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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ingwa

中石油是买断37万员工的千古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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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7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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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8 03:20 | 显示全部楼层

20楼的  只能说你 有妈生 没妈教 ```````````` 说话点没素质```` 你有啥水平麻 

怪不得买断了 哈起一拓 找不到工作哟```原来你说话都那么没品位``

替我向您母亲问个好就是了```

发表于 2007-7-8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

哈哈哈哈

我真的是啥都不想说了

对自己的同胞都是如此心态。

看来你口口声声要捍卫南充的地位也就是你口吐狂言的借口

发表于 2007-7-8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紫轩★在2007-7-8 3:20:00的发言:

20楼的  只能说你 有妈生 没妈教 ```````````` 说话点没素质```` 你有啥水平麻 

怪不得买断了 哈起一拓 找不到工作哟```原来你说话都那么没品位``

替我向您母亲问个好就是了```


发表于 2007-7-10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紫轩:你骂错了.你以为就你石油那碗里有饭呀?我的饭可比你那碗拍马屁的饭又好吃又高贵.我没本事在外混碗好饭吃,我就会和你一样,不敢买断.减了我的员,增了你的效,不是我买断了养你又是什么?你怎么年青青的这么拎不清?还说我得红眼病,请你不要抬举我,得红眼病是轻的,我想想你这种人都会瞎眼.别人维权关你嘛屁事,又没挖你祖坟,那么多在岗的和当大官的,咋就你跳上跳下,你不是怕下岗,那是为什么?除非你有神经病.我说了你有种就跟着上访的走,你只怕是欠扁,给脸不要脸,你真是个背时鬼!!!我们马上要上北京,你有种就来!!!

发表于 2007-7-10 02:05 | 显示全部楼层

23楼的  我们说话 没得你任何事`````那是我们单位内部的话题

请你不要在这个帖子里当  “搅屎棒” OK```

发表于 2007-7-10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我又到“紫轩阁”找到那院妈,心想紫轩他娘总是你这里出去的,你总应当有点责任吧,那知院妈听后哈哈大笑说:你不知道啊,凡我们这里被搞大肚子生出来的都不是人崽,那里会说人话呢?

发表于 2007-7-10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紫轩:我理解你,你不会吃饱了撑的来管领导都不愿管的事.可能是你领导给你下的任务,如果是这样,那是你们领导欺负你脑袋进水.因为按正常心理,人是不欺负弱者的,买断的人大部分成为了弱者,又是上当者(当时买断的情景我想你是知道的)你还说那样的话就太显得你不厚道,要不就是你怕他们回去吃了你那份饭.再说了天外有天,比你工作好的人多的去了,比你有钱的人也多的去了.不要随便说别人眼红你.就是买断的眼红,他也是眼红他自己该得的,你要搞清楚,是谁动了谁的奶酪??!!

发表于 2007-7-10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  我觉得你才神````  哦  没买断的  就是拍马屁  这是什么逻辑???

我们不都是在赌吗    那万一石油单位垮了  你们买断了的绝对会笑麻```你们都是什么心态?

26楼的  对你这种畜生  我只能叫你 替我带你母亲问候一下!

发表于 2007-7-11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紫轩:和你说话很累,无法沟通.1.你听不懂话,看不懂文字.2.你太不厚道,太不善良.到今天你还说是赌,告诉你是违法,是欺骗.当被骗者猛醒,凡事都要有个说法的.我不会再和你说什么了,留着时间和精力做有益的事.

发表于 2007-7-11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唉,听了“紫轩阁”院妈的话,我心都凉了,我只有自责呀,怎么生了个不是人的小子呀!不过,我很快也想通了,自已不注意产品质量,那能怪别人呢。昨天听说紫轩他娘又快生了,咦,我真替那个与我一样命运的家伙担心。朋友们,今后上紫轩阁搞“娱乐活动”一定要“全付武装”才敢上呀,这一点就算是我免费给大家的教训了。了。

发表于 2007-7-11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 我不想和你说什么了,和你说话太累,没法沟通.1.你听不懂话.2.你看不懂文字.3.你太不厚道,太不善良.4.太不明事理.这么多年过去了,你还说是赌,是违法的骗局,是违规操作.任何人在受骗猛醒后,对凡事都要求个说法的.我们就此打住,留着时间做有益的事吧!

