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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关注违法占地 严惩害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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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9 16:06 | |阅读模式
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童家镇白果村9组村民,在此强烈检举开发商(梁玉梅)伙合村社干部利用欺骗手段骗取审批,侵占农民土地,用于修建门市与住宅,搞商业开发,我等村民脆求各界人事的关注和帮助,重视这个小地方的大问题。
1.2005年7月28日,村干部牵头,准备将我社土地318国道线童家段的农田出租给梁玉梅(开发商)使用,并叫来本社人员易礼光、龙秀珍、易礼华、艾碧文、苏显福(副村长)、付有林(队长)对土地进行仗量,面积为4·8亩,又于当日下午在与梁玉梅签订一份租地合同,内容约定为租期50年,租金共计5万元…但本社其余社员对此事并不知情,之后该笔款额按划地人口每人600元进行了分配,并告知这是土地租金,2007年6月25日,梁玉梅伙合村社干部冒用15户村民以联合自建名义向县级部门提交申请,又于2007年7月30日开据虚假证明通过层层审核,上报获批,5万元租金买断我们4.8亩农田,利用我社集体土地开发房产,该楼于2008年6月左右完工,并对外进行销售,达到获利目的,此处建住房40套,门市17个,房屋售价700元左右/平米。依据白果村村委会出示的申请材料、证明材料及国土局的农房建设用地调查表、集体土地建房公示等材料中发现诸多问题和虚假情况,详见标注,集体组织仅用这些虚假信息盖上印章就得到审批,帮助开发商从中谋利,干部们最终在此拥有一套房产。
2.2009年4月8日,梁玉梅与童家镇老酒厂职工达成协议并签订一份“集资灾后重建合同,以灾后重建立项搞开发建设,酒厂原占地面积1755平米,因扩建需要,将我社位于318国道线童家段老酒厂相邻的土地和马路对面的土地通过村社干部承包转让到手,并签订土地承包转让合同,用于扩建商品房,此事该社社员基本不知情,但从该项目的实际占地情况来看,除老酒厂面积外,该项目实际占用艾碧明(半边干田原0·5亩·因318占用后剩约0·35亩)农田,易礼华(堰背土约0·45亩)耕地,童亮(半边干田原0·5亩·因318占用后剩约0·35亩)农田,童首明和付有林柴山地(约0·6亩),集体毛房土(约0.5亩),过路小道两处(约0·4亩),肖洪云和艾碧文(罗万兴大土和毛房土约1·4亩)退耕还林地,共占用我社土地4·5亩左右,国土局审批面积仅1·3亩(921平米),不知这1·3亩是哪些地块,是否为国有土地,其中肖洪云和艾碧文的退耕还林地罗万兴大土、茅房土共计1.4亩(有林权证,使用期限70年,有效期至2071年)被非法侵占,至于318线马路对面的蒙子土和盐车土是开发方计划后期修建的地皮,因各种原因还未修建。根据“舒增容等11户联建户名单及原产权状况表”发现开发商假借产权加大面积的形为,将原老酒厂占地1755+舒增容142+艾碧明(因扩建的拆迁户)105·12=2002·12的真实面积扩大至2617平米,然而被占用的其余土地也未上报,不知此项目占地补偿2·6万元/亩(含所有费用)如何得来,艾碧明、易礼华、童亮等承包户的土地就被白白侵占,此项目共建住房约90多套,一层商铺,二层有写字楼,商铺售价约4一5千/平米,住房2000左右/平米,对外进行销售。根据2009年易礼华等人、陈天福等人的信访回复文件显示,灾后重建项目可实现政府收益20万元(含周正容10万元)此笔款项被以舒增容和周正容名义领取,实质为国家给灾后重建的受灾专项补助款,周正容本为冒用的受灾户,却获得了大笔补偿,房屋至今安好屹立,最终花落谁家。我社关于土地被占的问题,已有几波村民上访过,但职能部门的回复内容和实际情况存较大出入,不难发现其中猫腻,最终却侵害了农民的权益,造成了农民的损失,开发商冒用各种名义搞商业开发,多占少批,以租代征,两处共建住房130多套,门面47个,性质恶劣,影响极坏,此形为已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长时间的维权事情至今未得到解决,我们要求对占用后的土地重新仗量,超出部分按商业地价补偿给百姓,我们有必要知道哪些是国有土地,一直以来我们的土地被低价变卖,以租代征,人人感到气愤,人人心存疑虑,许多村民怨声再道,敢怒不敢言。占地面积多达几十亩,农民到手的补尝往往会在发放过程中被雁过拔毛,所剩无几,被占地农户也未重新采地。农民的利益被虚化,权益无法保障,最后失地失利,为何要剥夺我们的权,为何要剥削我们的利,请重视百姓的问题,请不要让农民的土地变成开发商谋利的算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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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9 16:37 |
如果有证据,你可以向纪检部门举报资阳市纪委、监察局 电话:6655322 传真:6655476

