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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播报] 证据是根本 事实是依据 法律是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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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7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据是根本 事实是依据 法律是准绳
——祝建忠“罪与非罪”之证据、事实、法律等问题的反映
尊敬的省人大法工委、省政法委领导:
您们好!
我们是2010年8月18日省道106线交通事故案当事人(也是受害人)之一祝建忠的家属。迫于无奈,至此写信给各位领导,我们感到非常抱歉,也感谢您们在百忙之中阅信。我们希望从以下三方面来对本案进行较为客观的陈述。
一、案件疑点重重:事实真相完全非检方所指控之事实
2010年8月18日,在省道106线眉山至丹棱段发生交通事故后,通过长时间的询问调查,根据专家测谎、权威DNA鉴定结果,公、检、法均判定吴国平为开车肇事者。2012年,开车肇事者吴国平在某些不明真相之人的诱导下,多次认罪后又毫无根据地翻供。同时,迫于死者家属在网上以不实言论制造的舆论压力,办案人员在无任何新增证据的情况下,因担心吴国平无赔偿能力,单凭吴国平漏洞百出的一面之词将祝建忠以交通肇事罪逮捕。
2012年12月13日,东坡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公开庭审,死者家属、吴国平家属和我们都到场旁听。我们认为,在本次庭审中,东坡区检察院对祝建忠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的证据根本不充分,十分牵强,疑点重重;而吴国平的供词和庭审作答也是含糊其辞,漏洞百出,前后矛盾。祝建忠辩方律师在庭审时提出诸多疑问。然而,东坡区法院第二次开庭直接宣判,对我方疑点未作有说服力的解答,在这样情况下,法院竟派遣了二十多个特警到庭镇压,他们也知道此案判的牵强,怕家属不服闹事。但是我们一直秉承父亲的教诲相信党、相信组织,我们恳请还原事实真相,案件得以公正裁决,给我们一个公道,给死者家属一个公道,更是给这个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一个公道!我们将以一个旁观者和非专业人士的角度,从供词、证据和庭审现场几方面,提出案件疑点,供各位领导参考、审察,现整理如下:
其一,2010年8月19日,吴国平在交警队询问笔录中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及心理状态供述得详尽细致,而据他供述开车撞击受害人的过程、现场第一目击证人廖小燕的证词和当天交警部门的现场勘验完全一致。而吴国平却在翻供和庭审时表示自己在副驾室后排睡觉,一个睡着之人,如非亲身经历,若照他所言单凭推测,何以如此吻合?必须强调的是:这绝非巧合,更非事后串供、他人教唆,恰好是当事者的真实陈述。依全案事实和证据,毫无事后串供教唆的任何迹象,此是本案必须面对,无法回避的重大事实和矛盾。