发表于 2007-7-13 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  我说话 有你屁事``你心理面不平衡了? 有本事又回来上班撒```

没素质的家伙  怪不得现在瓜起```

发表于 2007-7-12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

“买断工龄”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的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1998年6月9日《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业不许逃避社会责任,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对职工负责到底。”
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早在1998年就明确指出:所谓企业“买断工龄”的做法(即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再给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是绝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见《中国剪报》1998年12月25日头版头条)。
三、 劳动部(劳部发1995年262号文件)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子以纠正。
四、国家经贸委1998年7月10日在《人民日报》上刊登的《紧急通知》指出:“无论采取哪种企业改制方式,都不能采取搞运动的方式开大会进行动员,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强迫命令,不能压指标、定任务。”
五、1998年8月5日《人民日报》社论指出:“国有企业改制方式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不能强迫命令。对大多数职工抵制和反对的方案,不能依据少数领导意图强制推行。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指出:“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八、1999年国家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九、国家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条指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十一、《劳动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指出:“企业和用人单位采用欺诈,强迫手段迫使劳动者签订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当事人有要求撤消的权利。”

发表于 2007-7-12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

“买断工龄”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的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1998年6月9日《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业不许逃避社会责任,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对职工负责到底。”
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早在1998年就明确指出:所谓企业“买断工龄”的做法(即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再给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是绝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见《中国剪报》1998年12月25日头版头条)。
三、 劳动部(劳部发1995年262号文件)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子以纠正。
四、国家经贸委1998年7月10日在《人民日报》上刊登的《紧急通知》指出:“无论采取哪种企业改制方式,都不能采取搞运动的方式开大会进行动员,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强迫命令,不能压指标、定任务。”
五、1998年8月5日《人民日报》社论指出:“国有企业改制方式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不能强迫命令。对大多数职工抵制和反对的方案,不能依据少数领导意图强制推行。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指出:“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八、1999年国家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九、国家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条指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十一、《劳动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指出:“企业和用人单位采用欺诈,强迫手段迫使劳动者签订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当事人有要求撤消的权利。”

发表于 2007-7-12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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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的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1998年6月9日《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业不许逃避社会责任,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对职工负责到底。”
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早在1998年就明确指出:所谓企业“买断工龄”的做法(即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再给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是绝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见《中国剪报》1998年12月25日头版头条)。
三、 劳动部(劳部发1995年262号文件)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子以纠正。
四、国家经贸委1998年7月10日在《人民日报》上刊登的《紧急通知》指出:“无论采取哪种企业改制方式,都不能采取搞运动的方式开大会进行动员,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强迫命令,不能压指标、定任务。”
五、1998年8月5日《人民日报》社论指出:“国有企业改制方式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不能强迫命令。对大多数职工抵制和反对的方案,不能依据少数领导意图强制推行。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指出:“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八、1999年国家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九、国家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条指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十一、《劳动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指出:“企业和用人单位采用欺诈,强迫手段迫使劳动者签订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当事人有要求撤消的权利。”

发表于 2007-7-12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

“买断工龄”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的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1998年6月9日《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业不许逃避社会责任,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对职工负责到底。”
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早在1998年就明确指出:所谓企业“买断工龄”的做法(即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再给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是绝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见《中国剪报》1998年12月25日头版头条)。
三、 劳动部(劳部发1995年262号文件)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子以纠正。
四、国家经贸委1998年7月10日在《人民日报》上刊登的《紧急通知》指出:“无论采取哪种企业改制方式,都不能采取搞运动的方式开大会进行动员,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强迫命令,不能压指标、定任务。”
五、1998年8月5日《人民日报》社论指出:“国有企业改制方式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不能强迫命令。对大多数职工抵制和反对的方案,不能依据少数领导意图强制推行。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指出:“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八、1999年国家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九、国家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条指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十一、《劳动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指出:“企业和用人单位采用欺诈,强迫手段迫使劳动者签订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当事人有要求撤消的权利。”

发表于 2007-7-12 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嘿,楼上的,我已经向大家道过歉了,你干吗老纠住不放,你没看过我前面的回贴吗?等紫轩这小儿出来我还要教育他的呀。

发表于 2007-7-12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6楼的紫轩,你狗日人的不是动物变的才怪,你他妈的真不是人!我们要自己的权利有错,对你有什么伤害吗?你做你的动物,我们做我们的人.你不要吃饱了乱咬人!!

我顶

发表于 2007-7-13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哦,紫轩小儿,我忘了告诉你,我就是在中油上班,而且就是在办公室给你讲故事。你虽是不说人话的“不屑之子”,可我耐心好着呢,谁叫我当年与你妈风流一场的呢。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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