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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高天虎犯的是“损害政府形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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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0 06:25 | |阅读模式


2007-5-9 星期三

杨支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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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法院一审认定高天虎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一个为揭开女儿惨死真相而奔波鸣冤四年之久的父亲,成了诬告他女儿死于其宾馆的女老板的罪人。而坐实他的罪名的关键证据,是他提交的自己女儿的内裤:根据“科学鉴定”这条内裤上的精斑是他自己的!“不得自证其罪”的规则本来是用来对付刑讯逼供的,如果哪一天“不得自证其罪”规则的适用范围被扩及“科学鉴定”,那一定是为了解决中国问题,提出这个问题的襄樊市公安局应当记头功。

不知道是不是因为高天虎拒绝律师辩护的缘故,法院的判决几乎就是起诉书的翻版。看来在襄樊哑巴被告人将总是被判决有罪,“科学鉴定”则可以让受害人变成加害人。

从传媒报道的内容看,高天虎被判有罪的主要理由是两个:一是高莺莺的确是自杀身亡,二是高天虎将自己的精液涂在女儿的内裤上。

曾经担任过法医的同事说,溺水、坠楼和被汽车撞击至死到底是自杀、意外事故、过失犯罪还是被谋杀,历来是最难以弄清的。一个四年前的坠楼案,没有遗书,没有目击证人出来作证,连尸体解剖都没做,靠几次模特实验,能不能证明是生前坠楼都悬,却一口断定是死者是自杀,案件是铁案。连没有利害关系的普通民众对此都普遍表示强烈怀疑,如何让父亲相信女儿是自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诬告陷害。但是襄樊市襄城区法院却认为高莺莺之父高天虎指控宾馆老板王淑君是明知其无罪而诬告!

将自己的精斑涂在女儿的内裤上以证明女儿受了他人强奸,这能陷害谁?干这种事情的不是白痴、精神病患者而是一个曾经当过兵、因为打架蹲过四年监狱并且多年致力于弄清女儿死亡真相的父亲,这既挑战人类的智力也挑战人类的情感,实在是比匪夷所思还匪夷所思。从网络舆论看,公众似乎更倾向于相信被鉴定的内裤不是高天虎提交的高莺莺的内裤,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专家在法庭上也说那内裤上没有女性的DNA。

退一步假定高天虎确实把自己的精液涂在女儿的内裤上,根据襄樊市公安局以前公布的情况,也与指控王淑君无直接关系,被诬告的只能是一个男人,诬告的罪名是强奸或先奸后杀;但是因为被诬告人不确定,是不能构成诬告陷害罪的。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襄樊市公安局最初是以伪证罪拘留高天虎的。但是因为襄樊市公安局以自杀做结论,根本没有犯罪嫌疑人可以立案调查,所以伪证罪不能成立。

再退一步假定高天虎确实诬告陷害了王淑君,由于高天虎痛失爱女迁怒于宾馆老板事出有因情有可原,由于将自己的精斑涂在女儿的内裤上的行为极其弱智不大可能伤害到别人(除非公安局的人更弱智),由于被诬告人王淑君是香港居民不大容易被襄樊警方剥夺自由,也由于被诬告人本人对高天虎的诬告似乎并不在乎(否则她作为受害人为什么既不控告也不出庭),高天虎的诬告行为也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属于犯罪。

又退一步假定高天虎确实犯了诬告陷害罪应该处以刑罚,高天虎似乎也没有逮捕的必要。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在没有引起舆论关注的情形下高天虎都没有什么过激行动而只有将自己的精斑涂在女儿的内裤上这样的蠢行,他怎么可能在舆论的强烈关注下反而采取过激行动呢?

然而高天虎还是被逮捕了,被判刑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似乎正是为了证明当初逮捕他的合法性。其中的原因,在判决中似乎也有所透露。据媒体报道,法院认为高天虎“向有关媒体提供所捏造的事实,导致出现大量失实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最后,假设法院判决正确,高天虎确有必要逮捕,襄樊有关当局仍然无法解释为什么2006年7月拘留高天虎的同时要拘留他的妻子陈学荣。唯一合理的解释只能是:采用一切手段、不惜一切代价也要阻止他们夫妻继续对传媒说话,损害当地政府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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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7 09:34 |
这高天虎也是,你跟他们争啥子你强我弱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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