其二,吴国平的供词版本众多,变幻无穷,近十次招供几乎每一次都不一样,且前后矛盾。展现了谎言多变的特点。反观,祝建忠供词从始至终几乎完全一致,只有亲身经历,所言属实才能如此。
其三,事故现场吴国平谎称自己无驾驶证,致使祝建忠作为用车人因担心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事故赔偿。加之现场极其混乱,一时解释不清,故在现场暂时承认自己开车以缓解现场矛盾,并配合交出身份证和驾驶证,造成目击证人误会,让吴国平认为有机可乘而虚假翻供。
其四,事故发生后,附近群众迅速到达现场,没有一个现场证人看见祝建忠开车,而几个证人证词和吴国平后期翻供供词矛盾重重。
其五,2010年,公安部门的测谎仪,权威部门的DNA检测,公、检、法部门所有收集材料均认定为吴国平开车肇事。尔后,却因案件当事人吴国平的一面之词让这些证据化为乌有。已经查证属实的事实被否定,甚至颠倒,翻供之内容不能被证实,且用不能证实的“事实”去否定推翻已经证明的事实。
其六,庭审现场,问询中吴国平出现了多处前后矛盾。先言自己后下车,后言自己下车后祝建忠在车上;先言自己开车习惯以舒服为准,后言自己并未调整座椅——开车时蜷缩,引来审判长的语塞。可见,谎言终将向事实低头。
其七,本案尚有一处重大事实必须查明,矛盾必须排除,全部证据未查明吴国平是何时下车,所有证据未证明其是在祝建忠之后下车,无论是依据证据、逻辑常识、经验规则均足以证明吴国平是在祝建忠之前下车,由此与吴国平翻供时的供述巨大矛盾,据此认定吴国平是司机科学合理。
诸如此类,疑点众多,不胜枚举。大多数旁听者都表示出对这些疑点的认可,甚至包括死者家属及吴国平家属,然而由于为了获得更多赔偿、维护自身利益等因素并没有过于言明。
难道之前的两次深入调查和科学依据都是走过场?我们不敢信!!!难道说是原办案人员的不负责任和无能?我们想不是!!!难道如此众多的疑点都能成为定案依据?我们绝不服!!!难道仅凭吴国平漏洞百出的一面之词就置科学证据于不顾?我们定不允!!!难道仅迫于舆论压力或想早日结案就如此颠倒黑白?我们道不公!!!
我们坚信,公、检、法部门必然会尊重证据,尊重事实,尊重真相,尊重法制!
二、专业人士提出相关法律见解
除站在非专业人士角度提出上述众多疑点外,我们还通过咨询法律专家学者,综合其观点,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见解。
吴国平翻供和其无罪供述中声称,其在眉山回丹棱途中,因为很累,便从自己开车调换到祝建忠开车,以此脱罪(事实上,丹棱至眉山、眉山至丹棱均是其驾驶)。由此产生如下根本无法证实及合理解释的重大问题:
其一,关于“调换”之地点,吴国平供述的是三个不同地点。如此重要且关系“罪与非罪”的事实为何出现三种重大出入?侦查、检控单位并未查明确认,吴国平本人更是没有作出合理解释。庭审中,法庭也未查明,必须强调的是,不能以吴国平“记不清了”“记错了”“搞忘了”搪塞了事。侦、检、审三部门应当对此重大存疑且“悬又悬”的事实作出采信与否的判断,并充分合理说明。
其二,历来的刑事诉讼政策或程序法明确规定:言词供述必须依靠相关的证据充分证明。只有供述而缺乏证据证实的,不得采信,尤其是作为他人定罪之证据。本案中,无论是侦、检单位,还是吴国平本人拿什么证据证明“中途换人”这一重大事实?!如无证据证实,吴国平的脱罪供述根本不能成立。由此观之,无论是客观事实,还是证据(或法律)事实都完全一致,驾驶人只能是吴国平。
