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犯罪量刑新规 加大惩罚力度
泸县食药监局 唐血梅
渎职犯罪是较为特殊的一类犯罪,在具体认定和处理上具有不同于其他犯罪的复杂性,存在不同看法。例如,如何区分领导人员和执行人员的责任?对于以上级决定或者“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能否追究违法决定人员的刑事责任?正因为渎职定罪量刑标准不明,实践中一些地方在定罪量刑标准掌握方面往往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做法,甚至出现重罪按轻罪处理、轻罪按无罪处理的现象。
201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释放出从严惩处渎职犯罪的信号。因此,加深对渎职罪量刑细化相关的解释学习,可以有效防止公民脚踏误区,触碰法网事件发生。
一、发生事故瞒报谎报加重处罚。针对渎职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标准不明确事项,解释首次明确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即对刑法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一结果要件的认定作出了规定:(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同时,明确了加重量刑情节即“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其中,特别规定“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加重处罚。
二、集体研究实施渎职不能免责。以往针对“集体”渎职,特别是上下级共同实施的渎职犯罪,违法决定的负责人员往往以仅负有间接的领导责任为自己开脱罪责,或者以经集体研究为托辞推诿责任,实践当中有的只追究了具体执行人员的刑事责任。这种“抓小放大”现象违背了问责机制的基本要求,既不公平,也不利于预防和惩处犯罪。为明确刑事责任主体,确保刑事打击重点,解释首次明确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解释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或者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可视具体情节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
三、食品药品监管渎职从严惩处。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有效遏制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必须依法严惩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犯罪,为此,司法解释第九条强调对于这类行为依照渎职罪的规定从严惩处。
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可以看出,解释对渎职罪量刑上有了新的规定,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