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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意见书 编号:51455821351134377846 艾丽同志:您好! 根据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我局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林业局高度重视你所反映的问题,经初步查实,承建方梁玉梅(女,乐至县童家镇人)在童家镇原童家老酒厂住户进行房屋改建、联建,占用土地面积3538平方米,占用土地为原童家老酒厂地2617平方米和童家白果村9组土地921平方米。梁玉梅用地和建房在国土部门和建设部门进行了审批,梁玉梅与国土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3538平方米,并缴纳土地的使用权出让金187106元。梁玉梅于2009年9月动工修建名叫同乐小区的住房及门市,白果村9组经过社员代表会同意集体土地承包转让,并签订了承包转让合同3.026亩给梁玉梅,梁玉梅向白果村9组交纳了3.026亩土地补偿费78676元,由于当地社员对补偿款分配意见不统一,分配方案未定,目前艾碧文一家已经领取了青苗补偿费880元、果树补偿费2560元、粪池补偿费1000元及初定的土地补偿款1400元共5840元。同乐小区于2010年12月竣工,建成后同乐小区实际占用白果村9组土地921平方米,其中包括艾碧文(你的父亲)的2001年度退耕还林地茅房土0.8亩,肖洪云的2002年度退耕还林地罗万兴大土0.6亩,共1.4亩退耕还林地。 下步处理意见:1、鉴于同乐小区占用林地未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县林业局已于2012年10月15日立案,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非法占用林地进行林业行政处罚,现在梁玉梅因事外出未归,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2、童家镇正在按照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督促落实异地置换,确保退耕还林面积。 感谢你的留言,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监督。中共乐至县委群众工作局 201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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