其三,证据证明力的一致性(即非矛盾性)。从眉山出发时,吴国平开车已是铁定事实,而据前述“中途换人”之事实无证据证实,也就当然不成立。同时,驾驶车辆是连续的过程,本案中吴国平驾驶就必然是一种连续的状态。结合证据证明的一致性,包括专家学者、任何司法机关、大小官员,更包括吴本人,死者家属在内的所有人,谁会、谁能依照法律否定吴国平是司机?!谁又会、谁又能凭借手中之权,无据强制认定祝建忠是司机呢?!
三、回应死者家属
出于对案件处理结果的不满和对祝建忠的误解,死者家属在网络上发表了不实言论,一方面误会公、检、法部门在本案中包庇祝建忠,另一方面是对赔偿问题感到不满。我们对因事故去世的两位死者表示深切哀悼,对死者家属致以最诚挚的歉意,因此,可以理解其行为并予以谅解。但这绝非事实更不是真相。
谈及司法部门的包庇,我们坚信,清者自清。首先,并非祝建忠开车,何来包庇一说。其次,司法部门辛苦的办案人员和执法人员,从未抽过我们一支烟,喝过一口水,吃过一顿饭,何来包庇之说。再者,我们的父亲,作为已退休多年的检察院工作人员,一生清廉,从未办过一件冤假错案,从未利用职务之便办过一件私事,年年评为优秀工作者,有目共睹,何来包庇之说。请明察。而2010年,在科学证据查明系吴国平为肇事司机的5天后,又将祝建忠扣留近一个月。尽管随后祝建忠被查明清白,我们家却悲痛不已,老父亲在当时反复调查期间因郁结几度心肌梗死,最终于2011年10月19日与世长辞。
至于赔偿(肇事者吴国平无赔偿能力),我们在事故第三天已支付5万元丧葬费。赔偿金额方面,经执法部门多次调解没能与死者家属达成共识,我们最终寄希望通过法律程序公正地解决赔付问题。然而,法律尚未作出一个公正裁决,因而此事拖延至今。
四、提出意见请求
就目前案件发展情况,作为祝建忠家属,我们陷入了几难局面:一面是我们的委屈,一面是死者家属的委屈,一面是司法机关的委屈。
民事赔偿和刑事追究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在本案中存在某种联系,在刑事调查,诉讼未最终确定时,尤其是重大疑问时,民事赔偿的结果,谁又不会将此与刑事调查作这样那样的联想、推测、牵连呢?
1、合理并依法解决赔偿,使矛盾化解。我们也想尽快解决赔偿问题,但在真相未查明之前我们不能也不敢赔偿,原因有二:其一,倘若支付不公正的赔偿,似乎我们便认定是祝建忠开车了,而事实上吴国平才是肇事司机。其二,我们也成为了受害者,从第一次庭审情况来看,东坡区检察院公诉材料并没有很好地解释疑点,提出证据,客观处理案件。综上,我们希望法律能够公正裁决,合理解决赔偿问题。
2、直面舆论压力,还案件真相。我们也想也可以不顾大局,也想借助网络、借助媒体伸张正义,为祝建忠讨一个公道,为我们间接因此事死去的老父亲讨一个公道。然而,我们还不能,如父亲教导所言,我们要以大局为重,相信法律,相信正义,等待一个公正的处理和判决。
3、公正审理案件,让真凶伏法。案件审理期间,我们和祝建忠始终积极配合,因为与死者家属一样,我们也希望尽快查明真相,还祝建忠一个清白,给死者家属一个交代,给司法公正一个交代!倘若司法公正掺入杂质,我们恳请更高一级纪委及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如果仅凭现有的案件证据事实将祝建忠冤诉、冤判、冤罪,我们全家将倾其所有不惜负债到成都,上北京,甚至邀请媒体介入为祝建忠讨回公道。
培根说:“一次错误的判决,等于十次犯罪。一次犯罪只是污染水流,误判却是污染水源。”从父亲身上,我们看到了执法者的公平与正义,我们也绝对相信您们,相信正义的存在!恳请领导们到东坡区法院调取所有卷宗及庭审录相进行审阅,查明案件真相,主持公道。再次致以最真挚的谢意!
此致
敬礼




