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巴中市委、政府、人大、纪委的一封 公 开 信
——商榷巴委会[2002]6号“红头文件”
回望历史是让人们应该怎样去面对现实。任何人都不能否认原巴中市委巴委会[2002]6号“红头文件”,在当时为能使房地产商巴中市华兴公司以“转股兼并”的形式顺利接管原巴中地区医院起到绝对性作用。这是政府的违法行为。是以偷鸡摸狗的卑劣手段,将医院董事会决定向招聘职工及社会优先股集资的股东们搁置不管,以达到侵占、哄抢之目的。其真象在巴中市都传开后,我们一无所知。只是雒洪映(房产)经理以口头形式通知我们:“原班人员继续筹建医院,积极筹资和寻找合作投资者……。”在我们再三要求下雒事隔数月后不得不拿出巴委会[2002]6号“红头文件”,试图让我们相信政府、市委的“正确”决定。 其实本可以杜绝这种“逍遥法外”的“红头文件”治理模式。实际上成了让“黑头”的《宪法》、《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管不了“红头”文件,从而达到“红头文件”又管不了“权势”及“钱势”互相勾结之目的。让人们还错误地认为杨安民、熊光林、蒋东升等是在“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说轻一点:可以原谅他们不懂法律,任职前上一级党委、人大等有关部门对他们的法律知识测试是在走过场;说重一点:“…………。”只能让人们去深思,尤其是在我党加大纠风反腐的今天,更让人费解! 巴委会[2002]6号“红头文件”已出台5年了,距熊光林对巴中信访办2257号上访信于2003年11月17日的批示也快满4年了,真可算历史悠久。3年多我们曾先后5次到巴中参加自称是所谓代表巴中市委、政府的巴中房地产商华兴公司主持的清理“债权债务”,受尽了市委、市政府及华兴公司等冷眼相待及百般凌辱,甚至还贼喊捉贼,无视我们的人格,真是罄竹难书!尽管他们觉得我们活得太悲哀,甚至巴中的“权势”及“钱势”已认为我们已成为巴中市面上乞丐族的一部份。但是也请这些人物知道:我们绝不会后退,决心不惜一切代价为我们合法权益及人格与之苦挣!由杨安民、熊光林、蒋东升等与华兴公司精心策划原巴中地区医院“清算”丑戏,不管演示如何精彩,仍是与《破产法》、《公司法》、《劳动法》等法律相对抗的。他们是采用“权势”后台操纵,“钱势”前台演示手段,只是目前尚未动用黑道势力。以前我们总想在和谐的前提下可作适当的退让,现在不行,坚决不行!!我们誓死相信国家的法律法规,也相信共产党纠风反腐威力,绝不惧怕巴中“权势”的恶作,更不惧怕巴中“钱势”的卑劣行径! 最近《人民日报》用一整版的篇幅,来关注目前“红头文件”所存在的“乱”和“滥”现象。制定主体乱,调整范围乱,制定程序乱;说到底,巴委会[2002]6号文件是巴中“权势”及“钱势”相互勾结,把“红头文件”当作他们的“隐性权力资源”。也不难使人看出为什么在座谈处理问题时竞把我们避开,事后对我们还严守机密。实际上这种作法他们是把文件制定后对我们不公开,锁在抽屉里由“权势”及“钱势”自行掌握,对他们有利时(数月后)就拿出来让我们相信他们的文件是何等“正确”、“英明”。从而达到“民可使用之,不可使知之”滥用权力的目的。追其根源巴委会[2002]6号文件的出台是源于对“红头文件”缺乏法律规范。难道他们不知道《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都有严格的规范。原巴中地区医院官司案巴中市中院并没判决该医院破产(医院董事会也未申请破产),巴委会[2002]6号还抄送中级法院。在我们看见文件后上访巴中中级法院领导时,还说巴中地区医院已经破产了。这是何等的荒唐,这难道就是巴中中院的法律水准! 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文件,政府就必须正视当代我国的利益分布格局,依照宪法赋予人民的监督权利,充分打通公众意愿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通道。以人民千万双雪亮的慧眼来给“问题”文件纠错,使国家意志的执行不再为某些“领导”的非法操纵。更进一步,则要确实推动政府决策的公开化,堵死违纪违规文件产生的暗道,确保政府行为的可预见性,让巴中市政府成为一个真正让人民期待的阳光政府。 回望历史是为了面对现实!我们绝不会忘了历史!更会,也知道怎样用法律去面对现实!
原巴中地区医院院长 张才学 周朝仁 赴巴筹建人员代表: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