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JS1976

彭州人民的政府真会忽悠人民哈!!!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11-7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秀才!

我顶

 楼主| 发表于 2007-11-9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终于改过来了!!

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州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征集部门:法制办 开始日期:2007-2-8 结束日期:2007-2-22
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彭州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
暂行办法》的通知
(讨论稿)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彭州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认真解决我市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客观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成都市人民政府〔2004〕19号文件和成劳社发〔2004〕74号文件精神的现实要求。各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保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好因征地而失地无业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和谐新彭州做出积极的贡献。
 
 
 
 
                                      彭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彭州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建立完善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制度,根据《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文)和《关于贯彻〈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发〔2004〕74号文),结合彭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04年1月1日以后,在彭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被征收土地后并进行非农人口登记的人员,适用本办法。市政府依法制订的现行补偿安置办法继续有效,但对其中农转非人员安置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被征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在户成员;
    (二)入伍前,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含按国家政策规定不予安置的士官);
    (三)入学前,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正在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
    (四)原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正在服刑或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前,在政策范围内正常生育的婴儿;
    (六)本办法施行以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土地被依法征用并进行非农人口登记,但由于征地部门或征地单位的原因尚未按规定领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不包括下列人员:
    (一)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二)征地前,已办理户口农转非登记的人员;
    (三)回原籍落户的军队复员、转业干部和按国家政策已进行安置的士官;
    (四)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军队等离休、退休、退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
    (五)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
    (六)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新迁入户的人员;
    (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征地部门会同被征地的镇、村(社区)、社等单位和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组织协调和提供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名单;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业务办理、关系接续和日常管理;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费管理和监督。
    (一)由镇政府组织,村(社区)填制《彭州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名册》,并在被征地村(社区)、社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后,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市公安部门办理农转非手续,盖章确认、备案。
    (二)在经公示后已核定的《彭州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名册》的基础上,分别按性别、年龄段填制《彭州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名册》,连同农转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复印件送市国土资源部门核收。
    (三)市国土资源部门将核实后的《彭州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名册》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复印件于5至7个工作日内,一并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
    (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征地部门审核《彭州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名册》,并计算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市财政局在10工作日内,将征地部门缴纳的征地费中的社会保险费一次性划转到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出具《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资料接收单》和收费的收据。
    (五)征地部门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加强工作协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上述资料和款项的交割。征地部门为征地农转非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六)在完成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资料核收和社会保险费交割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按规定办理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和社会保险日常业务管理。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其适用本办法的人员和人数,由征地部门会同被征地村、社(组)依法确定。
    第七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及时办理农转非手续,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八条  入伍前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入学前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正在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原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由征地部门登记造册,按现行政策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专项账户,待其复原、毕业、还乡入户时,再按规定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第九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人员(简称一类人员),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征地部门一次性为其缴纳一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住院医疗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当年成都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70%×120个月×征地农转非人数。
    住院医疗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4%×10年×征地农转非人数。
    (二)一类人员自征地部门为其缴费参保的次月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年成都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70%发给基本养老金,今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同时享受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人员(简称二类人员),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征地部门一次性为其缴纳一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住院医疗保险费,同时按照每人6000元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60%×20%×15年×征地农转非人数。
住院医疗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4%×10年×征地农转非人数。
    (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为二类人员记录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三)二类人员征地部门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和本人应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的比例按时缴纳,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
    没有用人单位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费由本人缴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二类人员从男年满60周岁或女年满50周岁的次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为其计发基本养老金,其标准为:本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20,今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这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包括征地部门为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不再继续缴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和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人员(简称三类人员),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征地部门一次性为其缴纳一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住院医疗保险费,同时按照每人8000元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60%×20%×10年×征地农转非人数。
    住院医疗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4%×5年×征地农转非人数。
    (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为三类人员记录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三)三类人员征地部门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和本人应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的比例按时缴纳,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
    没有用人单位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费由本人缴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三类人员男年满60周岁或女年满50周岁且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包括征地部门为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满15年或以上的,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为其计发基本养老金,标准为:本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20,今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这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本人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包括征地部门为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不再继续缴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男年满18周岁不满40周岁和女年满18周岁不满30周岁的人员(简称四类人员),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  征地部门按照每人20000元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二)这类人员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后以各种形式实现就业的,应当按照企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不满18周岁的人员(简称五类人员),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征地部门按照每人10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向其法定监护人发给生活补助费。
    (二)这类人员就业后,应当按照企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的年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界定。
    第十五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原有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与本办法施行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累计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已经参加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按规定转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有的缴费年限与本办法施行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原老年补贴个人账户与本办法施行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办法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60%×11%×15。
    第十八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办法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60%×11%×10。
    第十九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继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成都市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四川省统一规定的记账利率,每年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并登记一次利息,利息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二十二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在本市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不变。
    第二十三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死亡或出国定居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或退还给出国定居者本人。
    第二十四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死亡或出国定居的,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或退还给出国定居者本人。
    第二十五条  征地部门为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六条  二、三类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算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的当月,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不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当再次续接缴费时,从缴费之日起满12 个月后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每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制发《彭州市社会保险卡》,作为参加社会保险的凭证。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持卡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计算机查询系统中查询本人参加社会保险的基础资料。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可以凭卡在社保定点医院、药店办理费用结算手续,仅建立住院医疗保险关系的住院后在社保定点医院进行费用结算。
    《彭州市社会保险卡》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发,征地农转非人员领取时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支付制卡工本费。
    第二十八条  市、镇政府都应建立征地调剂资金,为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财政、国土资源、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涉及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关系问题,按照成都市企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在施行中的问题由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的职能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出台新文件按新文件执行。
 
中共彭州市委  彭州市人民政府  主办
彭州公众信息服务中心  承办
建议IE5.5,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tel:(028)83873731
2004-2007 版权所有 蜀ICP备05016289号

发表于 2007-11-17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好

我支持

把那些狗日的的脏东西全部贴出来

发表于 2007-12-3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此贴完全是为了灌水。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2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怜\可悲\可恨

到今天都还没有执行.还在用彭县的158号文件...[em66]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2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唉~~~~~

发表于 2009-11-1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TMD  彭州市政府那些贪官们都是被日本人干出来的~~~~~~~~~~~~~~~~

发表于 2009-11-1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彭州市的贪官们有个共性--------和畜生是父子关系.是日本人造出来的~~~~~~~~~~~~~`

发表于 2009-11-3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在彭州做点事,也不知道做什么好了!!!!!!!!!!

发表于 2009-11-10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个信息部公开、要求不一样、执行要走样的麻木的社会。

发表于 2011-4-29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反复看了多遍,好帖,得支持

发表于 2011-5-10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创意哦!楼主高人啊 谢

发表于 2012-6-6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太tmd黑

发表于 2012-6-6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咋地!先顶个!

发表于 2013-4-1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啊顶啊,好贴不顶是一种罪过

发表于 2013-5-26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畜生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