祝建忠家属
联系电话:15828132584
20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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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7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201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会议强调有疑问、疑点众多的案子一定要做到案件公开。我哥这个案子疑点太多,我们请教过很多专业人士,就案件本身和现有的证据是不能判定是我哥祝建忠开车的,恳请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监督机关中级人民检察院能认证审核,公平公正的判决。除非有更有力的证据证明是祝建忠开车,能真正说服我们。否则请还我哥祝建忠一个清白。

发表于 2013-1-8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才啊,这也行啊~~~~~~~~~~~~~

 楼主| 发表于 2013-1-8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藕然相遇 发表于 2013-1-8 14: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有才啊,这也行啊~~~~~~~~~~~~~

谢谢顶贴、谢谢关注!!!

发表于 2013-1-8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据我了解,本案中的祝建忠在2oo7年因职务侵占已被丹棱法院判二缓三,车祸案发当日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当天是眉山市检察长工作会在祝的山庄开会,祝搞绿化到凌晨三点后一早进眉山买东西出事撞死表兄妹二人。吴国平是祝喊去当保安的,当天是去买保安服的!出事后,祝在现场向上交警承认是肇事者,现场死者家属和群众都听见,后买通吴顶罪,吴去摸了安全气嚢,留下dna,祝答应吴积极赔偿给吴判缓刑,吴被捕后只赔了5万祝就不管了,法院多次调解,祝甚至当庭讲就不赔,宁愿拿三十万给吴,吴信以为真,吴被东坡区法院判了六年,吴父去找祝,祝前后十次拿了二千元,吴上诉,哀求祝赔偿好改判缓刑,祝不管,吴叫祝上点钱,祝不管,吴愤而举报,水滳石穿,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交警补查,检方变更对吴的起诉为伪证罪,补充起诉祝为交通肇事罪,且要求撤缓刑,数罪并罚。区法院重新审理时,祝称他是为吴顶罪才在现场承认是驾驶员,因为吴没驾证,但查明吴是B照,另外祝是大富翁,在丹棱开红石渡假村的,又在缓刑考验期,他会去帮吴这个家徒四壁的人顶罪?只可能吴帮祝顶,夲案11万交强险,30万商业险,祝也赔不了多少钱,但他为富不仁,叫人顶罪后不管,同时由于刑事部份未审结,民事赔偿也了不了,最近区法院查明是吴帮祝顶罪,吴判二年八个月,伪证罪。祝缓刑被撤,又判交通??事,判了八年四个月。祝也被判全额赔偿共75万元,其实除了保险也不到三十万,祝终于被自己搬的石头打肿了脚,判刑后,祝当庭大叫冤枉,要杀了吴,冤不冤,祝很清楚,吴很害怕出狱被祝家人和祝报复,祝的家人在丹棱权势大,又是已故检察院批捕科长的儿子。区法院把祝的财产保全了。祝己上诉,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死者死了两年半了,还没得到赔偿,整日以泪洗面,法院都已司法救助了25000元。现在等二审结果。好人一生平安,坏人难逃法网,任你多权多势,终穷恶人恶报。愿死者安息,女死者是大学生,男死者是表兄,二人未婚,他们父母是亲兄妹,也是失独家庭,女死者父亲已气来中风!可悲可怜。本案不查清,罪人不伏法,天理难容!

发表于 2013-1-8 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咋个不说祝建忠有犯罪前科,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的事情呢?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啊!

发表于 2013-1-8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悲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发表于 2013-1-8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依你说,是检察院黑办了检察官的儿子,不可能!官官相护,官商勾结,另有隐情!早知现在,何必当初!走法律途径是正道,依法刑行驶诉讼权利!

发表于 2013-1-8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人家在世时批准逮捕这么多人,那些人的家属是不是又该上网来喊冤呢,还是要回到法治轨道上来,现在制度健全,不是谁,任何人,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党政官员都不会一手遮天,清者自清!

发表于 2013-1-8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打击坏人保护好人

发表于 2013-1-8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人家在世时批准逮捕这么多人,那些人的家属是不是又该上网来喊冤呢,还是要回到法治轨道上来,现在制度健全,不是谁,任何人,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党政官员都不会一手遮天,清者自清!

发表于 2013-1-8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淡定,淡定,冷静,冷静。法律惩恶扬善,不是说被判刑就委屈的很,关键是该不该判刑,法院错了可是要国家赔偿,个人也要被检察院追究枉法裁判的责任的,看市检察院、省检察院,最高检察院,市中院、省高院,最高法院的态度!

发表于 2013-1-8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把判决书发给网名看噻,看看法院是不是这样蛮横无理,强烈要求发判决书,发判决书,发判决书!

发表于 2013-1-8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扫描上来大家看看,不能一面之词啊!

