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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简阳市检察院机制创新带来新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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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3 09:04 | |阅读模式

编者按:法院判决未能解决的民事纠纷,经过人民调解得到圆满解决。原因何在?请看四川省简阳市检察院的新机制带来新效果 

(庄志全 曾全水) 

4月18日,民事申诉人简阳市三岔供销社与被申诉人李洪全在三岔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李洪全拆除原建围墙,免交空坝转让费,修建和拆除原建围墙造成的损失由三岔供销社转让部分空坝和用转让费折抵,即李洪全在原建围墙占地5米宽的基础上拆除后重建为1.8米宽;二、围墙建起后,李洪全除自行掌握一套大门钥匙外,另交一套给三岔供销社保存,便于在紧急情况下通行;院坝围墙的所有权归三岔供销社,三岔供销社授权李洪全长期无偿使用,不得修建房屋。至此,一桩因不服法院判决的民事申诉案画上圆满句号。 

此案能走上成功调解的路径,与简阳市检察院的机制创新密不可分。 

2006年9月20日,该院针对合法不合理不合情的矛盾冲突和法律与道德的矛盾冲突,切实转变执法观念,把民事申诉案件审查程序的启动权交给案件当事人,经与市司法局协商,制定并出台了《关于对民事申诉案件实行“调解前置”的实施意见》。一是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民事申诉案,当事人提出调解的,检察院立即终止审查,移交市司法局调解;二是司法局在收到检察院的移交书后,7日内受理,1月内作出调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附本抄送检察院备案;三是对处理结果不服的申诉案件,检察院立即恢复审查程序,并在3月内作出审查处理决定,书面答复当事人。司法局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先行调解的主体,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调解的内容和程序实施法律监督,确保调解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新机制的出台,不仅缓解了检察机关对民事申诉案息诉工作的压力,节约了立案审查民事申诉案件的司法成本,填补了对当事人在诉讼后的申诉阶段实现调解愿望的空白,而且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民事申诉环节的积极作用,形成人民调解与法律监督的合力,有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这一机制创新很快得到上级检察院的充分肯定。2007年3月19日,资阳市检察院根据该院的实施意见,制定出了《资阳市民事申诉案件建议人民调解的暂行办法》,并由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和资阳市司法局以文件的形式联合下发给全市所属机关遵照执行。 

正在这个时候,三岔供销社派员来到该院进行民事申诉,反映2002年2月2日,李洪全购买了三岔供销社位于该市草池镇降溪街103号住房,之后,便在住房前的空坝上修建围墙自用。对此,三岔供销社以该围墙影响到大楼的消防、屋业美化和对其他住户通行造成影响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洪全拆除自建的围墙,恢复院坝原状。法院受案后,以三岔供销社已将其房屋全部售出、仅剩下院坝、与李洪全不是相邻关系等为由,于2006年7月25日驳回了三岔供销社的诉讼请求。 

此案成为了该院将民事申诉案件纳入人民调解实践的第一案。 

该院受案后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人民调解的意见后,3月26日,向简阳市司法局发出了建议人民调解的《检察建议书》。简阳市司法局根据该院的检察建议书,立即指定三岔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人民调解。4月18日,三岔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认真调解后,向该院发出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通报函》。 

初次实践取得成功。对此,该院民行科科长、检察官曹洪才说:“促成人民调解成功的因素很多,即使人民调解暂告失败,检察院还可以启动申诉审查权,多一个环节就多一个成功的保障!”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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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9 08:04 |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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