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刘三姐她姐在2007-5-23 13:28:00的发言: 巴州区下八庙镇六村修建了两座活人墓,规模不算很大,但可谓精致豪华,墓就建在村道公路旁已经六、七年了,可至今姓莫的墓主人还在领国家退休工资,没去享受,真有些浪费哟! 这两座活人墓的修造者是:巴州区一个教育督导室主任、一个小学校长、一名副局长、四名国家教师,如此孝道之壮举巴中市区民政部门为啥没有表扬、推广?群众就疑惑了!!! 普及下相关法律: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 根据以上政策,人家修墓没什么啊;楼主肯定和别人有仇,故意发些欠抽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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