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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水务局关于《洪雅县柳新渠股份电站职工泣血诉求》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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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3 15:25 | |阅读模式
                                                        洪雅县水务局
关于《洪雅县柳新渠股份电站职工泣血诉求》的回复
洪雅县柳新渠股份电站全体职工:
     没想到,我们还要以这种方式对话。前期,对于你们提出的诉求,我局一方面已按信访程序要求给予了你们书面答复,另一方面局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也专门召集你们开会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释和答复。对于你们的心情我们可以理解,你们对一些问题的认识有偏差也情有可原,在此,对于你们提出的要求,再一次进行回复:
      一、要求“在电站收入中先兑现职工的保险、工资和福利等,再视电站盈利情况分红”一事
     应该说,一直以来,柳新渠股份电站运作方式都是这样,先兑现职工的保险、工资和福利等,再视电站盈利情况分红。据调查,该电站并不存在欠发或拖欠人员工资的情况。
     在2007年水管体制改革前,水务系统事企不分,混岗现象比较严重,企业人员均参照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和调资。水管体制改革中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要求,县委、县政府印发了《洪雅县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洪委[2007]57号),明确规定:将水利局下属水管单位的经营性电站转制为自收自支的经营性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以收定支来确定人员工资。各水管单位也逐步理顺了关系,你们属股份制企业,工资也由董事会研究进行了确定。事、企分开是历史的必然,也是改革的需要,由于单位性质不同,经费来源不同,因此事业、企业人员工资形式也不相同,企业人员现再参照事业标准发放工资不符合上级和县委文件精神。
      二、要求“按本渠事业职工补的绩效工资平均水平,发放电站职工的绩效工资或福利”一事
     绩效工资一说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一种工资形式,而你们属企业职工,工资主要由企业自主决定。
     就企业工资而言,国家并未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只要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可视企业情况确定职工工资形式和收入水平。所以,不同的企业,就有可能高于事业单位工资水平,也有可能低于事业单位工资水平。而你们是股份制电站,工资应由董事会研究制定,你们的“绩效工资”也应由董事会研究决定。
      三、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补齐我们前10年未买的养老保险”一事
     对此要求,我局也认为是正常的、合理的。
     因历史原因,水务系统各单位企业职工参保时间不一致,普遍存在参保时间迟于参加工作时间。为维护职工切身利益,我局多次研究,局主要负责人也带队到县劳动和社保局衔接养老保险补缴事宜,希望在政策许可的前提下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该局答复尚需进一步研究。操作起来可能有些法律或政策上的障碍,我局也正在积极协调之中,一旦得到答复,我们将按政策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回复


                                                                                     二0一三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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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20:57 |
希望贵单位的回复能让职工满意。

发表于 2013-1-21 17:30 |
那工作也让董事会安排嘛!哪怕是一点小工作也应让董事会所有成员决定通过。耽误工期就不是职工的责任了。

发表于 2013-1-24 21:05 |
P董事会哦,都他妈贪官一群!

发表于 2013-1-25 16:37 |
企业也应该拿出具体的措施。不要只安排工作,不安排报酬。劳动部门也应该加强对企业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嘛!有的领导说只给你这么多,嫌少就走人。你说这样的企业能发展吗?刚来这么点报酬,一年也是这么点、十年还是这么点。物价非涨的社会这样行吗?

发表于 2013-2-2 19:07 |
发表于 2013-2-27 23:35 |

发表于 2013-3-8 1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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