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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再次请求法院依法履行判后答疑,举行公开透明听证重审的申 请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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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4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再次请求法院依法履行判后答疑,举行公开透明听证重审的申     请     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政法委:
具申请人:张雍、李世蓉、张煜,住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南路121号,因“张雍涉嫌强奸一案”,法院用来源不合法的13条伪造和假

冒证据定案,判后又拒不依法履行“判后答疑;或依法把全案证据、判决书、裁定书和通知书上网晾晒;或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对判决

的认定加以证实;或依法举行公开透明听证重审”等还应尽的职责,现已走过了10年的申诉上访血路!
在2003年,申请人拿到了本案全部案卷笔录(共计114页)。从全案证据显示:在2003年仪陇县公安局孙政为牟取个人利益未遂,恼羞

成怒,便亲手在案卷中“1、公安孙政篡改了询问笔录第9页顺数第9行的内容,增添了对申请人不利的内容,未捺印;2、公安孙政在询

问笔录第1页和第6页冒充所谓受害人“汤晓莉”签名伪造证据,未捺印; 3、仪陇县检察院徐志涛隐瞒了证人能够证实本案事实真相的

全部笔录和证据;4、证人许期川在2003年和2004年的调查笔录中,三次证实公安办案人员诱供逼供指供骗供,暴力取证;5、在案卷第1

页和第7页显示:公安办案人员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85条、95条、98条、99条的规定,违法办案收集证据。按律,违法取得的证据有

何真实性可言;6、在询问笔录第1-6页和第7-16页中,证明案件的主要关键事实的全部内容,证人(即所谓受害人)全签假名,没有合法

有效的证据证实签名人是本案的受害人!证实询问笔录是伪造的;7、证人在案卷第545964页中对同一件事实的三次陈述前后矛盾,

漏洞百出,显示出:公安用暴力手段逼迫证人朝着申请人有罪的方向作证,三次改变和完善虚假的有罪证据;8、案卷中的所有证据共同

显示:证人与所谓受害人提供的证言,均属于单方面的证据,没有相关证据的印证和支撑;9、在案卷第90页和100页中显示:申请人张

雍的笔录被篡改”,和用暴力强迫证人共同在案卷中捏造出了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加害,制造假案!孙政的种种违法手段,在案卷中显

示得一清二楚,法院未加审查核实就采信这些来源不合法的证据对张雍处刑10年。

本案早在2004年南充市中级法院二审审判长尹林对上诉状和再审审判长秦学义对申诉状经庭审查明认定:张雍不构成犯罪!并多次口头

和书面向本院院长崔均报告,崔均在利益驱使下,仍然将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判决定罪!在2008年12月7日中国政法

大学的法学专家经对本案所有证据审查后也认为:“张雍不构成犯罪!”,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可法院仍一直坚持错误判决,将错就

错,一错到底,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审理本案的法官私下交易,违反四川省高级法院正在对本案进行审理,尚未作出判决的审理

程序,提前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印章伪造出了(2007)119号通知书,终结本案的法律程序。所以,申诉人一直不服。
因此,请求撤销全部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按《刑事诉讼法》204条第24款的规定,举行公开透明听证,进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审理判决,还申请人的真相!
申请人:张雍、李世容、张煜
20131月24日
部份证据附后:
电话:13158529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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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4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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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4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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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4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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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4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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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4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应,并且不可能按照个人意志为转移,所以需要客观冷静的去看待问题,支持你合法维权。

发表于 2013-1-24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lol

发表于 2013-1-24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

 楼主| 发表于 2013-1-28 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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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8 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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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8 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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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8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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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8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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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8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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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9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次请求法院依法履行判后答疑,举行公开透明听证重审

发表于 2013-1-30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后答疑,公民的权利,法院的义务!

 楼主| 发表于 2013-1-30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诉人张煜,李世容,住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南路69号。一寸光阴一寸血,一个脚印一滴泪地,依法为子张雍申诉已6年。拿着本案预审卷所有材料对照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亲自分别数次或数十次上访了四级主管部门和相关权利机构,指着材料让他们看法院是如何把无罪当成罪犯判决的,并先后分别呈交了过万份申控状,叠起来足以超过2人高。本案预审卷所有证据共同证实张雍完全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冤案仍然未得到纠正,万般无赖,才将审判机关枉法裁判的事实上网。因此,请求网友们帮助支持,呼吁公平正义。同时也恳请得到媒体的同情和帮助,谢谢

发表于 2013-1-30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3-2-14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后答疑,公民的权利,法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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