 楼主| 发表于 2013-1-8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rjzdscs123456 发表于 2013-1-8 19: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可悲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您对案件了解如此清楚,我想您不是死者家属就是东坡区公检法某一部门的办案人员吧。对于死者的丧生我们表示真的非常痛心和遗憾,就像您说的:“本案不查清,罪人不伏法,天理难容!”我们非常认同,我们也希望案件真相得以查清,还死者一个公道,生者一个清白!所以希望您能够冷静下来,为了这个共同的目标,一起来捍卫事实,一起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而不是先入为主地认定祝是开车者。我们也很委屈也很无奈,我们知道死者为大,所以也强压难过,希望能够与您们诚恳地交流。
     一审现场您们也去了,我们也听到当场您们中的一位说:“这下我真不知道是谁开的车了”,说真的,您们对祝之前的误解已深,您们都能发出这样的感慨,可见庭审现场的疑点是有多少?!所以真的希望大家可以一起尽量客观、冷静地去分析解决。有几个问题您试想一下:
     1、祝如果让吴去抹一下,当时在车上就想让吴顶包的话,他是否可能立马下车跟您们说是自己开车?
     2、您们所有人都只看见祝下车,没有看见吴下车,唯一的解释就是吴已经先下车了!
     3、吴之前的供词中,对于车祸发生时心理的描述如此详尽,所描述场景无一不与某一证人看到的相吻合。您试想,一男一女行走的位置,有无数种可能:男前女后、女前男后、男左女右、女左男右......还有两人所站位置不同,因此至少有几十种排列组合。如果如吴所言,他在车里第二排睡觉,惊醒后10s左右就移至了驾驶室,完成一系列动作然后下车,那他怎可能知道的如此详尽?!相反,祝是不清楚的。
     4、吴最终说事发时,他在第二排睡觉,交警勘察的车座位置可以看出,一个那么高的人怎么可能有前排不坐,会在第二排那么狭小的空间睡觉,而且那么高的个子,根本不可能从第二排跨到驾驶室的。
     5、吴的供词中三次和祝的换车地址都不一致,庭审现场,每每问及关键性问题,吴不是“不知道”就是“搞忘了”,您也听到了!第一次庭审进行到约1小时的时候,审判长问吴“你下车后祝在干嘛”(吴供述说的是祝先下车),吴说“还在车里边”,审判长都迟疑了20s左右才又说道“你们俩都在车里咋打开车门喃”,如此前后矛盾的回答不止一次,这都是有录像为证的。
     诸如此类的疑点太多太多了,所以真的非常诚心地恳请您们冷静下来,仔细分析!!!连吴以前的辩护律师,后来都说过是吴开的车!!!
     至于赔偿问题,我们已经解释过了,当初迟迟没有达成赔偿的原因,我们知道吴没有赔偿能力,作为车主方的我们不是不做赔偿,而是法院迟迟未判决,如果我们赔偿,您们和法院就会说是祝心虚,本着身正不怕影子歪的想法,我们希望能够得到公正解决,没想到东坡区公检法如此不作为,我们也很无奈。再者,如果真是祝开车,他肯定会希望事情快点解决,然而他却一直在静待法律给出一个公正的结果!!
     说实话,看到您以我亡父之名在网上发表不实言论的时候,我们真的很痛心,但是我们能理解您们的心情,所以不想再跟您增添难过。祝建忠的亡父一生正直,没有为家庭和自己某过私事,一生从未办过一件冤案,如果您不相信,可以去地方上调查访问,问任何人都行,这点绝对绝对经得起考验,所以请您尊重我们的亡父,让死者安息,不要误解他老人家的一生正直!
     人的一生,谁能无过?祝建忠也许在其他事情上犯过错,但是这次这件事,他真的是被冤枉的!!!真的希望您们能够尽量客观地看待这件事!!!还有,如果真像您说的祝那么权大势大,还用在网上来发帖求助吗?!您们的心情我们真的可以理解,但是真心希望您们能够冷静客观地看待这个事情。我们也是受害者之一,我们真的没有办法了,真的无奈了。我们唯一的要求就是案件得以公正处理!!难道在这个法制社会恳请案件得以公正判决都这么难吗?!

 楼主| 发表于 2013-1-8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rjzdscs123456 发表于 2013-1-8 19: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法律打击坏人保护好人

强烈同意。

发表于 2013-1-8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zjz_yuanan 发表于 2013-1-8 20: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强烈同意。

别管我是谁,我是过客,你要官方的说法就走法律途径,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但法律不是面团,打官司输了就不服气,按法律规则办事。你要上网就要实话实说,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起诉书、判决书都发到网上,让网友看看!

发表于 2013-1-8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撞死两个人,拒不赔偿,找人顶包,吃的恶哦!

发表于 2013-1-8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查查祝老板的钱是不是把丹棱县的机械厂吃了的,他可是职务侵占,吃黑钱被判刑的,有前科,反侦察能力强我。有钱买的鬼推磨,就把吴国平打来吃起。看来吴国平“不平”,最终祝建忠“被捉”(请念四川话,此处应有掌声!)。被捉一次,又捉二次,扬言要报复,恐怕要捉三次哦!

发表于 2013-1-8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查查祝老板的钱是不是把丹棱县的机械厂吃了的,他可是职务侵占,吃黑钱被判刑的,有前科,反侦察能力强我。有钱买的鬼推磨,就把吴国平打来吃起。看来吴国平“不平”,最终祝建忠“被捉”(请念四川话,此处应有掌声!)。被捉一次,又捉二次,扬言要报复,恐怕要捉三次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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