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根本 事实是依据 法律是准绳
——祝建忠“罪与非罪”之证据、事实、法律等问题的反映
尊敬的省人大法工委、省政法委领导:
您们好!
我们是2010年8月18日省道106线交通事故案当事人(也是受害人)之一祝建忠的家属。迫于无奈,至此写信给各位领导,我们感到非常抱歉,也感谢您们在百忙之中阅信。我们希望从以下三方面来对本案进行较为客观的陈述。
一、案件疑点重重:事实真相完全非检方所指控之事实
2010年8月18日,在省道106线眉山至丹棱段发生交通事故后,通过长时间的询问调查,根据专家测谎、权威DNA鉴定结果,公、检、法均判定吴国平为开车肇事者。2012年,开车肇事者吴国平在某些不明真相之人的诱导下,多次认罪后又毫无根据地翻供。同时,迫于死者家属在网上以不实言论制造的舆论压力,办案人员在无任何新增证据的情况下,因担心吴国平无赔偿能力,单凭吴国平漏洞百出的一面之词将祝建忠以交通肇事罪逮捕。
2012年12月13日,东坡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公开庭审,死者家属、吴国平家属和我们都到场旁听。我们认为,在本次庭审中,东坡区检察院对祝建忠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的证据根本不充分,十分牵强,疑点重重;而吴国平的供词和庭审作答也是含糊其辞,漏洞百出,前后矛盾。祝建忠辩方律师在庭审时提出诸多疑问。然而,东坡区法院第二次开庭直接宣判,对我方疑点未作有说服力的解答,在这样情况下,法院竟派遣了二十多个特警到庭镇压,他们也知道此案判的牵强,怕家属不服闹事。但是我们一直秉承父亲的教诲相信党、相信组织,我们恳请还原事实真相,案件得以公正裁决,给我们一个公道,给死者家属一个公道,更是给这个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一个公道!我们将以一个旁观者和非专业人士的角度,从供词、证据和庭审现场几方面,提出案件疑点,供各位领导参考、审察,现整理如下:
其一,2010年8月19日,吴国平在交警队询问笔录中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及心理状态供述得详尽细致,而据他供述开车撞击受害人的过程、现场第一目击证人廖小燕的证词和当天交警部门的现场勘验完全一致。而吴国平却在翻供和庭审时表示自己在副驾室后排睡觉,一个睡着之人,如非亲身经历,若照他所言单凭推测,何以如此吻合?必须强调的是:这绝非巧合,更非事后串供、他人教唆,恰好是当事者的真实陈述。依全案事实和证据,毫无事后串供教唆的任何迹象,此是本案必须面对,无法回避的重大事实和矛盾。
其二,吴国平的供词版本众多,变幻无穷,近十次招供几乎每一次都不一样,且前后矛盾。展现了谎言多变的特点。反观,祝建忠供词从始至终几乎完全一致,只有亲身经历,所言属实才能如此。
其三,事故现场吴国平谎称自己无驾驶证,致使祝建忠作为用车人因担心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事故赔偿。加之现场极其混乱,一时解释不清,故在现场暂时承认自己开车以缓解现场矛盾,并配合交出身份证和驾驶证,造成目击证人误会,让吴国平认为有机可乘而虚假翻供。
其四,事故发生后,附近群众迅速到达现场,没有一个现场证人看见祝建忠开车,而几个证人证词和吴国平后期翻供供词矛盾重重。
其五,2010年,公安部门的测谎仪,权威部门的DNA检测,公、检、法部门所有收集材料均认定为吴国平开车肇事。尔后,却因案件当事人吴国平的一面之词让这些证据化为乌有。已经查证属实的事实被否定,甚至颠倒,翻供之内容不能被证实,且用不能证实的“事实”去否定推翻已经证明的事实。
其六,庭审现场,问询中吴国平出现了多处前后矛盾。先言自己后下车,后言自己下车后祝建忠在车上;先言自己开车习惯以舒服为准,后言自己并未调整座椅——开车时蜷缩,引来审判长的语塞。可见,谎言终将向事实低头。
其七,本案尚有一处重大事实必须查明,矛盾必须排除,全部证据未查明吴国平是何时下车,所有证据未证明其是在祝建忠之后下车,无论是依据证据、逻辑常识、经验规则均足以证明吴国平是在祝建忠之前下车,由此与吴国平翻供时的供述巨大矛盾,据此认定吴国平是司机科学合理。
诸如此类,疑点众多,不胜枚举。大多数旁听者都表示出对这些疑点的认可,甚至包括死者家属及吴国平家属,然而由于为了获得更多赔偿、维护自身利益等因素并没有过于言明。
难道之前的两次深入调查和科学依据都是走过场?我们不敢信!!!难道说是原办案人员的不负责任和无能?我们想不是!!!难道如此众多的疑点都能成为定案依据?我们绝不服!!!难道仅凭吴国平漏洞百出的一面之词就置科学证据于不顾?我们定不允!!!难道仅迫于舆论压力或想早日结案就如此颠倒黑白?我们道不公!!!
我们坚信,公、检、法部门必然会尊重证据,尊重事实,尊重真相,尊重法制!
