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2年8月27日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绵阳市经开区群文村10社征用土地批文,“川府土[2006]491号”报批资料征地一书四方案材料,当日接受了我的申请,于15日后2012年9月11日给我出具了不予受理的通知{川国土资公开告知[2012]19号},而不予受理的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开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你申请的所需信息,并非我厅制作,因此我厅无法公开。 对于上述回复:四川省国土厅的作法是行政不作为,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开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综上所述,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虽不是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单位,但它是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所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有义务向我公开此信息,因此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是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开条例》断章取议,目的是为了不给申请人公开信息,是想行政不作为!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的这种行政不作为是在纵容绵阳市国土局的违法行政!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的这种行政不作为是对申请人不法侵害的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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