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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0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经销商向达州市质监局举报,达州市一酒类食品生产企业伪造质检报告,其造假涉及产品价值20多万元,而质监局片面的针对伪造质检报告没有法律法规可查处为由,只对企业的行为作批评教育,而所涉及的问题产品却不予处理。这种执法难道不是庇护纵容企业违法吗?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里面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适用特别规定,如产品质量法对缺陷产品的管理没有规定召回制度,但特别规定第9条规定了召回制度,并对生产企业并处货款金额3倍的罚款等。而质监局所给予企业的处罚却是批评教育,他们怎能有如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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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30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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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1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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