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的原巴中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局长曹忠诚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交通肇事罪被一审法院认定,被数罪重判。
本报曾报道的四川省巴中市建国以来涉案数额最大、一度轰动、震惊全国和颇受当地各界关注的原巴中市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局长魏林森、曹忠诚两任局长先后伙同单位财会人员陈鉴、张鸿英疯狂贪污国家1千余万元巨额税款的窝案,经过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2个月来的慎重研讨、审定,终于于昨日上午公开宣判:被告人陈鉴(45岁,巴州区人,曾任巴中市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会计、计征科科长、综合股股长、纪检员兼办公室主任)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曹忠诚(49岁,巴州人,原巴中市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第二任局长)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魏林森(65岁,重庆人渝中区人,原巴中市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第一任局长)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张鸿英(42岁,巴州人,原名张红英,原巴中市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会计)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陈鉴、魏林森、张鸿英所获赃款予以继续追缴。
A案情复杂 《判决书》宣读了1个半小时
“喂!记者同志,地税局贪污巨额税款窝案马上要公开宣判了,你快过来采访报道一下,好让大家受到警世教育。”昨日上午8点40分,记者接到巴城一热心读者张先生的电话后立即赶往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当记者赶到法院门口时见到来自社会各界旁听人员正排着长队接受法警安检入场,位于二楼的一号审判大厅里已坐无虚席,身穿黄色狱服的4名被告人已被法警押站在被告席前,看到审判庭内有不少原单位职工和亲友时,都红着脸低埋着头。尤其是魏、曹两位“局座”早已没了往日的神气,垂埋着他们铅重般的头,好像巴不得钻到地下去。
“砰!现在开庭宣判!全体起立!”上午9点,审判长李刚敲响法棰宣布开庭,在核实四被告人身份后开始宣读长达32页的《判决书》。记者注意到,开庭大约1小时后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后半部分时,站在后面的大部分旁听者(其中多数系前来接受警世教育的地税系统干部职工)竟藐视法庭却先后公然坐下,电话铃声随之不时响起,接电话的,打瞌睡的,打毛衣的,接头交耳议论的,坐的坐站的站,在几名法警的提示下,庭内秩序才好转。9点40分左右,审判长李刚宣布毕庭。随后,他叫巴中市地方税务局的纪委书记前去领取一份《判决书》,可将其做为全市地税系统干部职工警世教材学习时,让大家最想不到的是前来旁听的部分地税系统干部职工竟哄然大笑。
B罪孽深重 一审法院认定九大罪行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巴中市(原为巴中地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于1995年1月成立,被告人魏林森同年3月29日被任命为第一任局长,被告人陈鉴任会计,负责票证的管理和税款的征收、解缴入库及经费管理工作。2000年2月任命为计征科科长,2002年11月被调任综合股股长,2005年6月被免去综合股股长任纪检监察员兼办公室主任。1996年12月被告人张鸿英调入该分局工作,任辅助会计,协助被告人陈鉴的会计工作。2000年12月被告人魏林森被免去局长职务,调任巴中市地方税务局助理调研员。同日,被告人曹忠诚被任命为该直属征收分局局长。在长达32页的《判决书》中,法院认定了四被告相关的九大罪行。
罪行一,1995年至于1998年7月,为完成来年的税款征收任务,调节、控制税款解缴入进度,被告人魏林森、陈鉴商议对已经征收的税款暂缓入库,先保存于账外并由陈鉴保管,再根据税款征收情况决定入库时间及金额(未入库税款以下简称为滞留税款)。陈鉴先后在建行巴中分行、农业巴中分行、工行巴中分行、中国银行巴中分行的营业网点以直属分局的名义开设银行存款账户13个及以“陈鉴”、“陈伶”名义开设定活两便储藏账户2个用于存储税款。1995年4月至1998年7月,陈鉴经手的15个银行账户共计收入税款19783047、04元(含基金费用,以下统称税款),已解缴入税款13886405、33元,余款5896641、71元没有入账入库。1998年7月,陈因挪用餐饮发票受到单位处分,被调离会计岗位,由被告人张鸿英接任会计工作,陈只向张移交了建行两个账户及印鉴,时任局长的魏林森得知后便追问和催促陈鉴尽快移交。随后不久,陈便将未入账入库的3390000元税款及相应税票列成清单交给魏看,将其余2506641、71元隐瞒私吞。1999年下半年,陈鉴又被调回计财科当科长,便与局长魏林森将3390000元税款平分贪污。魏林森将所获赃款存入银行100万元,其余供给他人及给本人、妻子、孙女购买了人寿保险和生活开支。2005年9月,被告人魏林森担心事情暴露,以刘某某、高某某及本人名字将所分赃款转存。经查实,此期间被告人陈鉴获赃款达4141641、71元。