二、专业人士提出相关法律见解
除站在非专业人士角度提出上述众多疑点外,我们还通过咨询法律专家学者,综合其观点,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见解。
吴国平翻供和其无罪供述中声称,其在眉山回丹棱途中,因为很累,便从自己开车调换到祝建忠开车,以此脱罪(事实上,丹棱至眉山、眉山至丹棱均是其驾驶)。由此产生如下根本无法证实及合理解释的重大问题:
其一,关于“调换”之地点,吴国平供述的是三个不同地点。如此重要且关系“罪与非罪”的事实为何出现三种重大出入?侦查、检控单位并未查明确认,吴国平本人更是没有作出合理解释。庭审中,法庭也未查明,必须强调的是,不能以吴国平“记不清了”“记错了”“搞忘了”搪塞了事。侦、检、审三部门应当对此重大存疑且“悬又悬”的事实作出采信与否的判断,并充分合理说明。
其二,历来的刑事诉讼政策或程序法明确规定:言词供述必须依靠相关的证据充分证明。只有供述而缺乏证据证实的,不得采信,尤其是作为他人定罪之证据。本案中,无论是侦、检单位,还是吴国平本人拿什么证据证明“中途换人”这一重大事实?!如无证据证实,吴国平的脱罪供述根本不能成立。由此观之,无论是客观事实,还是证据(或法律)事实都完全一致,驾驶人只能是吴国平。
其三,证据证明力的一致性(即非矛盾性)。从眉山出发时,吴国平开车已是铁定事实,而据前述“中途换人”之事实无证据证实,也就当然不成立。同时,驾驶车辆是连续的过程,本案中吴国平驾驶就必然是一种连续的状态。结合证据证明的一致性,包括专家学者、任何司法机关、大小官员,更包括吴本人,死者家属在内的所有人,谁会、谁能依照法律否定吴国平是司机?!谁又会、谁又能凭借手中之权,无据强制认定祝建忠是司机呢?!
三、回应死者家属
出于对案件处理结果的不满和对祝建忠的误解,死者家属在网络上发表了不实言论,一方面误会公、检、法部门在本案中包庇祝建忠,另一方面是对赔偿问题感到不满。我们对因事故去世的两位死者表示深切哀悼,对死者家属致以最诚挚的歉意,因此,可以理解其行为并予以谅解。但这绝非事实更不是真相。
谈及司法部门的包庇,我们坚信,清者自清。首先,并非祝建忠开车,何来包庇一说。其次,司法部门辛苦的办案人员和执法人员,从未抽过我们一支烟,喝过一口水,吃过一顿饭,何来包庇之说。再者,我们的父亲,作为已退休多年的检察院工作人员,一生清廉,从未办过一件冤假错案,从未利用职务之便办过一件私事,年年评为优秀工作者,有目共睹,何来包庇之说。请明察。而2010年,在科学证据查明系吴国平为肇事司机的5天后,又将祝建忠扣留近一个月。尽管随后祝建忠被查明清白,我们家却悲痛不已,老父亲在当时反复调查期间因郁结几度心肌梗死,最终于2011年10月19日与世长辞。
至于赔偿(肇事者吴国平无赔偿能力),我们在事故第三天已支付5万元丧葬费。赔偿金额方面,经执法部门多次调解没能与死者家属达成共识,我们最终寄希望通过法律程序公正地解决赔付问题。然而,法律尚未作出一个公正裁决,因而此事拖延至今。
四、提出意见请求
就目前案件发展情况,作为祝建忠家属,我们陷入了几难局面:一面是我们的委屈,一面是死者家属的委屈,一面是司法机关的委屈。
民事赔偿和刑事追究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在本案中存在某种联系,在刑事调查,诉讼未最终确定时,尤其是重大疑问时,民事赔偿的结果,谁又不会将此与刑事调查作这样那样的联想、推测、牵连呢?
1、合理并依法解决赔偿,使矛盾化解。我们也想尽快解决赔偿问题,但在真相未查明之前我们不能也不敢赔偿,原因有二:其一,倘若支付不公正的赔偿,似乎我们便认定是祝建忠开车了,而事实上吴国平才是肇事司机。其二,我们也成为了受害者,从第一次庭审情况来看,东坡区检察院公诉材料并没有很好地解释疑点,提出证据,客观处理案件。综上,我们希望法律能够公正裁决,合理解决赔偿问题。
2、直面舆论压力,还案件真相。我们也想也可以不顾大局,也想借助网络、借助媒体伸张正义,为祝建忠讨一个公道,为我们间接因此事死去的老父亲讨一个公道。然而,我们还不能,如父亲教导所言,我们要以大局为重,相信法律,相信正义,等待一个公正的处理和判决。
3、公正审理案件,让真凶伏法。案件审理期间,我们和祝建忠始终积极配合,因为与死者家属一样,我们也希望尽快查明真相,还祝建忠一个清白,给死者家属一个交代,给司法公正一个交代!倘若司法公正掺入杂质,我们恳请更高一级纪委及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如果仅凭现有的案件证据事实将祝建忠冤诉、冤判、冤罪,我们全家将倾其所有不惜负债到成都,上北京,甚至邀请媒体介入为祝建忠讨回公道。
培根说:“一次错误的判决,等于十次犯罪。一次犯罪只是污染水流,误判却是污染水源。”从父亲身上,我们看到了执法者的公平与正义,我们也绝对相信您们,相信正义的存在!恳请领导们到东坡区法院调取所有卷宗及庭审录相进行审阅,查明案件真相,主持公道。再次致以最真挚的谢意!
此致
敬礼
祝建忠家属
联系电话:15828132584
20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