 楼主| 发表于 2013-1-9 21: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手里有文件能说明问题,部分工作人员也承认有问题,介意我向法院起诉,真不知道,职能部门是干嘛的

 楼主| 发表于 2013-1-9 21: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国土局一句话说土地是国有性质却没文件说明,我有林权证,他们说是无效的

发表于 2013-1-10 15:22 |
:L:o:(:o:(

 楼主| 发表于 2013-1-10 16: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这是明显的偷梁换柱形为,把国土审批的面积拿我们的集体土地来替换,而审批的土地又没有祥细地名,占地面积7亩多,除去老酒厂占用4亩多,集体组织把马路对面的地都通过承包转让的方式给了开发商用来搞房地产开发,违法,,,

发表于 2013-1-11 14:25 |
aili641507520 发表于 2013-1-10 16: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是明显的偷梁换柱形为,把国土审批的面积拿我们的集体土地来替换,而审批的土地又没有祥细地名,占地面积 ...

:'(:'(:'(:'(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 16: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川府函文件在1996年因小城镇建设统一征收我社耕地25亩,却没测浍图和详细的土块名称,而我们的林权证在2003年颁发,林业部门已经对占地形为进行处罚,我们土地被集体组织以一纸合同转让给开发商,就用于建商品房,反映几个月了,职能部门吃屎的吗?收钱的时候权利挺大,给百姓办点事就没权利了,得多少好处,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 16: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政府个别干部在此也有房子,之后又卖掉了,是否有腐败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 16: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明明非法违法,没一个部门管,给干部帮腔,一条绳上的蚂蚱,拿好处就拿好处,可别帮着吭百姓,农民容易吗?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 17: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该由谁来行使,村社是否有权力将农户承包经营权进行转让,农业用地承包转让后是否可用于修建房产。《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二条 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 17: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来测量一下,灾后重建项目如果只有3538平米,你就把多占的楼吊天上去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 17: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决不服,拿个省政府的文件哄骗百姓呢?那里面说了我们的地是统征地吗?偷梁换柱,给个林权证说70年不变,占用了就说我林权证无效,在放pi吧。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 20: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 20: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不敢外出打工了,不然以后回来啥都没有了,地没了,害怕房子都没了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 21: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这是回复哦,,,看完后发表下意见
答复意见书  编号:51455821351134377846 艾丽同志:您好!        根据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我局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林业局高度重视你所反映的问题,经初步查实,承建方梁玉梅(女,乐至县童家镇人)在童家镇原童家老酒厂住户进行房屋改建、联建,占用土地面积3538平方米,占用土地为原童家老酒厂地2617平方米和童家白果村9组土地921平方米。梁玉梅用地和建房在国土部门和建设部门进行了审批,梁玉梅与国土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3538平方米,并缴纳土地的使用权出让金187106元。梁玉梅于2009年9月动工修建名叫同乐小区的住房及门市,白果村9组经过社员代表会同意集体土地承包转让,并签订了承包转让合同3.026亩给梁玉梅,梁玉梅向白果村9组交纳了3.026亩土地补偿费78676元,由于当地社员对补偿款分配意见不统一,分配方案未定,目前艾碧文一家已经领取了青苗补偿费880元、果树补偿费2560元、粪池补偿费1000元及初定的土地补偿款1400元共5840元。同乐小区于2010年12月竣工,建成后同乐小区实际占用白果村9组土地921平方米,其中包括艾碧文(你的父亲)的2001年度退耕还林地茅房土0.8亩,肖洪云的2002年度退耕还林地罗万兴大土0.6亩,共1.4亩退耕还林地。 下步处理意见:1、鉴于同乐小区占用林地未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县林业局已于2012年10月15日立案,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非法占用林地进行林业行政处罚,现在梁玉梅因事外出未归,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2、童家镇正在按照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督促落实异地置换,确保退耕还林面积。  感谢你的留言,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监督。中共乐至县委群众工作局 2012年11月25日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 21: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 07: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以租代征和多占少批的违法占地行为在一些小地方普遍存在,苦于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地政职能部门监管不利甚至隐性保护,让农民维权难,有理没地方说,法律成为空谈,制度成为摆设,农民无法感受到尊严,权益难从得到维护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 22: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政府啊,政府,给百姓一点温暖吧

发表于 2013-1-13 11:58 |
如果是真的 ,必须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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