安置补偿方案被拆迁户名单中都没有王政荣的名字,也就是说王政荣的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不在封户之列。以上六、七、八三点说明被告以真假封户为名骗被拆迁户不懂,正如《宰相刘罗锅》电视剧歌词:“说是也是,说不是也不是,”真假难分。封户前不听证,由开发商和官员们背地里说了算,一点不透明,不民主,置被拆迁户的利益而不顾,置党纪国法而不顾。这是被告所犯的第六个错误。
注意:从川建委房发[1998]1310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11.1]——《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9.19]42号——(建住房[2003.12.1]234号)——川府发[2004]3号——川委发[2005]12号紧急通知——2006年6月25日封户的政策变化说明什么?下文继续分析:
九、根据以上文件出台的时间和文件的位阶关系说明:(1)后来的规定是对前面规定的补充和完善;(2)“下位法”应当服从“上位法”或要与“上位法”保持一致;(3)川建委房发[1998]1310号的相
关规定与国务院、建设部、四川省政府的相关规定相冲突,应该服从上述“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4)《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9.19]42号下发后,各级政府都在自觉、主动、积极、稳妥地执行中央的政策,唯独被告以拆迁、封户为由;以处与下位法且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9]42号、(建住房[2003]234号)规定有抵触的(川建委房发[1998]1310号)的相关规定为由,拒绝执行中央的政策,拒绝确认王政荣房屋性质。违反了全党服从中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这是被告拒不执行中央政策的第七个错误。
综上所述,被告违反了市场经济决定法治的新原则:(1)、法无禁止,便是权利(法律上并未规定禁止公民将住宅改为非住宅,也就是说,公民有权将住宅改为非住宅);(2)、法无授权,便为侵权;(3)、法已授权,不予履行,便是不作为。本案中,被告以“此户处于王家坝奥鑫锦城片区,该片区正在拆迁和实施建设中,且
岳阳镇北坝村二组属"封户"范围,不予办理”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原告的房屋来说,"拆迁和实施建设中"也好,"属封户"也罢.对在“封户”前多年就已经由住宅变非住宅用途的原告没有任
何约束力.反之,正因为在"拆迁和实施建设中"封户,才有这一对矛盾纠纷,才请被告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地确认王政荣房屋性质。否则,我的当事人世世代代居住一万年,风可进,雨可进也不会找你们的麻烦。下面用案例进一步证明,被告以“此户处于王家坝奥鑫锦城片区,该片区正在拆迁和实施建设中,且岳阳镇北坝村二组属封户范围,不予办理”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