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于手术刀下
谁来保护弱者?
——谢兴建之子在遂宁二yiyuan死于手术之中一周年未获赔偿
谢兴建之子谢大军因患先天性心脏病与 2012 年 2 月 9 日到二(遂宁市中心)检查时,咨询时,医生说:“该手术风险不是很大,一年要做类似手术几百例……”。于是,决定为谢大军就在二做手术。事实上,谢大军于同年 2 月 17 日凌晨死于手术之中,年仅 26 岁。之后,二一直认为就谢大军的死,院方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经多方请教医生、专家、教授都认为二有重大过错,其理由如下:
一是二未尽到说明、告知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当开胸时,医生发现心脏的情形比术前检查的更为复杂,在此情形下,医生应当给患者及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事实上,医生未尽到该义务,且继续手术。
二是二不按诊疗规范做手术(《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表现在:二在术中术后未进行有关凝血功能及 DIC 的相关检查;手术吻合渗血、渗液未止住,就按常规关胸,致谢大军失血性休克死亡。
三是二未尽到诊疗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止不住手术吻合口渗血、渗液,这不应是二当时的医疗水平吧?
四是二管理不善。居然在封存的死者的病例资料中,夹杂着别人(杨某,胸心外科)的病例。
五是二乱收费。二于 2012 年 2 月 17 日 2:04 宣布谢大军临床死亡,但在第二次开庭时,二出具的出院结算单上却明确记载,从 2012 年 2 月 17 日 05:05:35 至 2012 年 2 月 18 日 09:44:12 期间产生各种医疗费用多达 5 万余元。
为此,申请司法鉴定,鉴定仅就二未进行凝血功能及 DIC 的相关检查,下结论,认为二其过错与谢大军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存在一定过错,参与度为 20%-30% 。该鉴定结果明显偏向二。当申请司法重新鉴定时,主审案件的法官 杨君 却强硬坚持不准重新鉴定。
在此,请各位高人指点!
联系人:谢兴建 电 话:18782505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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