罪行二,1998年8月,被告人张鸿英接任会计工作负责税款征收、解缴及经费会计工作,她除陈鉴移交的2个建行账户外,又在分别在建行、农行、中行及西城信用社开设5个银行账户。自1998年至2000年12月,张所经手的银行账户中共收税款9878044、33元,减去无证据证明系税款收入的1999年3月31日原巴中地区扶贫办转入直属分局建行210001账户10000元,同年12月13日天力宾馆转入该账户9424元,2000年7月4日原巴中地区金星实业公司转入该账户5550元(共计25974元),她手中此期间共经手税收收入为9852070、33元,已缴税款8303790、15元,尚有税款1548280、18元没有入账入库。2001年春节前,被告人魏林森、陈鉴、张鸿英共谋将没有入库的1548280、18元税款私分,魏分得156681、70元叫张将钱直接交给陈用于在城西市场买门面,陈和张各分得443000元后,张仍将没有分完的滞留税款未入账入库。
罪行三,1998年1月6日,被告人张鸿英(时任任辅助会计,协助陈鉴工作)从被告人陈鉴经手的建行223300104账户销户取出现金236382、79元,同日,她又转存入陈鉴经手的建行261300113账户现金226382、79元,少存入现金10000万元据为已有。
罪行四,2001年底,被告人曹忠诚、陈鉴商量从中国人民银行巴中中心支行国库科退库解决费用,同年12月11日,陈鉴叫张鸿英以“误入退库”为由填写一张150000元的《收入退还书》,从人行国库科退库15万元。先由张鸿英转存,2003年曹、陈、张三人将退库的15万元平分。经查明,退库期间陈鉴先后两次共送给人行巴中中心支行国库科何林川5万元人民币(另案处理)。
罪行五,2000年,被告人曹忠诚接任直属征收分局局长后,决定将张鸿英管理的滞留税款交由陈鉴(时任计财科科长)管理,陈随后先后在几家银行开设7个新账户。至2005年3月,陈经手的7个银行账户共收税款22107557、04元,他手工开票收税款783220、72元,此期间他共经手管理税款22690777、76元,减去他先后转付巴中市财政局、交通局、市地方税务局和三县一区地方税务局等单位共计15734635、74元,尚有税款6956142、02元未入库入账,至案发时,他经手的7个银行账户中却只有余额2440、85元。经查明,他分给张鸿英和曹忠诚以借条形式借走93万元外,其余5608701、17元被他据为已有。
罪行六,1995年4月至1997年,被告人陈鉴经手的15个银行账户中其他收入为999186、70元,已缴其他公款651748、39元,尚有347438、31元未入账。2001年至2005年3月,被告人陈鉴经手的5个银行账户的其他公款收入为637642、62元,已缴其他公款181578、86元,尚有336063、76元未入账。此两期间内,他共有683502、07元未入账,减去曹忠诚从他手中拿走了23万元用于到省市协调关系,2002年给职工发交通费、电话补助费共16000元,唐国强等明星来巴中演出为公家购买门票支出了41000元和2003年7月与曹忠诚、张鸿英共同私分人行退库款15万元,被告人陈鉴所经手的上述两期间银行账户中,有246502、07元未入账而不知去向。
罪行七, 1999年至2000年,被告人张鸿英经手的5个银行账户其他公款收入为1997607、52元,已缴其他公款1892307、11元,支巴中市地方税务局空调费90603、44元,尚有14696、97元未入账。2001年至上2005年3月张鸿英经手管理的建行261300113号、06249918092001号两个直属分局经费账户的其他公款收入9万元未入单位经费账。上述两期间她共有104696、97元未入账。
罪行八,被告人曹忠诚在担任局长期间,知道被告人陈鉴手中有滞留税款,于2002年至2003年陆续从陈手中以借条形式借走93万元用于做生意等。2004年1月29日,曹担心查账发现其问题,将分次出具给陈的几张共计93万元借条撕毁,向陈改出了一第欠到陈个人资金93万元的总条据。
罪行九,2005年7月8日11时许,被告人曹忠诚持B1驾证驾驶川Y05286长安车,由巴中市往巴州区恩阳镇行驶。当行至成南路S101线巴中段423KM+900M处时,因曹操作不当将车驾入路肩外,将在公路外卖甘蔗的黄文义(本案死者)、喻以政撞伤,将黄撞后,长安车又从黄的身上压过,并将黄拖出20米左右,后黄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曹忠诚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经交警部门调解,曹赔偿死者黄文义亲属经济损失13万元,赔偿喻以政医药费25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陈鉴、魏林森、曹忠诚、张红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手管理国家税款和公款活动中,先后侵吞税款和公款达13741503、80元,其中陈鉴个人获赃款10489844、95元,魏林森个人获赃款1810681、70元,曹忠诚个人获赃款5万元,挪用公款93万元,张红英个人获赃款469977、15元。
C法院认定四被告均系主犯 三被告要上诉
“被告人陈鉴、被告人魏林森、被告人曹忠诚、被告人张鸿英身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在税收管理和公款管理活动中,共同私分国家巨额税款和公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贪污罪中,各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依法严惩!” 审判长李刚宣读《判决书》中音量格外凝重。他说,四被告中被告人魏林森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和自首表现,经查,被告人魏林森从侦查到审判,供述稳定,对自己的犯罪动机和危害认识深刻,主动配合侦查机关查明赃款去向。在侦查机关通知其以证人身份作证时,魏林森就主动供述了自己与陈鉴私分税款339万的事实。
“被告人陈鉴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当审判长李刚宣读此处时,记者注意到陈鉴顿时双脚发软,额头冒出了汗水。“我分得的没有那么多呀,他们给我推了好多哟!我要上诉!”宣判完毕后,被告人陈鉴沙哑着声向法官说。除被告人魏林森表示服从判决外,其余三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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