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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人选择忍受就业歧视 如何打破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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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5 03:25 | |阅读模式

 

尽管对于就业歧视,社会的关注度很高,但是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和缺失的法律后盾,更多的人面对歧视选择了忍受。


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据媒体报道,在短短的一天时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就收到了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1021件,其中的多数直指就业歧视问题。


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


南京市人民政府1999年7月7日颁布的《南京市外来劳动力劳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而本市城镇劳动力又无法满足用工需求时,应当遵照“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市,后外市;先本省,后外省”的原则。


天津市人事局1999年5月14日发布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规定:男性身高一般在1.60米以上,体重在50公斤以上。女性身高一般在1.50米以上,体重在40公斤以上。身高低于标准值,身体过于肥胖超过标准体重35%,或过于瘦弱低于标准体重20%的,为不合格??


这些在今天的中国社会已经见怪不怪的“规定”“办法”,实际已经涉嫌“就业歧视”。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室研究员王文珍,曾经参与多部我国劳动保障方面法律的制定,也包括了这部《就业促进法》。他指出,广义上的就业歧视应该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政策性歧视,比如政府部门或一些地方,在招聘时设置户籍等条件,限制岗位范围;第二,就业服务过程中的歧视,比如职业中介机构存在对应聘者多收钱或不对女性服务等;第三,实现就业过程中的歧视,如用人单位提出的歧视性条件,或者在发布信息过程中存在歧视;第四,职业歧视,指就业后的歧视现象。如晋升、福利待遇、工资及解雇和裁员过程中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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